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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中型公司員工手冊範文

小中型公司員工手冊範文

員工手冊主要是企業內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規範,同時又涵蓋企業的各個方面,承載傳播企業形象,企業文化功能。它是有效的管理工具,員工的行動指南。本文為大家準備的關於小中型公司的員工手冊範文,僅供大家參考學習。 

小中型公司員工手冊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 本公司員工管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應依據遵循本制度的管理。

(二) 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 聘用與異動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開招聘,公平競爭,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條 招聘基本條件

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品德良好,無犯罪記錄,符合本公司用工條件和要求者。

(被本公司解聘或自動離職者,不再聘用)

第五條 招聘程序

用人部門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人事部門審定人事定編 主管領導審批 人事部門初試

人事部門通知入職總經理審批人事部門審核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 用人部門進行復試

第六條 入職

(一)新進員工入職程序

人事部門

按“報到程序單”辦理入職手續財務部

交納食宿按金

任職部門

報 到辦公室

辦理食宿手續

(二)新員工入職手續

新員工入職應向人事部門提供及填寫下列資料:

1.簡歷、學歷、職稱證書、計劃生育證或未婚證明、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身份證等的複印件、標準照片3張;

2.保證書;

3.醫院體檢合格表;

4.員工入職登記表;

5.勞動合同書;

6.以上應繳資料視情況可增減。

(三) 新員工入職須知:

1.公司保留查證所有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隱瞞,公司可解聘該員工;

2.新員工有責任向人事部門報告有關個人資料變更情況,否則引致日後個人權益損失,公司概不負責。

第七條 試用

(一) 試用期:

新入職員工原則上試用期為3個月,但工作表現突出、業績優秀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其試用期。

(二) 試用期須知:

新入職員工試用期中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部門主管填報“人事異動申請單”,報人事部主管核定,停止使用,予以辭退:

1.品行不良;

2.工作能力、服務業績欠佳或事假達5天以上、病假達7天以上。無故曠工者,公司隨時停止使用,予以解聘;

三、轉正和考核

新入員工試用期滿,由人力資源部提供“員工試用期滿自我評估表”和員工試用期滿工作考核表“,並統計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的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順序,逐級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發給“試用期滿通知單”,並依不同批示,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1.試用不合格,辦理辭退手續;

2.試用合格,留任原職者,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資;

3.試用合格調(升)職者,辦理異動作業和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資;

4.介於合格不合格之間者,辦理延期試用手續,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擔保

(一) 擔保範圍(對象範圍)

本公司員工,除總經理外,均須辦理擔保手續。

(二) 擔保要求: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與被擔保員工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不得做擔保人。

(三) 被擔保人責任

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賠償及追繳責任:

1.侵佔、挪用、虧空公款或不歸還借用公物、損壞公物者;

2.營私舞弊或其不法行為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3.竊取公司機密資料、技術情報或財物者;

4.移交拖欠公款不清者。

另外,擔保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擔保人找到新的擔保人、辦理新的擔保手續後,現擔保人才能解除其擔保責任。

(四)被擔保人責任

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擔保人應立即換保,並函告本公司。凡隱瞞或故意拖延者,應予以懲處:

1.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2.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者;

3.擔保人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4.不欲繼續擔保者。

(五)擔保責任解除

被擔保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未了事項,擔保責任方能解除,保證書自動失效。

(六)對保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對保,並在認為必要的時候隨時進行對保

第九條 人事調整

一、 晉升及降職

由申請單位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中層主管(主任)及以上職務,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簽註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中層主管(主任)以下由各部門主管批准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若牽涉工資升級,則須報總經理批准)。

二、 調職

由申請單位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送調職單位會籤,報人力資源部簽註意見後,中層主管(主任)以上由總經理批准,以下由人力資源部主管批准(若牽涉工資升級,則須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三、 辦理程序

未批准的升降、調職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經批准的申請單則由人力資源部發布“人事異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單位及本人,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向新單位主管報到履行新職;若職稱異動或單位異動,副本應抄發給會計部門,通知變更工資冊。凡拒絕辦理移交手續者,從接到調職通知之日起按曠工處理;凡沒在規定日期內向新單位主管報到並履行新職者,從超過規定報到日起按曠工處理。

經批准的異動事例,涉及調資的人力資源部應根據異動申請單的批示,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資,呈報總經理審批後轉會計部門辦理。

第十條 解 聘

(一)辭職

1.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7天向人事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否則公司將扣回7天基本工資作為補償。員工入職未滿15天辭職者,不結算薪金。

2.員工在正式錄用後辭職,須提前30天向人事部門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否則將扣回30天的基本工資作為補償。

3.辭職人員須按“離職人員財產移交清單”辦清一切手續,經人事部門批准後方可離開,否則必須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已決定辭職的員工,必須盡心服務到最後工作日為止,如藉故怠工,公司有權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予以解僱。

4.公司不接受任何經電話、同事或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二)勸退、解僱

1.員工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達不到要求將被公司勸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公司無須提前通知;已轉正員工,公司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被勸退員工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2.凡在工作期間違反公司有關規章、管理及獎罰制度的員工,公司有權立即解僱,且不作工資外的任何補償,若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承擔經濟責任。

3.被勸退、解僱的員工,須將經辦工作交接清楚,在人事部門通知離職的日期前,按“離職人員財產移交清單”交還所有公物,結清所有帳目,搬出公司宿舍,方可結算工資離職;若拖延逾期不辦者,公司有權作出單方面處理。

(三)自動離職

1.提出辭職後、任意缺勤而無合理解釋者、及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均視為自動離職;

2.自動離職者一律不結算薪金,不退還食宿按金,並停止一切福利待遇;

3.若有攜款潛逃或未辦理移交手續離開而給公司造成其它損失者,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四)辭職、勸退、解僱程序

員工提前7/30天遞交《辭職申請書》

部門負責人

籤 批人事部門

審 核總經理

審 批

用人部門填寫《勸退、解僱報告》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

本公司實行六天、八小時工作制,即:

每週工作時間為6天,星期天休息

每天工作時間:上午9:00—12:30

下午1:00—5:30

以上工作時間可依據季節變化或不同崗位工作性質進行適當調整,或對特殊崗位採用其他工時制。

第十二條 考勤規定:

(一) 刷卡:

1. 本公司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按時打卡,任何人不得代其他人或由其他人代為打卡;不得隨手攜帶考勤卡。違者按違規次數,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解僱等處分。

2. 除特許情況外,所有員工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事務。否則,按遲到和曠工論處。

3. 一個月內忘記打卡,在3—5次者扣10元,6—8次者給予警告處分,9次以上者記小過。

4. 考勤卡不得塗改或自行簽署,因公或其它原因不能打卡者,必須向人事部門説明,並領取“未打卡證明單”在2天內由部門主管領導簽證後轉人事部門登記在考勤表上;塗改冒籤者,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解僱等處分。

(二)遲到、早退、曠工

1.遲於上班時間打卡者,但未超過30分鐘者,按遲到論處,否則按曠工半日論處;早於下班時間,但提前時間未超過30分鐘打卡者,按早退論處,否則按曠工半日論處。

2.每月累計遲到、早退30分鐘以內,每分鐘扣款1元;累計遲到31分鐘至60分鐘者,每分鐘扣款2元;累計超過60分鐘者記大過;情節嚴重者給予解僱。

3.未經請假批准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累計曠工1天記小過1次,曠工2天記大過1次;曠工3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公出

1.員工因公於上班中需要外出時,應填寫:“公出單”,由部門主管核准後,交警衞室登記;外出回來時,取回交人事部門存查。

2.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告知,或向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法,並於警衞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時,則由人事部門依據警衞室出入記錄給予簽證。

(四)出差

1.出差人員在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送主管(主管以上須總經理批准)核籤。

2.出差人員憑審批後的“出差申請單”,按公司財務制度向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3.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送交人事部門留存;一般情況下應按期返回,因故延期滯留的,回來後應立刻向人事部門説明情況。否則,出差期限以外的滯留時間,按個人事假對待。

(五) 加班

1.為促使員工高效率工作,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提倡超時間工作。但特殊情況必須加班時,須提前填寫“員工加班申請報告單”,由主管核准後,方可認定為加班;加班後離開公司時,須在警衞室打卡。

2.月末部門主管將“員工加班報告單”進行總核,確定當月員工加班天數(或時數)後,報人事部門。

3.員工加班原則上以補鍾或補休進行補償,實在無法補鍾或補休的,再以加班工資補償。

(六)值班

1. 一般情況下,不安排人員值班;若逢節假日需要有關人員值班時,由辦公室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進行安排。

2. 被安排值班的員工要按上、下班時間打卡,並認真履行所安排的值班崗位職責;

3. 節假日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原則上按加班對待,節假日後以補休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十三條 考勤報批

(一)假期申請

員工享用任何假期,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並經過批准,方能享用;若申請病假、分娩假、婚假、恩恤假、工傷假等,還必須呈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報批權限

1. 文職級員工、主管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經理批准,1天以上的須呈總經理批准。

2. 部門經理級人員請假,無論假期長短,均須總經理批准。

第四章 假 期

第十四條 法定假期

根據《勞動法》規定,下列節日為法定假期:

1.元 旦: 1天(元月1日)

2.春 節: 3 天 (農曆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3.國際勞動節: 3天(5月1、2、3日)

4.國 慶 節: 3天(10月1、2、3日)

5.國務院頒佈的其它全國性休假。

注:法定假期時間按國務院通知執行;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員工,於法定假日後按比例補假。

第十五條 婚假

1.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年以上,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員工,可享有有薪假期3天。

2.申請婚假須提前經有審批權的主管領導批准,一般員工由部門主管審批,中層主管(主任)以上逐級至總經理審批,並將結婚證影印件交人事部門核實。

3.婚假限於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半年1次性連續使用。

第十六條 恩恤假

1.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2天。

2.申請恩恤假須提前經有審批權的主管領導批准(審批權限同婚假),銷假後將親屬死亡證明或當地派出所證明交人事部門核實。

第十七條 病假

1. 員工請病假,須在生病當天向主管領導申請。假後須將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交人事部門核實。

2. 以下情況員工不能按病假處理:

(1) 休假及公差在外,但無當地縣以上醫院急診病歷及化驗單者;

(2) 因個人嚴重不正當行為導致不能工作者。

第十八條 事假

1.員工如有急事申請事假,須提前經有審批權的主管領導批准;

2.一般情況下,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2天。

3.審批權限: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批,1天以上的地逐級簽註意見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級人員請假,不論假期長短,均須總經理批准。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薪酬及福利制度另行規定。

第六章 培訓制度

第二十條 培訓目的

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企業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培養其高尚的品德和敬業精神,實現本公司的戰略目標。

第 二十一 條 入職培訓

(一)入職培訓要求:

新入職員工,必須參加由人事部門組織為期2天的入職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

(二)培訓目的:

1.使新員工瞭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發展目標、方針政策、價值觀念、規章制度,儘快融合到員工隊伍中,順利開展本職工作。

2.使新員工明確工作職責,儘快掌握工作要領、程序和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準,較好的履行崗位職責。

(三)入職培訓內容:

1.公司概況:① 歷史、現狀、前景規劃、奮鬥目標;

② 工作場所、工作設施;

③ 企業產品、服務及工作流程;

④ 企業客户和市場競爭狀況;

⑤ 企業組織結構及重要人物。

2.職位説明和職業必備:

① 職位説明: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基本工作方法和技能;

② 職業必備:同事聯絡、上司管理風格、公司的保密要求等;

③ 安全知識:

3.公司規章制度:工作行為準則、人事管理制度。

4.態度與信念:

第二十二條 在職培訓:

1.崗位技能培訓;

2.業務知識培訓;

3.安全思想培訓;

4. 企業精神及團隊精神培訓。

第七章 人事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目的

1.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2.把握員工與其擔當的職務級別相應的能力,並以此有計劃地開發和利用員工的能力;

3.把握員工所擔當職務工作的完成情況,據此公正合理地做出待遇上的安排。

4.讓員工瞭解自己的優缺點,作為自我改善的指標;

5.讓員工瞭解公司對他們工作的關注。

第二十四條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1.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2.合理配置人員;

3.晉升、提薪;

4.獎勵。

第二十四條 考核內容:

1. 業績考核:對員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的觀察、分析和評價;

2. 態度考核:對員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3. 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員工具有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考核等級:

S: 傑出——實際工作遠遠超過目標要求;

A:很好——指實際工作超過目標要求,或某些方面遠遠超過目標要求而其它方面達到目標要求;

B:好——達到目標要求;

C:需改進——指有些方面未達到目標要求;

D:差——指主要方面未達到目標要求。

第二十七條 考核方式

1.員工自評:撰寫書面總結,按自評表內容給出自我評價分數;

2.上級考核下級: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在態度、業績、能力方面給出評價分數和評語;

3.人事部門綜合考核:根據收回的員工自評表和部門考核表,給出綜合評價和評語。

4.亦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其它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八條 考核種類:

(一) 試用考核:

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任聘的人員,一般情況下,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後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其任職的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如部門主管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期,或改派其它部門試用,或建議解僱,應附試用考核表,註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人事部門核實、總經理批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1個月。

(二)平時考核:

1.部門主管對所屬員工在平時的工作效率、態度、操行、學識等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隨時報請獎懲。

2.人事主管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對員工平時假勤獎懲進行記錄,以提供考核的記錄。

(三)月度考核:每月1日對上月進行月度考核;

(四)年終考核:

1.考核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考核時間:每年1月底以前完成對上年的年終考核;

3.考核範圍:除試用人員、復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不參加考核外,其餘 員工都必須參加年終考核。

4.考核原則:① 公平、公正、客觀;

② 嚴守祕密,不得營私舞弊;

③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列為優等:

a. 所請各假超過請假規定日數者;

b.曠工超過2日者;

c. 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消者。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的處理

1. 考核結果反饋:

① 年終考核結果必須通告被考核人,以對其鼓勵、指導和批評;

② 記入員工本人檔案,作為在本公司工作的履歷記錄。

2. 考核結果保管:由人力資源部保管至員工離職二年後,才可銷燬。

第八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自覺遵守國家的法規、法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條 獎罰原則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2.有功必獎,有過必罰;

3.獎罰嚴明,人人平等。

第三十二條 獎罰形式

1.獎勵:記小功、記大功、晉升工資、晉職;

2.處罰: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停職檢查、解僱。

第三十三條 獎罰標準

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獎罰標準。無論獎罰,均存檔記錄。

1.獎勵標準:

③ 嘉獎1次,獎1天基本工資;

④ 記小功1次,獎3天基本工資;

⑤ 記大功1次,獎6天基本工資;

⑥ 一年累計嘉獎3次,加記小功1次;

⑦ 一年累計記小功3次,加記大功1次;

⑧ 一年累計記大功1次,晉升1級工資;

2.處罰標準:

① 警告1次,扣1天基本工資;

② 記小過1次,扣3天基本工資;

③ 記大過1次,扣6天基本工資;

④ 一年累計警告2次,加記小過1次;

⑤ 一年累計記小過2次者,加記大過1次;

⑥ 一年累計記大過2次者,給予解僱。

第三十四條 獎懲程序

1. 獎懲由同事或主管根據事實提出建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按審批權限呈報批准執行。

2. 審批權限:中層主管以上員工記大功、解僱者由總經理批准,其餘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

第三十五條 獎罰條例

一、 凡符合下列條例之一者,公司酌情給予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的獎勵;

1.對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有重大貢獻者;

2.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業績者;

3.對提高公司信譽,做出顯著成績者;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5.為保護公司、員工和顧客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

6.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開支有顯著成績者;

7.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蹟突出者;

8.領導有功、使企業發展迅速者;

9.才能卓著、成績優異能夠勝任現職以上職務者;

10. 其它應給予嘉獎、記小功、記大功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者;

2.拖延執行上級命令,影響工作進度,尚未造成公司損失者;

3.儀容不整,影響公司形象者;

4.在辦公室公共場所發泄個人不滿情緒,造成不良影響者;

5.無故串崗、閒聊、亂扔果皮雜物者;

6.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私自調班、調休者;

7.使用褻瀆性和辱罵性語言者;

8.服務態度差、遭客户(同事)合理投訴者;

9.有其它不認真工作、不文明、不道德行為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

1.一年內給予警告處分2次者;

2.辦事不力,廢弛公務者;

3.工作時間睡覺者;

4.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有薪假期證明者;

5.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

6.辱罵同事和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7.拾遺不報,造成不良影響者;

8.違反操作規程,尚未造成經濟損失者;

9.其它有礙生產安全或管理,但未造成經濟損失者。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大過處分:

1.一年內給予記小過2次者;

2.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有事實證明但尚未造成惡劣影響者;

3.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損者;

4.嚴重浪費公司財物者;

5.私配辦公室、宿舍及營業區鑰匙者;

6.其它有損公司利益行為者。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不經預告給予解僱:

1.一年內給予記大過處分2次者;

2.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盜竊或參與其它違法活動,觸犯地方和國家刑事法規被判刑事處分者。

3.泄漏公司機密,貪污、挪用公款者;

4.在公司有打架行為之雙方;

5.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以強暴手段唆使他人怠工或罷工,情節嚴重者;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賄賂或為自己牟取私利者;

7.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者;

8.故意破壞公司設備、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9.遇非常事變,藉故逃避義務,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

10.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後無悔改之意者;

11.疏於職守,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者;

12.向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或資料,有欺騙行為者;

1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户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

14.蓄意違抗公司或主管領導的合理安排或調遣,拒不服從工作分配者;

15.竊取公司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16.未經許可,受僱於其它公司;

17.已申請辭職但未獲批准前,消極怠工、不履行工作職責、不認真辦理交接,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者;

18.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者。

第九章 行為準則

第三十三條 員工守則

1.遵守國家法令、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忠於職守,克己奉公,服從領導,團結同事,努力工作;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質按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項工作;

4.講究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公司機密,維護公司聲譽;

5.勤儉節約,避免浪費,愛護財物,自覺維護和保持辦公環境衞生;

6.儀容整潔,精神飽滿,待人熱情,文明有禮;

7.排除虛偽,建立忠誠,關心公司,熱愛集體,為公司發展出謀劃策;

8.為人誠懇,品質誠實,如實填寫各類表格,提供有效證件;

9.努力向上,開拓進取,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培訓、考核及各項活動。

第三十四條 工作態度

1.敬業――熱愛本職公司,任勞任怨,對工作全身心投入;

2.效率——改進、優化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拖延推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忠誠——忠於職守,注重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

4.守時——嚴守公司時間制度,不佔用和浪費他人工作時間;

5.主動——自覺、積極地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業績。

第三十五條 工作紀律

1.進入工作區,必須佩帶工號牌;

2.準時上、下班,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因工作需要離開應向主管説明去處;

3.工作中應精力集中,不得串崗、聊天,嚴禁看雜誌、聽音樂、抽煙、吃東西和處理私人事務;

4. 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未經許可不隨意翻閲他人文件,使用他人辦公用品、電話和公司電腦;

5.不泄漏公司業務信息,不將公司文件、資料據為私用;

6.辦公用品應正確使用和保管,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7.員工應每日注意保持工作區及桌面清潔、整齊,不得亂丟棄物、隨地吐痰,影響公司及廠區環境;

8.下班時,應注意收拾好辦公用品、鎖好重要工作資料,關閉工作區燈光、電源及辦公設備後,方能離開。

9.未經許可,不得將公物(貨品、樣品、資料、圖紙及其它重要物品等)帶出公司;

10. 凡個人意見涉及公司信譽的,未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11. 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受聘於其他人士和公司;

12. 不得接受客户、顧客、供應商或其它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錢物;

13. 上班時間不得撥打私人電話,非不得已的情況下,禁止使用傳真電話撥打業務及私人電話。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運用,未盡事宜另行制定單項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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