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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解讀

新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解讀

為統一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XX年4月6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辦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的發佈施行,對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必將發揮重要作用。與《辦法》對比,《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新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解讀

一、重新定義了公文處理相關概念

《辦法》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説公文處理由公文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組成。

《條例》規定,“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擬製包括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在《辦法》中,這3個環節均隸屬發文辦理)。《條例》同時將整理(立卷)、歸檔劃歸公文辦理範疇。經此調整,公文處理工作由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組成。

二、增加了公文種類

《辦法》規定公文種類有13種,《條例》規定文種為15種,增加了“決議”和“公報”,同時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原有13個文種的適用範圍與《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三、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從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考慮到《辦法》雖未對“份號”、“頁碼”作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屬於增加的要素只有“發文機關署名”。

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一是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辦法》只要求對絕密、機密公文標註份號);二是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持急”“加急”(《辦法》要求標註“特急”“急件”);三是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四是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發文機關(《辦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五是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

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體應用,《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將作詳細規定(該國家標準尚在編制中)。

四、行文規則方面增 加了一些具體規定

《條例》減少了“行文規則”一章的條目,但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辦法》只對請示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不得以

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五、公文擬製更加強調程序規範

在“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在“簽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簡化了公文辦理的環節

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併入“承辦”,並增加了“傳閲”、“答覆”2個環節。

“發 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4個,其中,“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公文擬製”,“用印”併入“印製”。

《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七、公文管理更加註重安全保密

《條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強調了有關保密規定,提出了設立保密室和閲文室的要求,對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級文件的複製和彙編、公文的銷燬和移交、新設立單位的發文立户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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