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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關於刑事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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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關於刑事上訴狀的格式範文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時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這是製作刑事上訴狀的法律依據。

刑事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組成。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是該文書的核心內容,亦可稱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標題。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刑事上訴狀”,比正文字體大一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自訴案件,提出上訴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當事人稱為被上訴人,分別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

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並在土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後面用括號註明其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自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訴的寫為“原審被告人” 第二,公訴案件,只有L訴人,不能把人民檢察院列為被上訴人。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自訴案件上訴人相同。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仍列自訴人或被告人,寫明其基本情況。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第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應把被告人列為上訴人,寫明其基本情況;下一欄寫代為上訴人的基本情況,代為上訴人為律師的,只寫其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和法律職務;代為上訴人為近親屬的,其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並表明與被告人的關係。

3.上訴事由。是一段承上啟下的過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處,根據實際清況填寫適當文字。

(二)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製作時應根據一審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上訴請求。如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態度,要求上訴審法院依法審理,進行改判,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

改判。”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三)上訴理由

要圍繞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上訴理由,以實現上訴請求。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一是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問題,上訴狀首先要就犯罪事實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辯駁,以澄清事實,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二是定性存在問題,上訴狀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求定性準確,定罪恰當,罪刑相當。三是量刑存在問題,比如一審判決沒有依法正確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現象,或者忽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上訴狀就應針對量刑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闡明觀點。四是訴訟程序存在問題,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判的,上訴理由就要闡明原審判決違反程序法之處。製作上訴理由時要以精練的語言將一審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概括成幾個觀點,然後據理駁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內容:文書送達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名稱;本訴狀副本的份數;上訴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審人

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

上訴人 一案,於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刑事 ,現因不服該 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上 訴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範文: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 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於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於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繫,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並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並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麼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並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後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於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甦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並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 1只7公斤重的啞鈴”,並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罪後表現、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並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

上訴人季xx

2O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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