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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範文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範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物價局2019年1月13日以粵交運〔2019〕57號發佈 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我省汽車運價計算方法,規範我省汽車運輸價格行為,維護旅客、貨主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頒發的《汽車運價規則》、《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我省道路汽車運費的計算依據。凡在本省境內參與營業性汽車運輸活動(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除外)的旅客、貨主和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旅客運輸價格、汽車貨物運輸價格以及相關服務收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對道路汽車運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汽車運價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以適應運輸市場的發展,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根據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合理確定道路運輸的比價關係,促進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章 旅客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準

第六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第七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l千米,按四捨五入進整為l千米。

二、里程確定

省際營運線路里程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確定。

省內營運線路里程按廣東省交通廳核定頒發的《廣東省道路營運里程圖表》確定,里程圖上沒有標明的新建、改建公路、鄉鎮(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區道路,其里程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實際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營運里程圖公佈後,按新確定的營運里程執行。

因自然災害、道路維修等原因車輛需繞道或改道行駛的,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改道或繞道的實際里程計算。

三、里程計算

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出發地至到達地的區間里程計算。

第八條 行包計費重量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為10千克;計費重量超過10千克的按照實際重量計費,尾數不足l千克的四捨五入。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摺合l千克計重量,計件行包折算計重(附件1)。

第九條 計時包車計費時間計時包車的計費時間按照實際承運時間計算,不包含因承運人延誤時間或者承運車輛發生故障等情況未能連續履行合同的時間。

第二節 計價規定

第十條 車輛類型等級劃分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劃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辦法》和《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執行。

《廣東省道路旅客運輸商務客車暫行規定》見附件2。

第十一條 車輛通行費是指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樑、隧道所發生的通行費用,道路運輸經營者按以下計算方式計入票價:單座車輛通行費(元/座)=單車單程車輛通行費總額/(座位數×實載率)(直達車型實載率按45%計算,普通車型實載率按50%計算,實行年票制地區本地車輛的單車單程車輛通行費總額按外地同等類型車輛單次通行費用計算)。

第十二條 成人及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米(含1. 2米)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車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照具體執行票價的50%計算。

購全票及優待票的旅客可免費攜帶行包10千克,購兒童票的旅客可免費攜帶行包5千克。免費攜帶的行包體積不得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能超過1.8米,超過部分按計費行包計收費用。

客運車輛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同時每位乘客只限帶一名免票兒童。

第三節 旅客運費(票價)計算

第十三條 除農村客運外的班車客運(含旅遊班線客運)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上限票價,運輸經營者在不超過上限票價的範圍內,根據市場需求制定實際執行的具體價格(以下簡稱執行票價)。

前款所稱旅遊班線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按照班車運行方式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

第十四條 客運票價構成:客運票價=客運車型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區里程)+旅客站務費+單座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其它法定收費。

客運車型運價是指對不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運輸價格,由運輸成本、合理利潤、税金等構成,按《廣東省道路客運車型運價表》(附件3)執行。

旅客站務費:按站級標準收取,一、二級站為1元/票;三級站和四級站為0.5元/票,簡易站免收旅客站務費。

燃油附加費執行標準另文下發。

第十五條 運費單位客運票價單位:每張客票起碼票價1元。票價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數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則以0.5元進整;超過10元的,尾數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以1元進整。

計費行包每100千克千米運費按0.18元計算。每張行包運單費用起碼計費單位為1元,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第十六條 在我省始發的跨省班車客運運價按我省公佈的上限運價及線路總計里程進行核定。

第十七條 相同裝備等級車輛及營運方式的同一條班車客運線路的執行票價應當基本一致。

第十八條 加班車客運運價按照相同類型等級班車客運運價執行。

第四節 農村客運票價

第十九條 農村客運是指東西兩翼、粵北山區縣域範圍內所有班車客運和毗鄰縣的毗鄰鎮域間的班車客運(毗鄰鎮不包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珠三角地區(深圳市除外)縣域範圍內所有通村班車,主要為農民出行服務,具有公益性質的道路客運方式。全省農村客運經營線路在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進行公示。

農村客運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由始發地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票價構成,並充分考慮農村客運線路實際經營情況以及政府對農村客運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擬定定價方案,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依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客運票價總體實行低票價政策,執行與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關税費優惠和政府補貼。

第三章 貨物運輸價格

第二十條 貨物運輸及通過客運車輛進行小件貨物運輸的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一條 貨物運價里程單位及里程確定,按本細則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按車輛實際運行里程確定。

第四章 政府指令性運輸價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指令性運輸是指根據政府指令性任務開展的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運輸活動。

政府指令性旅客、貨物運輸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分別參照始發地同等類型車輛、同一班車旅客運輸線路的執行票價和始發地貨物市場運價核定。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產生的其他費用,可由指派指令性任務的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章 價格制定及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際、市際班車客運票的上限票價由始發地的地級以上市價格、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縣際班車客運票的上限票價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縣(市、區)內班車客運票的上限票價由縣級價格、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班線,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根據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上限票價,填寫《廣東省道路客運價格申報(備案)表》(附件4),按定價權限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申報,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佈。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在不超過上限票價的範圍內制定執行票價,並在執行前5個工作日向有定價權的價格、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進行公佈。

經批准新開班車運行線路的客運票價按前兩款核定並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附件5)實行明碼標價,在汽車客運站等醒目位置公佈票價,並嚴格按公佈的票價執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對明碼標價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應向核定票價的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執行。

第二十七條 班線客票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式樣執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上限票價、執行票價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包車(旅遊)旅客運輸、粵港澳旅客運輸及商務客車運輸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因故不能乘車的旅客,可以按規定向汽車客運站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退票。

第三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制定貨運價格時,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貨物運輸成本、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貨運價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運價。貨物運輸經營者應與託運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籤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縱運輸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託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託運人與其進行交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汽車運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的違法行為,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範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票價備案的;

(五)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價格的監測。當道路運輸價格出現異常上漲時,可以依法定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保持道路運輸價格基本穩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汽車客票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廣東省物價局。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9年1月30日起執行。《廣東省交通廳、物價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公路汽車旅客運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運〔2019〕48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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