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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關於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的實質是在村民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我們主要從這四個方面進行抽樣調查。通過對問卷的歸納分析,發現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關於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一、村民自治現狀與問題

(一)村民選舉普遍性低,公正性較差

調查表明,對選舉持積極態度的樣本僅佔合格樣本(指1299份村民樣本,下同)的53%,參加過最近一次選舉的村民也只佔被調查對象的70.7%。更突出的問題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選票,使得這種低普遍性的村民選舉帶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認為選舉前上級打招呼和村黨支部指定候選人的樣本佔31.4%;認為私下做工作和賄選的樣本佔23.4%;認為宗族勢力干擾村民選舉的樣本佔5.1%。這些因素顯然會影響村民選舉的公正性,影響村民對選舉的態度,從而導致村民選舉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監督意識不高,對村務公開的信任度低

民主監督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務公開是民主監督的唯一平台。調查顯示,完全知道村務公開的樣本僅佔35.3%,知道一點的佔39.3%,令人遺憾的是竟然還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個比率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經常去看村務公開欄的被調查村民有362人,佔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務公開欄。同時,被調查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理解比較狹隘,雖有65.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感興趣,但其中的70.3%僅對“村務賬目”感興趣。對村務公開內容完全相信的樣本僅22.3%,有一點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決策參與意識薄弱,決策者漠視民意

被調查村民只有不到50%願向村幹部反映自己的意見,72%認為村裏的事情村民沒有必要介入;僅有54.5%的村民認為村裏的重要事情必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調查表明,當村民意見和鄉(鎮)政府指示有矛盾時,有33.5%的村民樣本和57.4%的村幹部(村幹部總樣本204份,下同)認為應該按照鄉(鎮)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幹部樣本都認為鄉(鎮)政府的指示應優先,而認為村民意見優先的村民樣本和村幹部分別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幹部認為應把“完成鄉政府佈置的任務”放在首位,認為向鄉(鎮)政府反映村民意見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時,有的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干預嚴重,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隨意撤換村委會幹部。

二、改進我省村民自治的對策建議

為改進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改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務公開的操作者是村委會,到頭來還是自己監督自己,這種制度設計本身並不是最合理。為此,一方面要逐漸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制度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農村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按制度的本義進行實際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關聯面很大,尤其會涉及到相關的經濟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進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有與農村工作相關部門的支持與合作。

(二)努力增強村民民主政治意識,完善村民委員會監督機制,我省村民對村務活動參與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識薄弱,必須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識,作為當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務公開為核心內容的監督並未達到應有效果。由抽樣調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識不強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數鄉鎮的領導層漠視民意。真正的監督應該是主動的,因此,必須完善村民代表會議等監督機構,構建更為有效的監督平台。

(三)推行“組合競選制”,真正實觀“村官民選”。好的選舉制度必須保證自由意志表達、低干預、高參與以及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繫。目前全國農村在若干年的實踐中,創造了“海選”制、和我省的“組合競選”制籌方法,“組合競選”先由村民小組推薦村委會主任及委員候選人,主任候選人從委員候選人中自主組合村委會競選班子,報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佈,然後再經全村選民兩輪差額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及委員。抽樣調查數據間接證明,“組合競選”出來的村委員會是相對優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參與率也會相對提高。所以我認為,“組合競選”是一種較好的村民選舉制度。這種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擾,能使村民充分表達意志,更有利於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四個實質問題的落實,使農村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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