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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範文3篇

法律調研報告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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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和發展基層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機關一項需要高度關注的重要課題。圍繞襄陽市司法局“規範、發展”要求,本人依據多年從事基層工作的經驗並通過深入基層實地調研,深感規範法律服務行為,加強法律服務行業市場監管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調研報告範文3篇

我國的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其設立主要為彌補當時律師、公證人員不足。設立伊始,基層法律服務便定位於立足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接受基層政府、企事業單位或公民委託,提供一定範圍的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活動。20多年來,我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始終堅持立足基層、貼近羣眾的服務宗旨,在推動全區改革開放,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滿足基層廣大羣眾法律服務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社會變革不斷深入和國家政策調整不及時,當前我區基層法律服務,尤其是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發展進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小窺的問題,本文試圖以襄州區為例在對這些問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合理化發展建議,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我區基層法律服務發展概況

XX年前,我區法律服務所均掛靠鎮司法所,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為鎮政府內設機構,按事業法人組織列編,除開展法律服務業務外,還承擔基層司法行政職責,負責指導人民調解、進行法制宣傳等工作。XX年,依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的文件精神,我區法律服務所全部與司法所脱鈎,改製為自收自支的社會中介組織。法律服務所由初期的28個、發展到最高峯的30個、隨着襄州區的鄉鎮合併到現在整頓保留為16個。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從最高峯的130多人整頓保留到現在的76人。

近三年來,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計擔任法律顧問2100家,調解各類民間糾紛案件3650件,代寫各類法律文書 9800份,代理各類法律訴訟10600件,解答法律諮詢89676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705件,避免和挽回各類經濟損失達3000萬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86件,為農民工挽回經濟損失近150萬元。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區委、政府及人民羣眾的好評。

二、當前法律服務執業存在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執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整體水平和律師還有很大差距。我區現有的76名法律服務工作者中,學歷層次方面,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28人,佔37%,具有法律大專及以下文憑的48人,佔63%,;年齡結構方面,45週歲以下46人,佔61%,45週歲以上30人,佔39%;業務開展方面,XX年度全區法律服務工作者(76人)辦理訴訟業務總量1300件,業務總收入146萬元,人均1.9萬元。無論從人員構成狀況,還是從業務拓展方面,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都相差甚遠。主要原因一是學歷層次普遍較低。法律工作者本科以上學歷只佔三成左右,其餘都是大專或高中學歷,律師則都是本科學歷以上。二是服務不及時。部分執業者在為羣眾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因為服務意識、交通工具等因素影響,服務不夠及時,工作效能偏低。三是業務水平滯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培訓交流機會少,農村地處偏遠、信息閉塞,對新興領域不敏感,不少法律工作者只能開展一般性代理業務,對農村深化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的法律服務需求不能快速反應。

(二)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不健全、不規範。一些法律服務所制度雖然掛在牆上,卻沒有得到執行。從受理案件到立案、代理、收費、取證等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制度建設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力,內部監督不到位,財務管理不規範,案件卷宗材料不齊全,辦理完畢後沒有將辦理情況歸檔備查。如:辦案材料都在承辦人手裏,沒有由法律服務機構統一保管;辦案上還存在小作坊模式,單兵作戰、個人主義比較突出。

(三)行業面臨競爭和挑戰加劇,業務拓展影響因素漸趨複雜。一是業務層次低端化,服務對象多為基層單位和羣眾。XX年,全區法律服務工作者共代理訴訟案件1300件,其中90%以上都是一審民事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3000件,其中85%以上都是一般合同審查或代書;擔任法律顧問260家,無區直單位或大中型企業;業務種類主要涉及徵地、土地承包、家庭鄰里糾紛和勞動、工傷、交通事故糾紛以及農民工、下崗工事項,其中85%以上仍為傳統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和一般傷害賠償案件,只有不到15%的案件發生在土地流轉、合同審查、徵地補償、勞動用工等新興領域。二是業務收費低廉化,城鄉所收入剪刀差不斷拉大。XX年,全區76名法律服務工作者共代理業務4300件,單個案件平均收費不足400元。農村所收入境況普遍比城區所偏低。三是業務範圍邊緣化,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發展空間漸趨縮小。XX年,13個農村所共代理訴訟、非訴訟案件1400件,佔全區法律服務所代理案件的30%,且人均收入普遍低於城區執業人員。主要原因一是律師隊伍增長迅速,分享法律服務市場“蛋糕”的人員增多,自然影響到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在市場中的份額減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不注重自身宣傳,社會知名度不高,許多羣眾對法律服務所的職能、業務範圍不很瞭解,個別所工作局面打不開。二是法制政策不穩定,前景不明朗,部分法律服務執業人員看不到希望,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和“小富即安”的思想,業務拓展不積極,加之行業內部不正當競爭,個別法律服務工作者偏離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規執業,在社會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使本就不成熟的基層法律服務市場倍受損害。三是脱鈎改制後,部分服務所與當地司法所在工作上很少往來,失缺了當地黨委政府強有力的支持。

(四)法律服務監管乏力、市場混亂。XX年以來,基層法律服務管理主要依據司法部兩個《管理辦法》(即59和60號令)。XX年,國務院取消服務所機構設立核准行政許可事項,至今未出台新的法規規章。現行規章對違法違紀處罰規定的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司法局在管理上放不開手腳,對行業發展放任自流,監管疲軟。一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程序辦案,亂收費、亂辦案。收費之前包打官司,收費之後什麼都不做。在調查取證上,不取證、亂取證、甚至誘導當事人做假證、偽造證據,在服務上不是讓當事人滿意,而是將“打官司”變為“打關係”。有的私自收案收費,收費打白條,向當事人做虛假承諾,收費不做事、亂做事。辦案作風態度生硬、辦案粗糙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業務發展,敗壞了法律服務形象。

三、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對策建議

基層法律服務行業要自覺按照市場規律來運行和發展,自覺融入社會管理創新發展格局,不斷深化服務所體制機制改革,緊緊圍繞中心工作,以城市街區和鄉鎮農村為服務重點,整合服務資源,拓展服務領域,改進服務方式,加強行政、行業、自律管理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努力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搞好服務。

(一)實施人才戰略,強化教育培訓,全面強化隊伍建設

一是積極實施人才戰略。建立選人、用人、育人新機制,把好入口關,按照業務精、能力強、素質好、文化層次高的標準來選用人才,把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優秀品格的人員充實到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中來,建立嚴格的考核機制,對那些業績突出的法律服務工作者給予大張旗鼓的宣揚,使他們成為業內的領頭雁,激勵他們更好地開展業務。同時將那些羣眾不滿意,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差的執業者清除出隊伍。二是培訓和教育常態化。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加強對基層法律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業務知識教育,及時更新和豐富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其服務技能、服務質量,鼓勵廣大法律工作者積極參加自主學習教育,考取法律職業資格。三是提高管理者素質。實行等級化管理,探索所主任競崗制度,在法律服務所內部形成良性循環,確保把懂法律、善經營、會管理的人才推到所主任崗位,以選好配強一把手來推進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人員隊伍等各方面建設,促進服務理念不斷更新,團隊凝聚力、戰鬥力不斷增強。

(二)依託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助手,重點突出社會效益

一是通過參與政府工作的作為獲得新地位。針對當前基層工作中的一些“難點、熱點”問題,如計劃生育、土地糾紛等,積極開展法律服務,把鎮街政府列為主要服務對象,協助政府實現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為基層人民政府法律上的得力參謀和助手,提高自身在民眾心中的地位。二是通過加大服務民生力度開拓服務新領域。着力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務,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法律問題的研究,將工作觸角向與農民密切相關的項目和新型服務領域延伸,及時主動熱情做好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進村莊、工業園區活動,推出為普通羣眾做好“法律顧問”活動,全力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建設,及時切入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創新服務方式,對“弱勢羣體”提供無償法律援助。三是通過着力服務經濟發展提升服務新層次。要把服務“三農”放在突出位置,圍繞落實強農惠農政策、發展現代農業、壯大區域經濟等工作,為地方黨委政府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圍繞優化城鎮空間佈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鎮,建立與有關部門的經常性溝通機制,及時掌握重大工程項目信息,超前參與鄉鎮政府新農村建設重點工程和“對外”經濟活動,充分發揮對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推動作用。靈活依託當地資源優勢,科學進行市場定位,以構建防範體系為主,幫助村莊、企事業單位修改完善各類經濟合同,不斷提高企事業單位和村莊法律顧問量。

(三)強化監督機制,規範管理辦法,推動管理制度創新

一是儘快配套相應的管理辦法。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創新,是基層法律服務繼續發展的動力保障,要在大政策體系框架下,以利於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利於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利於法律服務所自身發展壯大為前提,儘快制定出台管理規範,解決目前管理制度缺失的問題,改革、完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和執業登記制度。二是切實加強管理完善監督。加強行政、行業、內部和社會四個層面的管理和監督,形成合力,相互促進,構建執業行為職業道德聯合評價機制、執業糾紛聯合化解機制和違規違紀案件聯合防控機制,不斷提高監管效率,加強對法律服務所和執業法律工作者的年度檢查和考評,對年度檢查和考評不合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辭退,促進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三是重點推動內部管理創新。引導法律服務所在機構、財務、業務、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逐步提高服務所公共發展基金和福利金提取比例,明晰產權制度,改革分配製度,使報酬直接和效益掛鈎、和勞動成果掛鈎,建立公正的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增強執業人員的內心穩定感、職業榮譽感和工作積極性。

(四)加強品牌建設,提高服務質量,適應新農村建設需求

一是實施品牌戰略。合理確定並培養法律服務所的核心競爭力,形成自已獨特的優勢,着力服務形象塑造,打響誠信服務品牌。二是推進新型合作模式。堅持“兩所分離,合署辦公”,整合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資源,從大局工作出發,本着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服務社會的目標,努力實現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健康格局。我區13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均實現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格局,服務所每年由鎮政府給予10000元補貼,在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同時,也幫助完成司法所分配的工作任務。三是加大宣傳力度。除利用報紙、電台、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以外,可探討分片集中採用送法下鄉、開展專項諮詢或建立法律援助聯繫點等形式,近距離向農民宣傳法律服務知識,提高農民對就近獲得法律服務的知曉率。

關於法律援助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範文(2) | 返回目錄

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着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户,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湧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xxxx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現狀

在竹溪縣15個鄉鎮,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範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範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製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竹溪縣轄15個鄉鎮,總人口37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3人,各鄉鎮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在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是農村,工作的難點是怎樣開展好對廣大農民羣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農民羣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於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鑑於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於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羣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麼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着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羣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諮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採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侷限於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和其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宣傳形式比較單一,很多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沒有得到有效應用,雖然各職能單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羣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範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範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羣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國土局法律法規宣傳培訓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範文(3) | 返回目錄

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結合我縣實際,我帶領政策法規股人員,對全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調研,通過調研,我就我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談點看法。

一、當前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對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思想認識不足。

當前,許多地方領導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思想認識不足,認為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是一項軟任務,搞得好壞無關緊要,少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認為宣教工作投入大,見效慢,抓與不抓差距不大,還有的熱衷於轟轟烈烈造聲勢,總是應付一下就算完事,認為只要進行過宣傳,發放過資料,講過課就完成了任務,沒有真正去考慮這項工作到底使幹部羣眾法律意識提高了多少,幹部羣眾需要什麼樣的法律宣傳等實際問題,導致了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於形式。

(二)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形式單一。

幾年來,我們在教育培訓上大多采用“灌輸式”教學,致使學習的同志始終處於被動狀態,不能有效激發學習的積極性,削弱了教育培訓工作的吸引力,影響效果。教學者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討論,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於各級領導幹部更好的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

(三)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專業隊伍。

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缺乏專門的宣教機構,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主要採取國土資源部門幹部職工自行組織的講授人員,參與宣講的幹部宣講經驗不夠豐富,整體的宣傳素質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講幹部對知識掌握得還不夠準確,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對幹部羣眾提出的疑問不能正確解答。

二、抓好宣傳教育培訓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有效推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是黨中央明確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幹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通知》,目的就是通過開展宣教活動,使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斷提高,鄉(鎮)村基層幹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鄉(鎮)領導幹部和國土工作人員要在學法、守法上作表率、當模範,做到依法行政。基層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要增強其使命感,避免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於形式。要不斷深入到基層,瞭解具體實際情況,注重教育的實效。要把國土資源普法重點放在增強基層羣眾的權利義務觀念上,即從維護基層羣眾權益的角度,促使他們增強國土法律意識。

(二)創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

在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一是要在宣傳教育培訓的對象,內容上有重點,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創新。宣傳培訓的內容要突出實用性,針對性和通俗性、要從基層幹部羣眾的需要出發,增強基層鄉鎮,村幹部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意識,激發他們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的積極性。二是要採取生動活潑、簡而易懂的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積極採用案例式,互動式等培訓方式,重點宣傳與幹部羣眾生產生活和實際工作密切相關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充分調動基層幹部的能動性,增強教育培訓的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確保教育培訓收到預期效果。

(三)提高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的宣教隊伍綜合素質。

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不僅是全國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國土資源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更是國土資源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直接體現。因此,要加大宣教幹部隊伍培訓力度,培養一批熟悉國土資源法律,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宣教人員,將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長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考核體系。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為此,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確保取得實效。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需要長期抓,抓長期的日常性工作。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基層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加強,基層幹部羣眾的法律意識將不斷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圍將不斷改善。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2019年法律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自八十年代初誕生以來,以“面向基層、服務及時、便民利民”為特色,以“忠於法律、維護正義、遵守誠信、公平競爭”為執業標準,走“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地在改革中發展壯大,現已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大服務”思想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默默奉獻社會,深受農村基層人民羣眾、基層幹部和基層人民政府的歡迎。然而,在我國行政機構改革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不利於基層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因素,使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失去信心,對自己的前途憂心忡忡,不少已取得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有的甚至“改行”另謀它業.據調查,近幾年來農村很多地方超過30%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或改行另謀它業,不少縣市達到30%左右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現在只有一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有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因無專業法律服務人才而關了門。因此,現在農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大與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專業人才越來越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糾紛和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和麪臨的困境,對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並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進行探討,為決策機構提供參考依據很有必要。

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

這些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在“大服務”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鞏固、提高、完善、發展”八方針,以“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為目標,廣泛開展各項法律服務,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主要表現在:

(一)服務機構不斷鞏固。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由國家事業單位變成了社會中介機構,廣大農村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結束了與鄉鎮司法所“職能混雜”、“合署辦公”的局面,現在基本上是“一鄉(鎮)一所”,而且各所都實行了“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不少地方還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人口集中、經濟活躍的區域開設新所,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覆蓋面日益擴大,已形成了遍佈城鄉的龐大的法律服務網絡。

(二)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多年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學習相結合,政治學習與專業學習相結合,使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不少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資格。另一方面,通過自然淘汰,現在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XX年以上的業務骨幹,而且,少地方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都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20年左右的老專業人員,這些堅持下來的人員大多數工作能力比較強,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甚至有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於縣城律師不相上下,僅僅只差一次司法考試而已。

(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隨着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行業和部門越來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規範,許多經濟行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現在基層法律服務業除了辦理一些常規業務外,還將服務領域逐漸延伸到農村金融、房地產、勞務、教育、醫療衞生,以及化解集體債務、產業結構調整、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現在可以説,哪裏需要法律服務,哪裏就有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哪裏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哪裏的矛盾糾紛就少,哪裏的上訪案件就少,哪裏的政府工作就開展得順利。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真正起到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經過過去幾年的教育整頓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法制意識、政治意識、羣眾意識、大局意識大大增強,因而服務質量也大大提高,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也大為好轉,廣大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積極為基層羣眾排憂,為基層政府和單位解難,贏得了基層羣眾和政府的依賴,有作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會地位逐年提高。

二、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過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依據還是XX年前各省司法廳和省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標準,與XX年前相比,現在的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辦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農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辦案收入除掉成本後所剩無幾,即使是各所的業務骨幹,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純收入也只跟農村的一個普通建築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收入過低,不夠養家餬口,更談不上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他們不得不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鎮去執業,這也是近幾年各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師”過多,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有現在在農村,一些稍微懂一點點法律的人認為從事法律服務有利可圖,於是,他們就偷偷到市場上買本假的律師執業證後,就到處以律師的名義拉生意,到處拍胸替人打官司,到處騙吃騙喝騙錢.在法庭上,這些人完全不講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胡攪蠻纏,胡説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跟法官大吵大鬧,甚至慫恿當事人到處上訪告狀,不僅浪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費用,而且還嚴重擾亂了法院的訴訟秩序,嚴重影響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對農村這些”黑律師”,現在很多地方還沒有人管,法院也不卡關,以至這些人有恃無恐,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到了與正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搶”飯碗”的地步.

(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整體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只佔50%左右。還有少數近幾年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沒有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另外,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成了民間性質的自律性服務機構,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學習抓得也不多。由於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工作中受利益驅動,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四)農村基層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生存環境惡化。

自XX年國務院《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脱鈎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脱鈎改革實施意見》下發後,大多數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就很少過問了,在各級政法領導的講話中也很難聽到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了,基層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支持幾乎沒有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有被遺棄的感覺。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決的麻煩事時才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把屬於社會自由職業者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幹部”通知他們去”消災”、”滅火”。不僅如此,《律師法》開始施行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嚴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這幾項業務是司法部第19號令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 所以,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有較大幅度下降,業務收入也有較大幅度減少,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面臨生存危機.

(五)缺乏規範性文件指導,部分管理方法滯後。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很多內容已不再適用於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實際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沒有出台,所以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不規範,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平時各自受案,各自收費,各自辦案,辦案檔案各自管理。雖然有的所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也沒有很好的執行這些管理制度。另外,現在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領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仍然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行政幹部,仍然經常安排早已屬於社會中介機構(私營性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無償地履行行政職能,如安排他們代表政府處理和督辦相關行政事務,參加執法機關組織的執法檢查等等。

三、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

(一)農村的客觀實際,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我國13億人口就有9億多人口在農村,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只有20萬律師,並且這20萬律師都是在遠離農村的城鎮執業(目前還遠遠滿足不了城市人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根據現在律師的收費標準,一個訴訟案件收費少則3000元以上,多則上萬元或數萬元,農民們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時間和大筆費用去城裏請律師幫忙調解糾紛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的是收費低,服務及時,方便快捷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

(二)加強農村基層法制建設,實施農村依法治理國策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黨的xx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我國的治國方略後,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依法治縣、依法治鎮、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動在全國展開,在聲勢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動中,9億農民是活動的主力軍,廣闊的農村是活動的主戰場,而負責對9億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是活躍在農村基層的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正是這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斷地在擔任基層單位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主持調解糾紛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解答法律諮詢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宣傳法律,才使得廣大的基層農民羣眾和幹部的法律意識不斷地增強,才形成了今天農村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和基層羣眾自覺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圍,因而加快了農村基層法制建設的進程。

(三)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創建農村和諧社會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我國農村幅員廣闊,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特別是土地承包糾紛、家庭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生產經營糾紛不斷地發生,對於這些糾紛,大多數基層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專職法律工作者通過調解或代理訴訟的途經妥善解決的.據調查,大多數農村基層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區域內的70%以上的矛盾糾紛,不少基層法律服務所還經常配合當地政府調解處理上訪案件。總之,通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調解和代理訴訟活動,不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層糾紛,化解了大量的基層矛盾,避免了不少糾紛的惡化,而且還改善了黨羣關係和幹羣關係,從而有效地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四)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基層法律服務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久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説明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重視,同時也説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少不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同時,實踐業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從土地承包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從税費改革到林權制度改革,從產業結構調整到化解村級集體債務,項項工作都與法律相聯聯,項項改革離不開法律的指導和規範。可以這樣説,在農村,離開了法律約束的經濟活動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離開了法律指導的改革問題多多,多半失敗。

四、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探討

基層法律服務業在改革中誕生,在改革中發展,符合中國國情,是一個深受農村基層幹部羣眾歡迎的行業,這個行業利國利民利社會,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必將繼續存在和發展。所以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解決好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確保其健康發展。

(一)加快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立法進程,為基層法律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們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業進行管理的政策依據是XX年前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這兩個文件只是部門規章,還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司法部應借鑑《律師法》和《公證法》的起草和頒佈過程中的經驗,儘快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有些內容已過時的司法部59號令和60號令修改後上升為行政法規或法律,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依法執業。或者由司法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律師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進行修改,然後作出立法解釋,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訴訟代理業務上升到法律許可的範圍,這也是當前基層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

(二)整頓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市場,規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管理.

首先,要整頓農村法律服務業,淨化農村法律服務市場。對於購買假律師執業證,並以“律師”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社會人員,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行為)和第51條規定(即定性為招搖撞騙行為),以及第52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公文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罪)和第280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還可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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