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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已於2003年5月27日由國務院第378號令公佈施行。這是推進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標誌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依法監督管理國有資產邁出了重大步伐,對於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義。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精神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有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到2002年底,我國國有資產總量近11.83萬億元,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為7.69萬億元。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發揮着主導作用。但同時,國有資產管理面臨的體制性障礙沒有真正解決,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沒有真正分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由多個部門分割行使。一方面造成國有資產出資人不到位,另一方面導致政府對企業進行行政干預,影響了政企分開,制約了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此,黨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提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十六大精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關於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的需要。黨的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加緊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在有關行政法規出台後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進。根據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市(地)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規定了其主要職責和義務,強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一方面要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要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條例還對企業負責人管理、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條例作為規範國有資產監管活動的基本依據,關鍵在於付諸實施。當前,貫徹落實條例首先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國有企業要站在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措施,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使廣大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貫徹落實條例的關鍵,是要堅持嚴格依照條例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嚴格依法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各級政府特別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按照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貫徹落實條例還需要抓緊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規和規章制度。鑑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不斷深化的過程,條例是暫行的,具有原則性、起步性的特點,一些具體制度和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條例確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內,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法規、政策,把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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