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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關於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農民羣眾上訪行為不規範,直接影響一個地方的信訪工作秩序,影響各級黨政機關正常的辦公環境,影響社會政治穩定。近幾年,各級各部門認真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規定》等信訪法規,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從我們近期調查和平時掌握的情況看,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遠遠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筆者試圖通過對這一問題的調查分析,探索一些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

關於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一、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主要表現及成因

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規定》對“多人反映共同意見”或“表達羣體意願的走訪”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選派代表提出”或“反映”,最多“不得超過5人”。但有些農民偏不這麼做,動輒十幾人、幾十人、甚至上百人集體上訪,或越過有管轄權和處理權的鄉鎮,來縣、到市乃至更高層次上訪。有的違反規定駕駛農用車輛載人結隊上訪;有的聚眾衝擊黨政機關、攔截領導車輛、堵塞交通;有的在機關門前靜坐、示牌、打橫幅;有的不聽疏導勸返,甚至辱罵、毆打接待人員,等等,均屬於上訪行為不規範之舉。其主要成因有:

(一)農村幹部“執政”行為不規範所至

1、村幹部決策不民主,村務、財務不公開,或民主程度不到位,公開不徹底,“猶抱琵琶半遮面”。農民反映説,“經常見俺村的幹部小臉喝得透紅,‘公開欄’始終看不到花錢具體內容”。由於羣眾心裏有疑慮,認為村幹部在“搗鬼”,從而聚眾上訪討個明白。

2、村幹部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執行上級政策、決定,或辦理需要廣泛徵求羣眾意見才能“拍板定案”的事情時,怕吃苦、怕麻煩,不願意做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工作,往往以“長官”意志代替“百姓”意願,結果多數羣眾不同意,要求更改,但更改又有一定難度,導致越級集體上訪。

3、村幹部個人或小團體主義思想嚴重,説話辦事往往只考慮自己或周圍少數人的利益,不考慮其他眾多人的利益,從而引起幹羣之間矛盾尖鋭對立,導致聯合上訪要求罷免不稱職幹部。

4、少數村幹部“執政為民”意識淡薄,認為當幹部就是“撈錢”的,甚至認為“不撈白不撈”。因此,上台之後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變着法子抓錢。如擅自調整土地、私自拍賣宅基地、隨便提高價格更改集體各種經濟項目承包合同等。錢“撈”到手之後,有的收入不記賬,任意揮霍浪費,大吃二喝;有的貪佔挪用,甚至與城裏人比闊氣、講排場,手機腰際掛,出入動輒租用小汽車,正經事沒辦多少,不僅把錢花光了,還為集體欠下了“一屁股”債。羣眾看在眼裏,痛在心上,怎麼能夠不上訪?!

(二)鄉鎮幹部信訪工作不規範所至

1、一些鄉鎮幹部在受理農民來信、接待農民來訪過程中,缺乏解決問題的真摯感情,對上訪人心平氣和不足,批評訓斥有餘,有的常用哄騙拖延的辦法應付,缺乏雷厲風行的辦事作風,從而失去農民信任,越級上訪成為唯一選擇。

2、部分鄉鎮幹部經常到村裏吃拿索要,本身就存在違紀問題。因此,接案後不敢放開手腳查處村幹部的違紀問題,導致初信初訪結服率不高,農民越級上訪勢必成然。

3、有些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能善待村幹部的功過是非,特別是對一些“趟子”村、“先進”村的幹部,往往看優點多,看不到缺點;幹羣發生矛盾後指責羣眾多,批評幹部少;在信訪案件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將保護變成了庇護,導致農民越級上訪。

4、部分鄉鎮信訪工作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管人的不管信訪,管信訪的管不了人”,導致一些農民反映的信訪問題處理不及時,不到位,使上訪人認為鄉鎮幹部不可靠。此外,對一些非正常因素引發的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如對以上訪為名,聚眾鬧事、煽動、策劃、組織無理上訪的為首人員打擊不力等,也是引發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解決農民上訪行為不規範問題的對策建議

1、繼續堅持和突出抓好以“五個好”(好班子、好隊伍、好制度、好體制、好路子)為主要標準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促進黨在農村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2、大力推進農村工作規範化建設。按照“四化”,即:工作程序化、程序民主化、民主規範化、決策科學化的標準開展具體工作。一是要求農村幹部開展各項工作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二是制定決策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三是民主醖釀討論和進行公決時,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四是所有決策都要堅持實事求是和羣眾路線,達到科學、合理、合法。

3、強化對農村重大村務活動,特別是土地調整、宅基地劃分、人口計劃安排、集體經濟項目承發包、財務收支情況等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努力減少信訪源。

4、切實把信訪工作“兩個下移”(重心下移、責任下移)落實到鄉鎮和村街,建立健全鄉鎮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主動抓,分管領導靠上抓,主管部門具體抓等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失職、瀆職造成農民信訪行為不規範或不良影響的,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5、進一步加強信訪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加大信訪調研、督查、回訪三項制度貫徹落實力度,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信訪信息和不安定因素排查、上報和化解工作長效機制,努力實現基層信訪工作規範,確保農民羣眾反映的各種問題最大限度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初發階段和萌芽狀態。同時,對無理纏訪、蓄意破壞信訪秩序的為首人員要加大依法打擊力度,觸犯刑律的將繩之以法,決不姑息,從而有效促進農民上訪行為的規範。

標籤: 上訪 規範 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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