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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改內容

新版《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改內容

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重新修改了《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版《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改內容,歡迎閲讀。

新版《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改內容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服務和管理。

快遞業務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規劃、建設、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工商、農業、税務、國家安全等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將第四條修改為:“郵政企業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户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郵政設施的佈局和建設規劃。

郵政設施的佈局和建設規劃涉及空間佈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由郵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六、將第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列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求。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郵政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市各區域服務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設置。

依據城鄉規劃建成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必須專門用於郵政業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七、將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區或者進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八、將第八條修改為:“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由建設單位代建的,郵政企業按照建設成本與建設單位進行結算;由郵政企業自行建設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用地。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所在地塊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不計收土地出讓金。

郵政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九、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時,房屋徵收部門應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依照城鄉規劃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設,所需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原有面積與新建面積差額的補償,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刪除第二款。

十、將第十條修改為:“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賓館和重點旅遊景區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政服務點,相關單位應當在場地、設備和人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設施的佈局和建設規劃及社會發展需求,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等設施,所佔用的場地無償使用。”

十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內容為:“信報箱出現破損或者不能滿足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由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產權人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維修和更換。”

十三、將第三章標題修改為:“監督與管理”。

十四、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郵政企業可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受委託單位、個人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事登記。單位或者個人在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內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二十日內,由市場開辦者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其他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二十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代辦其他郵政業務的,應簽訂代辦合同。”

十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經營集郵票品、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進行國家禁止的經營活動。”

十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製作郵包的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通信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將其中的“(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修改為:“(六)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新建單位、住宅或商品樓宇具備下列通郵條件的,其產權人或物業服務單位到當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自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或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通行條件的;

(二)有標準地名和公安部門統一編制門牌號碼的;

(三)已按規定設置信報箱或收發室的;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在辦理通郵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代建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移交給郵政企業。”

十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郵政企業對未具備直接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個人的郵件,集中投放一處。投遞位置可以由郵政企業與用户協商確定。用户也可以到郵政企業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請特殊投遞服務。”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郵政企業應設置用户監督電話、意見簿和網絡投訴平台,收集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信息,並應在七日內答覆用户。”

二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匯款,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相關單式上蓋章或簽名。”

二十二、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第(一)項中的“郵電徽”修改為:“郵政徽”,將第(三)項中的“郵政局(所)”修改為:“郵政營業場所”,將第(六)項修改為:“阻礙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危害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二十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二十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由於郵政企業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的,郵政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將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內容為:“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郵政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其中的“郵政部門”修改為“郵政企業”。

三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將其中的“郵政工作人員”修改為:“郵政企業工作人員”。

三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並將其中的“郵政局(所)”修改為:“郵政企業”。

三十二、刪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將該條例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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