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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刑事申訴狀

怎麼寫刑事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

怎麼寫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孔凡珍女、漢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秦偉因敲詐勒索罪於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秦偉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並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李小林和張大龍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後李、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李、張二人並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張大龍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xx0萬元。8給月後,當他們得着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後,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因此,本案的發生説明不基於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於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秦偉有欺詐李、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秦偉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沒有證據證明秦偉與李、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李、張二人主動與郝建國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於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秦偉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秦偉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説,“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説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秦偉挺刑不過屈打成招。(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秦偉在經受不了折磨後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秦偉有罪是錯誤的。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秦偉無罪,使秦偉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標籤: 申訴狀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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