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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要點解讀

《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要點解讀

《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將於9月1號正式實施,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要點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要點解讀

2019 年4月15日下午,上海律協會展與旅遊業務研究委員會與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在律協第一會議室聯合舉辦主題為“《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要點解讀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研討會。會展與旅遊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王立羣律師、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主任忻士浩律師共同主持了本次研討會。會上,王立羣律師作了要點解讀;特邀嘉賓審判實務界專家季立輝法官、市消保委法務部主任汪鶇作了主題發言;研討會還邀請了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朱承蓉、旅行社分會祕書長李懷發、在線旅遊分會祕書長秦龍根以及上海區縣旅遊協會合作聯盟負責人王建忠、上海城市社區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旅遊養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祕書長張禮峯作為嘉賓發表了各自意見。本市律師、旅行社行業的代表等近80人蔘與了本次研討。

今年2月24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新國標《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對老年旅遊者的遊玩時間、安全提醒、保健服務等諸多方面做了規定,例如:人數100人以上的老年團,應配隨團醫生服務;75歲以上老人報團,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且宜由成年家屬陪同;老年人連續遊覽時間不宜超過3小時,連續乘車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等等。《規範》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一經出台就引起業內及社會各界一片熱議。

針對社會及旅遊行業的熱點問題,與會人員主要圍繞“《規範》與《旅遊法》有關老年旅遊者規定之間的關係”、“《規範》的適用範圍”、“《規範》作為推薦性規範,旅行社不執行是否擔責”、“如何理解《規範》中有關‘應’與‘不應’和‘宜’與‘不宜’”、“如何執行《規範》標準,防範法律風險”、“老年旅遊尚待完善與解決的法律問題”等六個方面的內容展開深度討論。

一、《規範》與《旅遊法》有關老年旅遊者規定之間的關係

我國《旅遊法》於2019年10月1日實施,涉及到老年人的主要有兩條規定,一是第十一條規定:老年人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二是第七十九條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時任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等主編的《旅遊法解讀》認為:“《旅遊法》上述保障老年旅遊者的規定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一個銜接性的規定”。但是,如何讓老年人旅遊者享受便利,旅遊經營者如何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旅遊法》中只有原則性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因此,作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範》應有效銜接《旅遊法》,為履行《旅遊法》中涉及老年旅遊者的規定提供了推薦性的、引導性的行業標準。

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祕書長李懷發認為,針對性和操作性很強的《規範》出台,使業者開發老年市場有了明確方向,《規範》條款中的“應”與“不應”,“宜”與“不宜”等規定,都具有很強的指導和規範意義。儘管有操作難度,但有標準遠比沒有好。這情形就像當年《旅遊法》出台一樣,最初也有人抱怨,但兩年後,大家通過實踐,業界越來越認可《旅遊法》的正能量。

上海市消保委法務部主任汪鶇認為,《規範》將倒逼許多旅遊企業實行供給側改革,倒逼老年旅遊產業跟上目前消費模式、消費人羣以及消費需求的變化。特別是上海已經成為老齡化城市,老年旅遊成為很大的市場,《規範》為企業提供了指導性行為清單,讓企業更好、更優質地服務於這一人羣。

二、《規範》的適用範圍

《規範》的適用範圍,涉及到以下五方面的問題:

首先,《規範》第1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提供老年旅遊產品的旅遊社。但是,並非僅僅是提供老年旅遊產品的旅行社才適用該標準。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中,有的旅行社是代理社,本身不提供老年旅遊產品,代理社是接受委託社的委託,代理銷售委託社提供的老年旅遊產品,代理社是否適用《規範》?

其次,地接社也不提供老年旅遊產品,它是負責旅遊目的地接待服務的,地接社要不要適用《規範》?

根據《旅遊法》的規定,答案非常明確,代理社銷售的是老年旅遊產品,地接社接待的是老年旅遊產品的消費者即老年旅遊者,所以都應當適用《規範》。

第三,旅行社銷售常規旅遊產品時,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報名參團,旅行社在接待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蔘加的常規旅遊產品(非老年旅遊產品)時,是否適用《規範》?目前,這種情況很普遍,旅行社經營常規旅遊產品,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報名參團,例如一個團45人,老年人可能是幾個人,也有可能是十幾個人。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接待老年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應當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貫穿在旅行社招徠、訂立合同、接待服務等整個流程中,每個環節都要提供安全的、符合標準的服務;所以旅行社在常規產品當中接待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蔘團旅遊的,應當參照《規範》標準履行。

第四,《規範》第3.2條規定,老年旅遊產品是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專門為老年旅遊者組織開發的包括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等旅遊服務在內的包價旅遊產品。即老年旅遊的包價旅遊產品(俗稱跟團遊產品),包括預製旅遊產品和定製旅遊產品,都應適用《規範》標準。

第五,《規範》在今年9月1日實施以後,有的旅行社可能在銷售常規旅遊產品時打個備註:本產品不適用於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旅遊者報名。那麼,旅行社不接待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旅遊者報名的行為,顯然違反《旅遊法》規定,非但沒有給老年旅遊者提供便利和優惠,反而限制老年旅遊者參團。

法務部主任汪鶇認為:《規範》出台,會鼓勵和推動專做老年旅遊的專業旅行社的發展,但旅行社顯然不能拒絕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消費者參加正常旅行團,因為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否則有消費歧視之嫌。在實踐中,儘管不是老年團,只要有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蔘加,旅行社就須按《規範》做足工夫,特別在保護老年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問題上,要嚴格履行告知、提醒、防範和救助義務。

三、《規範》作為推薦性規範,旅行社不執行是否擔責

我國標準化體系分為推薦性和強制性標準,《規範》是作為一個行業性推薦標準出台的。若不作為強制性標準,旅行社不引入或不實施此標準,是否在實踐中可以“免責”?與會人員的答案是否定的。季立輝認為,旅行社要具有遵守相關行業標準、規章制度的意識。對於老年旅遊產品,旅行社一定要履行好告知義務,告知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在執行《規範》的過程中,要求旅行社“應”做的,一定要做到,“適宜”做的,旅行社要抱着積極的態度去面對,不要片面地認為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旅行社沒有盡到責任,就必須承擔後果。

汪鶇認為,在處理遊客投訴時,一定會依據《規範》來裁定是非曲直的,不會因為其是“推薦性”標準而不引用。

由此可見,老年人旅遊者在旅遊中,一旦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時,旅行社如果沒有執行《規範》標準,導致對老年人旅遊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瑕疵,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如何理解《規範》中有關“應”與“不應”和“宜”與“不宜”

《規範》條款中“應”和“不應”,“宜”和“不宜”,這樣的表述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宜”與“不宜”是一種引導性的建議,具體到底要不要實施,行為人應該從有利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並結合自身的履行能力,從合理的範圍內加以實施。“應”與“不應”在法律上是非常強硬的用語,因此,《規範》凡是涉及到“應”的行為,旅行社一定要履行。如果是“不應”的,旅行社不得有該行為。如果“應”的行為不履行,“不應”的卻發生了該行為,旅行社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規範》適宜的倡導標準,旅行社適宜履行但未履行的,一般從未履行的合理性,以及旅行社主觀上積極履行的意識表現等因素綜合考量,並不是《規範》要求旅行社適宜履行但未履行的,就不承擔責任。

五、如何執行《規範》標準,防範法律風險

如何執行《規範》“應”與“不應”標準,防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以下條款:

《規範》第4.1.1:“旅遊景點活動安排應選擇符合老年旅遊者身體條件,適宜老年旅遊者的旅遊景點和遊覽娛樂等活動,不應安排高風險和高強度的旅遊項目”。什麼是高風險高強度的項目?《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通常的眾所周知的認定標準。例如,老年人蔘加漂流項目,一般的老年人家屬都會提出疑義:老年人在湍急的水面顛簸漂流,如果受傷怎麼辦?像這種高風險高強度就是按照通常的眾所周知的合理認知來加以認定。並不是説《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旅行社就可以不適用《規範》,不受該條款約束。

《規範》4.2.1:“整個行程應節奏舒緩,連續乘坐汽車時間不應超過兩小時,每個景點應安排充裕的遊覽時間”。該條款是旅行社應做的。團裏有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乘坐的汽車必定要兩小時以內停一下,可以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或者在其他適當地點停車休息後,繼續乘坐。如何來界定“應節奏舒緩,應安排充裕的旅遊時間”中的“節奏舒緩”,如何來界定“安排充裕的旅遊時間”,《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合理性的標準,公眾所認知的合理安排來認定。旅行社有時會覺得,標準中沒有明確就難以履行,其實這個問題並不存在。

《規範》4.3.2:“組團社應要求並督促地接社充分了解接待計劃,充分了解行程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要求,發生意外情況時有應急計劃與解決對策”。該條款的重點主要在應有應急計劃與解決對策。例如,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在旅遊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旅行社沒有事先制定應急計劃和解決對策,那麼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有瑕疵,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範》第4.1.1:“乘火車的應安排座位,過夜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應安排卧鋪,宜儘量安排下鋪”。例如,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在旅遊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旅行社接待老年人旅遊者應該安排卧鋪而沒有安排,應該安排座位而沒有安排座位,那麼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有瑕疵,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範》第4.4.4:“應要求客車承運單位安排擁有至少五年駕齡、具有熟練駕駛經驗、駕駛平穩的客運司機”。《規範》第4.4.5:“客車上應配備輪椅、枴杖等輔助器具”。凡是《規範》規定“應”的行為,旅行社應當履行。《規範》對具體配備數量沒有規定,有旅行社提出,一輛大巴有45人,是否需要配備45個枴杖;如果只配備了10個枴杖,正好10個枴杖都被老年人借用了,沒有借用到枴杖的老年人,途中摔傷造成損害,那麼旅行社是否要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通常按照合理性角度考量,首先看旅行社是否實際配備,是否有主觀上積極履行的意識,如未配備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次,還要考量老年人的傷害與配備及數量是否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旅行社配備的數量是否具備合理性?旅行社是否事先作了告知?如果旅行社實際配備,且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並事先告知,即使沒有使用到枴杖的老年人摔傷造成損害,旅行社並不當然就要承擔責任。

《規範》4.5.2:“宜選擇有電梯的飯店,沒有電梯的飯店應安排老年旅遊者入住3層以下的樓層”。按司法實踐,三層以下的定義包括3層在內的,安排住在3層也符合標準。

《規範》4.6.1:“應選擇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瞭解一般醫療常識、具有至少3年導遊從業經驗、做事細緻耐心的導遊/領隊全程隨團服務”。該條款的重點是3年導遊資質有證可查,如果旅行社配備的導遊沒有三年從業經驗,旅行社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總之,《規範》應履行的行為,旅行社未履行,如老年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較大爭議的《規範》第5.2.3:“應採集老年旅遊者詳細信息…,並請老年旅遊者當面簽字,75歲以上的老年旅遊者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且宜由成年家屬陪同”。目前,部分旅行社已經使用《身體健康申報表》(可在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官方的網站的法律諮助欄目免費下載),75歲以上都要請成年家屬簽字。在實踐中,例如老年人是孤老,沒有直系親屬簽字怎麼辦,並不是説老年人是孤老沒有直系親屬簽字就不能旅遊了。司法實踐中,通常按實際情況來考量。如果沒有簽字是因為無直系親屬的原因,則具有合理性。另一種情況,例如老年人把表格帶回請成年家屬簽字,交給旅遊社時附户口薄複印件,複印件顯示某某與老年人是父子關係,旅行社看見某某名字簽好了,讓老年人報名參團,旅遊合同訂立後,旅遊出行。不巧這名老年人旅遊者在旅遊途中猝死,家屬起訴旅行社,稱自己沒簽過字,旅行社表格上的簽字經過筆跡鑑定確實不是家屬籤的。《規範》該條款,旅行社承擔什麼義務?承擔的是形式上的審查義務還是實質上的審查義務?如果是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只要表格上簽名後附户口薄複印件,證明簽字人系老年旅遊者成年直系家屬,那麼就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簽名是不真實的、無效的,旅行社未當面核實、未盡到實質上的審查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範》5.2.4:“應準備《安全告知書》一式二份,…待老年旅遊者簽字,組團社和老年旅遊者各留一份。《安全告知書》應包括旅遊活動的潛在風險、旅遊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規範》5.2.5:“應口頭提醒並書面提供老年旅遊者一份《出行提示清單》,…”。這些都是針對老年人旅遊者的特殊標準。

《規範》5.2.6:“應詳細介紹旅遊意外保險產品及其適用對象,應推薦其購買包含緊急救援在內的旅遊意外險,…”。例如,旅行社沒有詳細介紹旅遊意外保險產品及其適用對象,旅遊者買了該保險後,該旅遊者在旅遊途中猝死,根據該旅遊意外險條款,猝死屬於除外責任,旅遊者家屬可以起訴旅遊社,訴稱當時買保險時旅行社沒有詳細介紹,如果詳細介紹了,老年人就會尋求一款將猝死作為保險理培範圍的旅遊意外險,現在保險公司免責不賠,故要求旅行社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例如,旅行社推薦旅遊者購買了旅遊意外險不包含緊急救援在內,一旦出現險情造成損失,旅遊者可以起訴旅行社,要求賠償保險利益的損失。因此,老年人旅遊者經推薦委託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保單和保險條款應由老年人詳細閲讀並簽名確認。

《規範》第7.2的安全提醒尤其重要,是導遊/領隊對老年人旅遊者現場服務的安全標準。從《規範》7.2的1、2、3、4、5、6、7、8一直到《規範》7.4的1、2、3、4、5、6,這些都規定了旅行社導遊和領隊應該盡到的提醒、介紹、告知、引導等義務。旅行社對導遊/領隊要加強培訓,《規範》實施,對導遊領隊接待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使接待常規旅遊產品旅遊者,只要有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蔘團,導遊/領隊就要針對老年人旅遊者盡到《規範》的規定義務。如果未盡到義務,現行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九條規定,“導遊或者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旅遊者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影響旅遊服務質量的,向旅遊者支付總費用1%到5%的違約金”。常規旅遊團隊的領隊/導遊在接待60歲以上含60週歲的老年人旅遊者時,上述介紹、提醒等義務只要未盡到任何一項,旅遊者就可以到市旅遊質監所投訴,要求旅行社賠付旅遊總費用的1%到5%的違約金,旅行社一定要引起重視。

飽受爭議的《規範》第 7.6.1:“包機、包船、旅遊專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遊團應配備隨團醫生服務”。《規範》所稱隨團醫生,指為老年旅遊者提供保健知識、緊急救助、非處方藥建議以及協助醫生救治的醫務工作者,需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資格證。該條款的重點是僅能提供非處方藥建議以及資質要求中的“需持有有效的醫師職業資格證”。例如,導遊考出導遊資格證,但是從事帶團導遊工作,還要有導遊證。醫院臨牀醫生具有“醫師執業證書”,《規範》所稱的隨團醫生可以沒有“醫師執業證書”,只要持有“有效的醫師職業資格證”即可,退休醫師或者社區醫務工作者等,只要持有“有效的醫師職業資格證”,就可以提供隨團醫生服務。

關於配備隨團醫生,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旅行社不配備醫生,也不用承擔醫生過失的責任;但配備了醫生,由於隨團醫生延誤診治和救治不當,這個責任就要由旅行社來承擔。所以旅行社要與隨團醫生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醫生應有約束。例如,要向醫生明確,隨團醫生必須要將每天的接診情況做好記錄,並及時告知旅行社,對發熱和摔傷以及老年人突發病情接診的,必須告知老年旅遊者,要及時去醫院就診。《規範》明確了隨團醫生沒有處方權,只能提供非處方藥的建議,也規定隨團醫生診治的醫療設備限制等,與臨牀醫生有很大區別,所以要提醒老年人及時到醫院就醫。這是一個重要的提示義務。如果不告知,救治不當造成延誤診治的,隨團醫生的行為過失,相關責任應由旅行社承擔。

《規範》第7.6.2:“團隊應配備急救用品、簡單常用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規範》第7.6.3:“團隊應配備防止暈機暈船暈車的藥物,制定產生暈機暈船暈車時的緊急預案”。例如,救心丸、暈車靈,這些都是必要配備,如果不配備的話,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季立輝法官認為,法院在審判中,通常會進行合理性的綜合考量。例如,法院不會因為百人團就要求旅行社配備100副枴杖和輪椅車,關鍵是旅行社要合理配備老年團出遊所需的特別輔助設施設備,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9項權利,並盡到必要的告知、防範和救助責任。汪鶇強調,旅行社要履行75歲以上老人報團時的成年直系家屬簽字同意書的複核義務,不是看到有簽字即可,需要打電話找到其家屬,核實同意書的真實性。

六、老年旅遊尚待完善與解決的法律問題。

綜合嘉賓等與會方的意見:

《規範》出台後,在執行層面尚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需要各方形成合力。首先,要充分發揮旅遊保險的作用,儘快研發老年旅遊保險產品;其次,行業協會需要加強對旅行社企業管理人員和一線員工的涉老旅遊培訓;第三,充分利用媒體進行宣傳和教育,鼓勵老年人改變固有觀念,接受優質優價的產品服務;第四,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為老年旅遊提供專業服務;第五,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適時聯合制定《上海市老年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供業界統一使用;第六,政府部門宜在税收和政策方面予以指導和幫助,鼓勵和扶持老年旅遊的專業旅行社的發展,並對規範企業給予獎勵。

上海是我國最早邁入聯合國標準的老齡化城市,在1500多萬常住人口中,60歲以上的人口已經超過400萬。在“有錢有閒”消費槓桿的撬動下,上海老年旅遊紅紅火火。據業界行家推算,上海老年人有組織出遊每年至少在1000萬人次以上。《規範》的及時出台,必將幫助和促進老年旅遊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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