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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

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

夫妻感情不和,調解無效,可以進行起訴,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

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1

原告張xx,女,39歲,漢族。

被告楊xx,男,41歲,漢族。

原告張xx與被告楊xx離婚一案,本院於xxx1年7月5日受理後,於xxx1年7月23日向被告楊xx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於xxx1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委託代理人霍海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原、被告於xxx8年2月25日登記結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張以林。原、被告感情不好,家庭關係緊張,xxx3年9月中旬被告與原告吵架後即離家出走,下落不明。xxx9年4月13日原告訴至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之後被告仍無消息,其下落不明已達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自行撫養婚生女張以林。

被告楊xx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張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結婚證一份。主要載明原、被告出生日期分別為xxx2年11月6日、xxx0年8月11日及結婚登記日期為xxx8年2月25日。

2、户籍證明覆印件一份。主要載明張以林出生日期為xxx2年9月10日。

3、鶴壁市山城區七九四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原件一份。主要載明:我轄區居民楊xx,男,xxx0年8月11日生,原在我轄區通用廠院xxx號樓西單元2樓中户居住,因家庭不和,夫妻常有爭吵,關係緊張。該居民自xxx3年9月中旬因吵架外出,至今未歸,下落不明。

4、鶴壁市山城區七九四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王美英出庭作證。主要證明我轄區居民楊xx因與張xx感情不和,婚後經常生氣、吵架,xxx3年9月與張xx吵架後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5、證人薛建新出庭作證。主要證明我院居民楊xx因與張xx感情不和,婚後經常生氣、吵架,xxx3年9月與張xx吵架後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已達八年之久。

6、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xxx9)山民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主要證明xxx9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法院以公告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xxx9年8月27日法院依法缺席審理,駁回了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民政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內容客觀真實,形式合法、有效,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其效力予以確認;證據2系公安部門對張以林出生日期及基本情況的記載,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其效力予以確認;證據3、證據4、證據5足以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氣、吵架,xxx3年9月楊xx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原、被告分居已滿兩年,該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其效力予以確認。證據6系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可以證明自該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分居已滿兩年。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於xxx8年2月25日登記結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張以林。婚後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氣、吵架,xxx3年9月原、被告吵架後,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依據。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感情不和常生氣、吵架,xxx3年9月雙方吵架後被告離家不歸,分居已達八年,導致原告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和好不能,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張xx與被告楊xx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張以林由原告張xx撫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於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xx

審 判 員 石xx

人民陪審員 姜xx

二○xx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xx

感情不和離婚起訴狀2

原告任某某,男,55歲,漢族,山東人,住湖南省慈利縣。

委託代理人楊克滿,男,46歲,漢族,慈利縣人,住慈利縣零陽鎮,系慈利縣巖泊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64歲,土家族,慈利縣人,住湖南省慈利縣零陽鎮。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任得光於xxx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徐年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楊克滿、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某訴稱,原告任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相識後,於xxx6年6月在慈利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xxx6年以來,因現實生活,雙方開始分居,xxx8年,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後應被告要求而撤訴,此後雙方的夫妻關係不是因此緩和,而是感情走向徹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慈利縣零陽鎮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任某某與朱某某系北街社區居民,現住零陽鎮007號,兩人是合法夫妻,原結婚證遺失。

2、xxx8年民事起訴狀,證明原告於xxx8年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原因是從xxx6年開始雙方沒在一起生活及與子女之間的問題。

3、原告的代理人對證人譚某某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①原、被告租住在西街,住在那裏的時候兩人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很少,②平時都是原告任某某一個人單獨生活的。③被告朱某某依靠自己的子女生活,並不是依靠任某某,證明兩人從這時起就沒有什麼感情了。

4、原告的代理人對王某某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①原、被告之間分居至少有兩年以上了,②被告朱某某和自己的兒子一起生活,沒有和任某某一起生活,③任某某一個人單獨生活在一邊。

被告朱某某辯稱,原、被告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小孫子要人照顧,被告才住到兒子家的,原、被告分居是從xxx0年7月才開始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並未徹底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提交如下證據:

1、結婚登記申請書(複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係的事實;

2、證人朱某的證明一份,證明xxx9年4月原、被告還在一起生活。

3、本院(xxx8)慈民一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朱某某欠外債1萬元。

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如下:

原告所舉慈利縣零陽鎮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被告對證據證實的雙方系夫妻關係無異議,且與被告提交的結婚登記申請書(複印件)觀點一致,本院確認該證據這一部分的效力,該證據證實原、被告雙方系夫妻關係。

原告所舉xxx8年民事起訴狀,被告僅對起訴一事無異議,本院確認該證據這一部分的效力,該證據證實xxx8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

原告所舉代理人對譚某某、王某某的調查筆錄,被告僅對其中反映的原、被告分居無異議,但認為分居是從xxx0年7月開始的。

被告所舉結婚登記申請書(複印件),原告無異議,本院確認其效力,該證據與原告所舉慈利縣零陽鎮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一起,共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夫妻關係。

被告所舉證人朱某的證明,原告有異議,且該證據的觀點與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觀點不一致,其效力本院不予採信。

根據上述舉證、質證、認證情況,結合庭審,本院綜合認定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相識後,於xxx6年6月在慈利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xxx6年以來,因現實生活,雙方開始發生矛盾,xxx8年,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後因被告要求而撤訴,此後雙方的夫妻關係不是因此緩和,而是越來越淡漠,xxx0年7月雙方開始分居。庭審中原、被告對財產認可如下:原、被告雙方均無婚前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個小手工做坊(在慈利境內、房子是租的別人的),平房一棟(坐落在山東省境內),保險公司保險費2萬元左右;原、被告雙方無存款,無共同債權;原、被告的共同債務有欠王芳的借款1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相識時間較長,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xxx6年以來,因家庭矛盾,雙方關係開始惡化,xxx8年,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後應被告要求而撤訴,此後雙方的夫妻感情不是因此緩和,事實上雙方的夫妻感情越來越淡漠,xxx0年7月,被告朱某某為照顧孫子獨自住進兒子家,雙方正式分居。故被告在夫妻感情越來越淡漠上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但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滿兩年,且被告有強烈的和好願望。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徐xxx

二0xx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舒xxx

標籤: 起訴狀 離婚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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