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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安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安陽市網約車的管理辦法。下文僅供參考!

安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安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安陽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市場規律,合理確定運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留存並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備案證明、交易賠付制度等資料,開展預付費業務的還要提供與備付金銀行的備付金管理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市轄區內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説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註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1、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網約車整車裸價高於我市巡遊出租汽車標準,車輛註冊日期不超過5年;

2、車籍地為安陽市轄區,併到公安車管部門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性質;

3、車輛由機動車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出具《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文件要求,確保網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不低於C2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為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網約車平台及營運車輛要高買相關保險,同時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由駕駛員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佈詳細的計程計時方式,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接受計量監督。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必須執行我市制定的各項法規規定,對所管轄的車輛不得隨意變更收費標準,不得擾亂市場秩序。對違反價格管理的不法行為,將按照價格處罰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其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以上的網絡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在服務所在地繳納各項税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符合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 嚴格落實《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加強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將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嚴禁網約車擅自以巡遊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網約車平台公司上應當設置巡遊車網絡預約功能,不得更改派單,確保公平競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及證件核發管理工作。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輛服務過程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重點抽查遵紀守法、安全營運、文明服務、信譽考核等方面內容。

第三十一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税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不定期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或定期配合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相關資質的合規性認證,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

(二)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閲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按照價格有關處罰規定進行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違約或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安陽市小客車合乘出行意見》執行。

第四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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