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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撂荒的調查與思考

關於農村土地撂荒的調查與思考

土地是人們長期以來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是逐年遞減的有限資源。1990年到XX年的十二年中,全縣耕地面積減少了8.5萬畝,相當於減少了12箇中和鄉的耕地面積。大量的勞力外出和農產品價格的持續低迷,耕地撂荒面積與日俱增。為此,我們對全縣土地撂荒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農村耕地撂荒的成因 全縣現在耕地64.4萬畝,其中土19.4萬畝,田45萬畝,人均耕地僅0.93畝。據現在571個村的調查統計,全縣撂荒14670畝,佔耕地面積2.3%,涉及農户7456户,21130人。中和鄉現在耕地7036畝,而撂荒面積佔全鄉耕地面積的8%,嵐峯佔5.2%,二坪佔4.2%。在撂荒地中,60%為坡瘠地邊遠零星地,投入產出比較低。形成土地撂荒的主要原因如下: 1、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從事農業不如從事非農產業的效益高,以種一畝水稻為例,產稻500公斤,收入460元,種子、農藥、化肥等物耗115元(按我們300户農村住户調查資料佔25%計算),請人犁田、栽秧、收割等費用180元左右,畝平純收入165元左右(含自己的勞動量價值),即一個勞動力種一季水稻的淨收入為165元,如果種小春生產,投入產出基本持平,瘠薄地、邊遠零星地更是入不敷出。農民説得好:“在家種田,不如外出掙錢”;“要想奔小康,必須背井離鄉”。農業的比較效益差,是耕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2、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出。由於“在家種田,不如外出掙錢”和農產品價格多年持續走低等原因,去年,外出勞動力18萬人左右(常年外出14萬人)帶回勞務收入8億元左右。外出勞力佔勞動力資源的50%且為主要勞動力。在家務農的基本為“九九、三八”式勞力結構。 3、户口外遷。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率不斷提高,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越來越多。XX年12月至XX年的二年間,全縣農村人口實際外遷20375人(扣減XX年以來移民安置5386人),在這兩萬外遷人員中,部分土地進行了合理流轉。部分土地形成撂荒,全縣由農户外遷而撂荒佔20%左右,水口就佔33%。 4、土地零星、分散、偏遠、瘠薄等管理不便,形成撂荒。如太平鎮團碾村二社,有20餘户由於偏遠、坡高等不便管理而幾乎棄耕(每户部分撂荒),又如二坪水磨村唐定國,他主動種了別人不種的較好的幾畝土地,而自己的偏遠瘠薄地撂荒。 5、基層組織對二輪承包沒有全面理解,拒收外遷户中斷承包關係的土地,當前土地流轉基本處於無序的狀態,特別是基層個別地方對二輪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有種片面理解,認為承包土地30年不變,就是土地承包權不能動,動了就違背中央的政策,因此,即使有許多經商户或外遷的農户要求中斷承包關係,基層組織害怕犯錯誤而拒絕接收,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引導或適當調整,導致農民對承包地初放經營,甚至撂荒。水口鎮的外遷户把承包地交給村社,而村社認為承包期未滿和“30年不變”等原因,拒不接收外遷農民的承包地51.5畝,佔全鎮撂荒的33%。 二、對農村撂荒地的思考 土地撂荒,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撂荒説明了部分農民正在擺脱土地對他們的束縛,土地不再是他們謀生的唯一手段,這表明了它積極的一面。但是,土地是不能再生的有限資源,是社會財富之源,我縣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1畝,負面影響大。從我縣的實際情況看,如果各級重視、措施得當,組織引導得力,是不會出現較大面積撂荒的。現就對如何處理好撂荒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提高對土地資源和農業基礎地位的認識。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要認真學習理解“土地承包法”中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經營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之規定,對當前農村的撂荒地,村社可按法定程序收回,採取多種方式重新發包。現在,基層對多年撂荒地不問不管,使土地撂荒與日俱增。對現在的撂荒地,可規劃種植為桑樹、果樹和花椒等勞動量不大的經濟作物。 2、退耕還林還草要與減少或避免撂荒相結合。去年,退耕還林2.95萬畝,今年計劃5萬畝。為此,對撂荒地而無法轉包的坡瘠地,即使沒有達到退耕還林還草的要求,也可以列入退耕還林還草的計劃。通過還林還草計劃,消滅較大面積撂荒是完全可能的。 3 、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制定縣域土地流轉及撂荒的實施意見,促進土地有序流轉。當前,土地流轉基本處於無序狀態,有的農民寫了個白條或口頭達成協議自由轉換,沒有全面、完整的合同條款,沒有村社發包方的監督,更沒有專門的流轉管理機構,已經出現新的矛盾和糾紛,XX年全縣農業税尾欠達到71.7萬元,就嵐峯一個鄉1996年以來,尾欠就達97828元,佔全縣尾欠數的13.6%,因土地流轉不規範,有的農民種了別人土地後又不交農業税,村社只能找原承包人,結果雙方都不交農業税,形成農税尾欠和土地撂荒。為此,我們要在尊重土地二輪承包的基礎上,應及時制定全縣土地流轉的實施意見,成立縣、鄉(鎮)兩級的土地託管和恢復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從而規範土地流轉行為,儘量避免出現新的矛盾和糾紛。 4、實施縣內移民計劃。縣內移民,就是本縣或本鎮範圍內,有組織、有計劃地從甲地到乙地,從山上到山下落户。山區土地少,且多為坡瘠地,畝產不高,土地級差收入低,又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水土流失,而山下又出現耕地較大面積撂荒。這是一對能克服和避免的矛盾,對那些願下山種地落户的山民,政府對他們的建房審批、子女入學等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政策應適度放寬。山區農民的種田積極性極高,如虎峯鎮東山村二社的李德文,就從山上移到山下的正義村落户,種了十幾畝土地。已擺脱了原在山區中當山民的貧困。還有部分山民願下山而找不到田土種,如果鄉鎮做好工作,為他們牽線搭橋、正確引導、撂荒面積就會大大減少,轄區內移民,既是解決撂荒的一個有效途徑,又是山區水土流失得以控制的治本之法,也是消滅山區山民貧困之法,這是一舉多得之事。 5、大力提倡免耕法等新型的耕作制度和使用

關於農村土地撂荒的調查與思考

先進的小型農業機械(如小型收割機械、小型潛水泵等),儘量減輕農民的勞動強度,使之擴大種植面,以及適應當前農村“九九、三八”的勞動力結構,減少農村隱形拋荒或撂荒。 對土地撂荒問題,我們要認真面對,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既使部分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又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使農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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