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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為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為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為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眾、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為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為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台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户來説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2、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局各級水政隊伍通過素質教育,執法水平雖然有了大幅提高,但離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要求還有差距。目前隊伍結構中,大專生、本科153人,佔我局全體水政監察人員的70%,這些人員大部分工作在總隊、支隊,基層大隊佔的比例相對較少;隊伍中懂業務的少,半路出家的多;執法水平總體不高,各單位之間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監察員既無法律知識,也無水利專業知識的實際情況存在,即便有專業知識的水政人員有的也不具有獨立辦案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徹底查處。

3、水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還不盡人意

(1)我局基層執法工作存在執法戰線長,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鄲河務局執法人員就曾經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被打斷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幹預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3)違法案件執行困難。目前基層單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調查處理終結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久拖不辦,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如我局的衞河河務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為上述原因未能及時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

4、執法主體地位殘缺執法費用不足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只能依據《防洪法》進行處罰,嚴重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力度;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交叉等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和執法的嚴肅性;執法經費不足,多年來每年只有30萬元的執法經費,對於全局45個執法單位來説是杯水車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水政監察人員便裝執法,嚴重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執法裝備同一標準配置,沒有考慮執法任務的區別,執法難度大、案件多的單位應適當增加裝備。

四、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對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

隨着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複雜的社會問題,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根據國家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執法工作的特點,切實解決好隊伍的編制和經費等突出問題。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機構作為各級水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強化隊伍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水政監察肩負着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依法治水,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建設現代化水利,營造良好水環境的重擔。水政監察隊伍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當前主要抓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執法辦案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監察員行為規範等制度的規範與落實,做到管理有序,執法有章可循。

3、敢於執法,勇於辦案

近幾年來,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水事違法活動,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口、資源、環境因素影響,非法佔用河道現象依然比較嚴重,違法勢頭依然比較兇猛,安全隱患依然存在,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隊伍卻執法不到位,遇到困難不敢碰硬。因此,必須強調要大膽執法、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堅持運動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積聚執法力量,在水利部門之間、水利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開展水行政執法大聯動,增強執法力度,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效果。強化執法同時要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要主動與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溝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執法在複議、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的被動,另一方面也使各相關部門對水政執法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和執行。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按照水利部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建設“八化”的要求,各級水政隊伍一定要有專職的隊伍、專職的人員、專用的裝備,否則辦案規範化、執法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要積極開展水政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政治思想素質教育。一支執法隊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接受再教育和培訓情況。對水政監察員要開展經常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在工作的同時充實相關理論知識,並督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統的業務培訓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訓要從實際工作出發,從水政監察員的實際需要去組織,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打牢執法能力培養的基石。在加強培訓工作的同時,也要嚴把隊伍進人關,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在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戰鬥力和執法水平。

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目前大部分基層河務局水政監察人員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執法人員情況,加上執法戰線點多面廣,所以監督的效率較差、漏洞較多,往往出現水事違法行為已發生多時,而水政執法單位卻遲遲未發現的現象。正是因為對違法發現較遲,不能及時予以制止及查處,也從一定程度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須要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在水事違法行為多發、易發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執法網絡體系、增加信息量,從而達到管理方式從事後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轉變。

5、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執法中,任何環節的失誤,都會導致執法的無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在執法中嚴格程序,公正處理每一起案件之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僅能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防止執法過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執法人員的必要措施。今後,上級水政機構應加強對下級水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起必要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下級執法單位的重大處罰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動,要及時報告、備案、審查。在年度考核中,有關的責任目標要進一步細化,切合工作實際,不使考核工作流於形式。

6、強化水法宣傳力度,改善執法軟環境

在宣傳中加強對重點對象的宣傳。包括:各級領導機關和涉水部門的領導幹部、執法人員、水政管理相對人的廣大社會羣眾。對不同的對象,宣傳教育的內容與要求也要有所區別。在宣傳方法上,除了採用一般的宣傳教育方法外,還根據水行政管理工作特點與宣傳教育對象的不同,進行系統部署。採用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據對象的不同,分步驟實施。並應堅持做到“三個結合”,即突出性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向廣大羣眾宣傳和向各級領導宣傳相結合、重點宣傳水法規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期從根本上由水行政執法隊伍被動執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動學法、守法的局面轉變。

堅持執法與宣傳相結合。在每一次專項執法活動開展時,均應注意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輿論聲勢,讓宣傳為執法鋪路。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在報紙和網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規等方式,增強宣傳效果。通過宣傳,減少違法行為,同時也減少執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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