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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一部備受歡迎的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温xx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並施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備受關注條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國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集體乘車安全。本期指南特就該條例進行解讀。

一、堅持就近入學不動搖

堅持就近入學,是條例的鮮明原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要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就必須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這是來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光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是不夠的,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必須着眼源頭,儘量使中國小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

二、保障農村學生獲校車服務

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學生獲得校車服務,是條例的明確倡導。

對此,條例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這實際上是明確了政府保障的職責範圍,即校車服務主要是保障難以就近入學、公共交通又覆蓋不到的農村地區學生。

對其他學生的乘車問題,許多意見認為應當儘量依靠公共交通,這樣最安全。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條例不提倡城市開校車以及學生遠距離擇校。

三、撤點並校須聽取家長意見

近些年,一些地方較大規模地撤點並校,許多學生家長很有意見,但阻止不了。

為此,條例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

據瞭解,有關撤點並校,社會有異議。不少意見認為,撤點並校要徵求學生家長意見,並妥善安排好學生上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點並校。條例顯然採納了公眾意見。

四、建立多渠道校車籌資機制

校車經費誰來承擔?這是保障校車安全運行的關鍵問題。沒有充足的資金就難以保障校車的質量和安全運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現狀。

條例對此作出原則性政策支持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税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税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收管理權限制定。

不少專家認為,校車服務一定要和國家整體財力相匹配。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符合實際。

財政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財政資金支持配套辦法。

五、個體客運可從事校車服務

誰可以是校車服務提供者?條例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與徵求意見稿比較,條例擴大了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將個體客運經營者納入。此舉是從實際出發。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根據當地規定,在當地政府統一組織下,個體運輸户與學校與家長聯合簽署協議,統一配備定位系統,提出安全要求,劃定具體線路,明確應負責任,這樣才可提供服務。決不允許任意提供服務,招攬學生。無論校車服務提供者是誰,都必須經過許可。否則就是非法。

六、幼兒就近入園儘量家長接送

條例將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國小、國中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

此內容與徵求意見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贊成。其中,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儘管有爭議,但不大。爭議激烈的主要是幼兒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

對幼兒園幼兒乘車安全問題,起草部門反覆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至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強調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

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七、校車使用許可由政府批准

條例規定校車使用許可為“本級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體現政府負總責貫穿校車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條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要求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條例增加了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

八、校車通行擁有三項優先權

條例明確了校車通行的優先權。條例規定,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如何落實這些優先權,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農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車輛避讓等等。對不避讓校車的違法行為,條例也規定了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九、校車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條例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否則從重處罰。

條例還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就乘車安全,條例規定,校車服務提供者與學校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等等。

十、過渡期長短省級政府自定

考慮到專用國小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面正在抓緊制定統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於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鑑於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比較符合實際。也就是説,條例對過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規定。

為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國小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同時,根據公眾意見,條例增加規定,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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