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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來了,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情況一:超齡勞動者未參保,遇工傷單位需擔責

政策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解釋,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建築工程領域。現在我省對難以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情況二: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遭遇意外可認定工傷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長期以來,這個上下班途中到底怎麼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學了;下班後沒回家,而是中途去買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類似的問題曾經引起廣泛討論。這次補充意見給出了明確的解釋——今後,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認定為工傷。

此外,意見明確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情況三:工傷後“新發生費用” 社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稱為“新發生的費用”,這類費用該誰來承擔?據瞭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情況四:五類特殊情況申請工傷,被延誤時間不計認定時限

按照規定,勞動者遭遇工傷須在一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考慮到參保人員的實際情況,意見規定:五類特殊情況申請工傷, 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認定時限內。

其中包括: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此外,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情況五:用人單位辦理工傷參保,劃分註冊地、生產經營地

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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