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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1

上訴人:廖xx,男, xxxx年4月10日生,住xx市清灣鎮清灣村衞龍組02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羈押於xx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 公訴機關認定上訴人為自首,一審判決卻因為上訴人對案件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而認定上訴人不構成自首是十分錯誤的判決書第1頁倒數第3行至第2頁倒數第8行:“公訴機關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辯稱案發時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後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頁倒數第11行又認為:“……被告人廖xx在案發後逃逸後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為自首,且上訴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怎麼又變成“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判決書明顯自相矛盾、前後矛盾,一審法院認定自首不成立,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十分錯誤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過程的整個過程,使得案件及時偵破和審判,節省了司法成本,庭審中亦能:“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法應當認定自首。

廖xx辯稱本次交通事故遺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觀真實並有《司法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的事實,其認為在疑點未能排除、案件事實未查清前,不應認為是犯罪的辯護瞥見是正確的,是正當行使辯護權,不能因此而否認其自首的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沒有考慮自首情節是錯誤的,請二審法院依法改正一審的錯誤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宣告無罪釋放!

二、 一審判決指控被告人廖登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明顯明顯不足

一審判決書:“對於被告人廖xx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還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提供的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桂公鑑字[20xx]第23號鑑定意見僅證實廖xx身上的印壓(燙)傷痕跡不是其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未能證明傷痕為何時何原因造成;證人伍海玲當時不在事故現場,據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後發後並未告知家人其發生交通事故及受傷的事情,與伍海玲證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燙傷的證言相矛盾,且伍海玲與廖xx是同居關係,與廖xx有利害關係,因而本院對上述鑑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採納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是基於上訴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責任推定,是遺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參與人的情況下作出的,在公訴人指控上訴人犯罪與一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矛盾情況下,公訴人的舉證程度根本沒有達到《刑訴法》

1、公訴機關舉證責任沒有完成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和程度。

上訴人認為儘管公訴人對此《司法鑑定意見書》有提出異議,但在沒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有責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在真偽不明時,只能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而不是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一審判決 “對上述鑑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採納”而判決上訴人有罪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和《刑訴法》第53條、第195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20xx年 ) 第455條等有關規定,公訴人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和重新開庭,也沒有充分證據推翻《檢驗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法院只能宣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2、上訴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還有第二個肇事者,上訴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訴人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根據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8行)問:發生交通事故後你怎麼處理?

答:我當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受傷昏迷了,後來我被駕駛的摩托車排氣管燙醒了,發現有人喊......

第三頁倒數第7行:

問:出事後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治療?

答:我胸部受傷了,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後沒有住院治療。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來接受羈押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5行)答: ......碰撞後,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躍(約)十分鐘左右,我醒來,我便駕車離開了......

......

問:出事後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

答:出事後,我受傷了,沒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證人陸先勝的《詢問筆錄》

(第二頁第6行)答:我從我鋪往我家行路,大約相距現場大約50米遠左右,我見到一個人撐住一把傘往前跌,當時只見到傘跌落,沒有見人跌,沒有注意到撞擊聲音......

問:你與陳玉芳是否行近現場?

答:我與陳玉芳都沒有行近現場察看,只看到兩個人睡在地上,車輛跌在旁邊......

20xx年9月6日證人陳玉芳的《詢問筆錄》

(第一頁倒數第2行)答:我就走出來,看見一男、一女倒在路邊,摩托車也跌倒在路邊草叢上......

上訴人在《訊問筆錄中》交待是被“摩托車排氣管燙醒了” “我胸部受傷了”和證人伍海玲出庭作證也證明被告人廖xx胸部燙傷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經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請,依法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桂公明司鑑痕字[20xx]第23號《檢驗鑑定意見書》)為:“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證據起碼可以證明以下三個事實: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

第二,所受的傷是胸部被摩托車排氣管燙傷;

其次:不是被告人當時自己駕駛的助力車所造成!

問題出現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還有第二個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訴人在每次訊問筆錄中均供述了發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傷(燙傷)、庭審中證人也出庭作證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公訴機關如果認為廖xx的身上的燙傷不是這次事故造成,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舉證責任怎樣分配?應該由公訴機關舉證,而不是要自證自己無罪!一審法院明顯顛倒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要求公訴人補充偵查或重新鑑定,釐清以上種種疑點,而是直接判決被告人有罪,實在荒唐至極!

3、本案遺漏了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託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書:桂公明司鑑痕字[20xx]第23號《檢驗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為:“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公交認字[20xx]第FW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描述的當事人、車輛、道路等基本情況:廖xx駕駛合美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行人為謝瑞萍,並沒有其他車輛和物品,顯然與《檢驗鑑定意見書》“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存在的嚴重矛盾!證明還有一個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説本案遺漏了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説明本案確實事實不清。

三、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不要把本案辦成冤假錯案!!

上訴人沒有能力親自抓獲另一個的肇事者,但由於上訴人身上的燙傷確實是此肇事車造成,一審法院認為證人證言有“利害關係”“未能證明傷痕為何時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採納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連自己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也不採信,法院只採信有罪證據,而對於一切無罪、罪輕證據採取一種漠視的態度,此種判決是是否違背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我們呼籲二審法院能夠認真地查明案件事實,還上訴人一個清白,呼籲法院不要把本案辦成一個冤假錯案!!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陳xx,男,漢族,xxxx年11月30日出生於xx省內鄉縣,國中文化程度,農民,家住xx省內鄉縣赤眉鎮陳灣村前和25號。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xx市渭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經xx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7月21日20xx渭刑初字第xxxxxxxx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現因不服該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關鍵的自首情節沒有落實。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立即報警、保護現場、打急救電話,並在事故發生處等待交警的到來,該行為屬於自首。一審對這一自首情節未予認定是錯誤的。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_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一審中對上訴人的自首情節沒有認定是錯誤的。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予以認定。

二、原審對上訴人的量刑處罰過重。同時上訴人具備緩刑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後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節並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積極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的,可以按比例減少基準刑;

(3)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籌款、借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相應幅度內靠近上限從輕;

(1)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年計算,結合具體案情上訴人的宣告刑期應為24個月—{(自首24×40%)+(退賠24×0)+(受害人有過錯24×15%)}=3.6個月。原審量刑確實過重。

根據《刑法》第72條之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案法定量刑在六個月至2年。上訴人在案發後積極自首、賠償受害人家屬、當庭認罪悔罪表現十分明顯、系過失犯罪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本次事故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受害人有過錯,上訴人也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_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對上訴人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個月。完全符合緩刑條件。

三、關於上訴人對受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部分,一審認定錯誤。

本案發生後,上訴人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受害人王靜賢老人今年72歲,其死亡賠償金應為15695元×8年=125560元,喪葬費應為17149.5元,合計142709.5元。按照主次責任上訴人承擔90%應該賠償128438.55元。上訴人即其家屬完全願意全面賠償。但是,受害人家屬至今仍索要21.5萬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額賠償金。正是這種高額索取行為致使民事賠償未得到解決。但是,因事故車輛在禮泉縣人民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沒有任何問題,加上上訴人已經支付的15200元,實質上受害人家屬已經得到了全面賠償。一審簡單的認定上訴人沒有進行民事賠償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關鍵的自首情節沒有落實。原審對上訴人的量刑處罰過重。同時上訴人具備緩刑條件。關於上訴人對受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部分,一審認定錯誤。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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