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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xx,歡迎大家閲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xx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交通運輸部對1990年頒佈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進行了修訂,並於20xx年1月22日重新頒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規定》貫徹實施的重大意義

《規定》是依據《道路運輸條例》,根據道路運輸行業對營運車輛技術管理需求的變化,在全面梳理和總結近年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與原13號令相比,《規定》對車輛維護制度進行了重點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車輛技術管理確定了“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原則,經營者可以自行確定維護週期,自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重新劃分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調整了客車、危貨運輸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週期和頻次。

《規定》的實施,對於加快構建我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新格局,保障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行車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推動道路運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精神,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紮實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使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四個交通”發展。

二、準確把握《規定》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一)《規定》重新確立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原則和方針。

《規定》針對我國新時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特點,參考借鑑了國外商用車管理的先進經驗,明確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方針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的原則。

(二)《規定》細化明確了經營者、管理者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職責。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第一責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是車輛維護、修理的實施主體,為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修理提供服務保障。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是保障道路運輸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技術支撐,對其檢測評定的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對經營者實施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規定》全面改革了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

《規定》將車輛維護週期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改為由經營者自行確定車輛維護週期,自行組織實施,將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責任落實到經營者。《規定》以車輛維護制度改革為切入點,遵循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提高經營者責任意識,發揮經營者作為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規定》取消了道路運輸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後,經營者需要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的規定。

(四)《規定》強化了道路運輸車輛全過程技術管理。

《規定》立足於運輸安全、車輛效能、節能減排,優化了車輛技術管理監管措施。一是明確了車輛基本技術條件。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性能要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要達到二級以上。二是改變了車輛檢測結果的監管方式。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採信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作為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審驗車輛的依據。三是確立了車輛使用的禁止行為和鼓勵方向。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鼓勵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四是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其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五)《規定》創新了道路運輸車輛分類管理方式。

客車、危貨運輸車是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規定》將客車、危貨運輸車列為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重點對象。一是調整了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週期和頻次,並以月份為檢測評定期單元。對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車、危貨運輸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二是明確了委託檢測的原則。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在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允許普通貨車在駐地運輸經營所在地進行檢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駐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予以採信。三是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不再要求掛車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三、實施要求

(一)明確職責,釐清責任。

1.嚴格落實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管理主體責任。道路運輸經營者要嚴格遵守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建立並落實車輛使用、維護、檢測評定、技術檔案、燃料消耗量考核等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開展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合理確定車輛維護週期,科學編制車輛維護計劃,確保車輛按期正常維護;定期組織所屬運輸車輛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運輸車輛的技術性能和技術等級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2.嚴格開展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xx〕58號)要求和《規定》明確的職責權限,逐步採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經營者的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重點:一是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維護記錄以及車輛定期檢測和評定的執行情況等,檢查結果應納入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範疇,並與客運班線招標和運輸車輛審驗直接掛鈎。二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車輛維護規範的情況,檢查結果納入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範疇和誠信管理體系。三是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執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和燃料消耗量核查標準和規定等的情況,對不按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以及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二)精心組織,做好宣貫。

一是廣泛宣傳。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制定宣貫培訓計劃;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台,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為《規定》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分類指導。要針對不同的對象,突出重點,分類組織宣貫,確保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把《規定》對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要求作為學習宣傳的重點內容,增強貫徹執行《規定》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於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特別是相關的執法人員,要突出《規定》中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監督檢查等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

三是分層培訓。部將組織專題培訓,並委託《汽車維護與修理》雜誌社作為技術支持單位,集中開展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重點道路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負責人及業務骨幹進行宣貫培訓。在此基礎上,各地要廣泛開展宣貫培訓工作,確保相關人員熟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全面、正確理解《規定》的精神和內涵,確保《規定》有效實施。

(四)有效銜接,平穩過渡。

為確保《規定》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規定平穩過渡,各地要認真做好過渡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1.積極推進車輛維護制度改革。自20xx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經營者應依據《規定》的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説明書等技術資料,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週期,編制維護作業計劃,自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並做好相應維護記錄。

自20xx年3月1日起,承擔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作業的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 18344)等相關標準的規定維護運輸車輛。在20xx年12月31日前的過渡期內,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條件的經營者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20xx)的通知》(交辦運〔20xx〕227號)的要求,可以繼續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20xx年1月1日起,仍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條件的經營者,不得再從事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經營活動。

自20xx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辦理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審核備案手續。在車輛審驗時,不再查驗車輛二級維護憑證。

2.穩妥調整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車輛在20xx年3月1日前進行檢測評定的,其《道路運輸證》上標註的車輛技術等級在12月內繼續有效。20xx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轉籍或參加審驗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執行車輛技術等級劃分新規定,其車輛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及以上。

自20xx年3月1日起,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必須按照新《規定》的要求,開展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重新劃分車輛技術等級,並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3.貫徹執行車輛檢測和評定週期新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從首次配發《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週期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1)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2)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掛車不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行駛證件是否有效,記載的審驗日期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 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複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説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週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週期和頻次,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託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並在報告單上標註。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複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複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週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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