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9月1號起開始實施,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網絡餐飲服務(網絡訂餐)是近年來興起的“互聯網+”新業態,在提供消費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為保障網絡訂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一、《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辦法》調整的範圍,既包括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在互聯網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也包括在本市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第三方平台。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幾方面?

(一)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應當履行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鼓勵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辦法》對法律規定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實名登記、資質審查、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以及網上公示證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務、送餐環節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進一步細化,以便於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規定。

(三)《辦法》從實施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開展網絡餐飲服務監測和檢查、嚴重違法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進一步強化網絡餐飲服務的監管工作機制。

(四)《辦法》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種形式參與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三、《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二)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的相關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

(三)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衞生規範》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製作食品。

(四)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送餐的,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送餐過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辦法》對送餐環節提出了哪些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環節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提出了送餐環節食品安全要求。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送餐的,應該遵守相關要求;委託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

(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並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依法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用於盛放食品的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採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消毒。

(三)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如冷菜、生食、冷加工糕點、預拌色拉),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製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儘快食用。

五、《辦法》對第三方平台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入網審查、實名登記、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報告和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申請加入平台的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可參照我局《入網餐飲單位許可資質審查工作指南》開展資質審查工作)。如有需要,應到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鼓勵將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三)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編號、許可證有效期、核准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四)第三方平台通過與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

(五)第三方平台檢查發現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六、《辦法》從哪些方面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參與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鼓勵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二)鼓勵建立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在網上公示信用評價情況。

(三)鼓勵通過對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並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鼓勵對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五)鼓勵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

(六)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七、《辦法》中對網絡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第三方平台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並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二)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監測,並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第三方平台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

(三)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四)第三方平台存在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吊銷許可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銷許可證。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zgwz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