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新版《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新版《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學生的安全問題永遠是第一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新版《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版《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新修訂的《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近日正式公佈,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公佈後備受關注,為什麼要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調整有哪些……針對外界關心的熱點問題,我局逐一解讀。

一、新《辦法》出台背景

2019年2月,省政府頒佈了《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辦法》在部分原則性問題上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我市之前的《辦法》存在不足,且前期實施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新《辦法》主要內容

新《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原則、校車使用許可審批管理、校車駕駛員管理、校車乘車安全要求、校車管理責任追究以及實施時間等內容。

三、新《辦法》主要亮點

新辦法主要亮點有:一是明確了校車運營公司的車輛為D類校車,並就D類校車許可審批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扶持校車運營公司發展的條件,推動校車集約化和專業化發展。二是明確了校車停靠站點建設由鎮街政府統籌實施,教育部門做好校車服務需求情況調查統計,交警、交通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做好停靠站點規劃、建設與維護工作。三是增加了隨車照管人員應符合年齡、健康狀況、酗酒犯罪史以及户籍和居住證等四個條件,並新增了隨車照管人員違規處罰的規定。四是明確了非專用校車使用管理,新增的校車必須是專用校車,《辦法》出台之前已經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非專用校車,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繼續使用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全部停止使用。

四、新《辦法》所稱“校車”需滿足的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交警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五、A、B、C、D四類校車釋義

校車分類主要是依據管理責任主體(車主單位)不同來分類的。A類校車所有權屬於學校,B類校車所有權屬於村(社區)集體組織,C類校車所有權屬於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等單位,D類校車是指所有權屬於依據本辦法設立的校車運營公司。

六、發展D類校車的原因和D類校車的優勢

《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第十條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和集約化”,東莞市校車數量全省最多,校車運營管理也積累了一些經驗,通過校車運營公司推動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和集約化是下一步發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東莞有多家D類公司已經在運營。校車運營公司的主要優勢在於資源相對集中,總體抗風險能力較強;具備較豐富的運營經驗,管理相對專業化。

七、校車後續監管措施

一方面是強化源頭管理,嚴格落實新修訂的《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做好校車許可審批、駕駛人資質、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常規工作。另一方面是強化校車運營監管。目前,我們已經建成了校車監控系統,系統將實現對校車行駛路線、超載超速、司機駕駛行為以及車內學生滯留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確保校車運營規範。

八、校車標牌的申請

(一)申請校車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交警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二)申請校車標牌應提供的資料

在填寫《校車許可申請表》基礎上,應當提供證明上述條件的資料:

1.A類、B類、C類、D類校車均需提供的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3)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取得的合格證明;

(4)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5)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2.C類校車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校車租賃合同;

(4)校車安全責任書。

3.D類校車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

(2)校車租賃合同;

(3)校車安全責任書;

(4)公司運營情況資料。

(三)校車許可審批簡要流程

九、校車司機資格及監管

(一)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二)校車司機的監管

對校車司機的監管,主要是通過車主單位實行源頭監管,加強日常教育和規範管理,其次,東莞市校車監控系統,具備監控校車超速、超載以及不按照線路行駛的功能,將進一步規範校車司機駕駛行為;車內專門有一個視頻監控記錄校車司機行為,定時抓拍校車司機駕駛情況,督促司機安全文明駕駛。同時,《辦法》還專門明確了校車隨車照管人員負有“監督校車駕駛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的職責,多途徑監督校車司機。此外,《辦法》明確了校車駕駛人“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有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等情形下,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強化事後監管。《辦法》還明確了“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校車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學期組織不少於一次集中專題培訓”的要求,進一步引導校車駕駛人自覺安全文明駕駛。

十、新《辦法》對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的要求

一是線路安全問題,明確了規避危險路段、整治道路安全隱患、優先通行權和按照審核確定線路行駛等要求。二是停靠安全問題,明確了校車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後方車輛應當等候通行等規範要求。三是明確了校車通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等要求。四是明確了必須配備隨車照管人員,並對隨車照管人員職責以及車內安全管理和車輛安全檢查作出詳細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064o0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