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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員工手冊的格式範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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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手冊

關於公司員工手冊的格式範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公司各項經營活動正常、健康、有序的開展,本着公司與員工之間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 一般規定

一、公司經營管理者有權依照公司各項現行管理規定,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於公司指派或分配的各項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不得無故拒絕;

三、凡員工行為違反本《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可視該行為情節輕重及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四、本《員工手冊》載明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員工聘用

第四條 公司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實際需求情況編制定崗定編報告和人員聘用方案,呈總經理批准後,負責執行內部調配工作或實施公開招聘。

第五條 員工的聘用分首次進公司的招聘和續聘等情形。

第六條 公司採取逐層聘用的方式聘用員工,即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由總經理決定聘用;部門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聘用。

第七條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錄用或續聘:

一、《勞動法》規定不得僱傭者(含未成年人);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工作,後被開除或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者;

四、經審查認定學歷和工作履歷有故意欺騙行為者;

五、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者。

第八條 首次進公司的招聘可採取公司自行招聘或委託中介方招聘等方式。自行招聘時公司須組織實施筆試和麪試等考核錄用程序;委託中介方招聘時,相關擇錄標準和程序等事項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均實行叁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計入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間,公司將指定人員幫助新員工儘快瞭解公司概括,熟悉將從事的業務工作,具體內容主要以本《員工手冊》為準。

第十條 員工試用期間,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相應的,如果員工無法達到公司要求,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試用期滿,人力資源部將與試用部門負責人一起對員工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由總經理考核),經有關程序考核合格者,於期滿次日起轉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員工的續聘工作按本《員工手冊》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有權依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崗位、崗位等級、考核、獎懲、解僱等事項,公司員工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逐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 簽定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合法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條款、簽訂的程序,必須符合《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二、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公司與員工雙方必須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既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又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為壹年(含試用期三個月)。

第十七條 連續服務期的要求

對經公司出資培訓後的員工,除經公司同意其離職外,必須遵守經培訓後連續為公司服務的期限要求:

一、參加境內學習培訓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1年;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3年。

二、參加境外學習培訓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3年;在6個月以上的,雙方另行約定。

三、公司為其出資攻讀大學本科的,連續服務期為4年;攻讀研究生的,連續服務期為5年。

四、如雙方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規定確定連續服務期。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書。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在公司內的崗位等級,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三、簽定勞動合同後,可辦理勞動合同鑑定手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經協商未能就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有一方消失;

三、經仲裁和判決而終止;

四、由於不可抗力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五、員工經批准離開公司;

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

第二十一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第二十條二、三、四、五款所列條件之一出現時;

二、員工個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與員工另有約定的條件出現。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並按本《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公司、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及時協商是否續訂的有關事宜;

二、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在此之前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已不間斷地達到十年,或距員工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對掌握公司重要商業祕密,或擔任某項重點工作的員工,公司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與其協商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同意續訂的,可續訂勞動合同。如員工不同意續訂,公司可將其調離原崗位,辦理工作交接,公司認為必要時,可進行離任審計。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手續。公司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是否同意續訂。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後,員工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如員工未能按期予以書面答覆,即視其為不同意續訂,公司可按相關規定與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有關法規和本《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

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公司:

1、勞動合同期限內,在公司從事信託或固有業務、計算機、財務、機要保密、勞動工資等項工作,掌握公司重要商業祕密的;

2、擔任某項重點工作,工作未結束的;

3、與公司另有約定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1)經常遲到、早退,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達10次的;

(2)連續曠工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以上的;

(3)因員工本人的原因,給公司聲譽造成較壞影響的;

(4)拒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服從領導,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秩序的;

(5)採取不正當手段,索取虛假病假證明欺騙公司,經查證屬實的;

(6)利用病、事假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為他人或本人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獲取經濟收入的;

3、嚴重失職或違法違紀、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2)弄虛作假,為個人或小集團騙取經濟利益和榮譽,情節惡劣並查證屬實的;

(3)行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不夠刑事處分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盜竊等,不夠刑事處分的;

4、泄露公司商業祕密或以掌握的公司內部資料為他人做證,造成公司經營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除第1項外,均屬於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屬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員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範圍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對因工負傷被確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手續

一、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與公司協商同意,員工應在30天內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員工引用本《員工手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條件,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及時按規定辦理有關解除手續;

三、公司提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出具書面通知,並在出具書面通知後及時為員工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公司、員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賠償。具體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湖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連續服務期的費用賠償

在公司規定和雙方約定的連續服務期內,因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償還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其賠償計算公式為:

F=(A-B)/A*C

其中F為違約賠償額,其中A為連續服務期限,B為連續服務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C為培訓費用之和。

培訓費是指培訓期間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基本薪酬和福利、交通費、住宿費、教育培訓費、培訓考察費等。參加多次培訓的,本款所提C為多次培訓費用之和。

第二十七條 經濟補償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放給員工,有下列情況的公司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員工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因本《員工手冊》規定的過錯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其爭議的處理按《湖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部應做好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簽定、續訂、變更、終止、解除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合同檔案制度,按規定及時為員工辦理各項手續。

二、按照本《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需擬定書面通知的,應按規定及時通知對方。

三、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公司應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抄送失業保險等機構,按規定轉移員工的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有關合同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或爭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解並妥善解決。

第四章 員工培訓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培訓體系主要由新員工上崗前的職前培訓、員工在崗培訓和員工自我培訓三部分組成。

第三十三條 職前培訓目的

一、使每一位具備不同工作經歷、文化背景、思維方式的新員工儘快理解公司文化,經營目標、公司規章制度、熟悉工作環境,儘早融洽到員工隊伍中,更快地進入工作狀態;

二、使新員工儘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崗位所要求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職前培訓內容

一、講解公司創業史、現狀、經營範圍及奮鬥目標;

二、講解公司組織機構、企業文化,介紹公司人員;

三、講解各項辦公流程,學習各項規章制度;

四、介紹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輔導使用辦公設備;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在崗培訓和自我培訓

一、公司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和發展需要,建立員工在崗培訓的制度。通過學習培訓,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的各項專業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幹和更高的工作能力;減少工作中的失誤,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團隊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氛圍;

二、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持續提高專業知識,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自學或接受與崗位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公司將酌情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對學習成績優異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包括薪資晉級、職位晉升等獎勵;

三、公司鼓勵並支持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的各項在職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培訓,公司在制度上承認員工在社會上有資質的機構院校獲得的各種學歷、學位、資格和技能證書;公司將根據員工自我培訓取得的成績及為公司創造的經濟效益酌情給予鼓勵或獎勵。

第五章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員工享有的權利

一、員工正式錄用後,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享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書》規定的各項權利;

二、公司員工不因國籍,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婚姻、社會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三、女性員工享有與男性員工平等的工作權利;

四、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衞生和保護的權利。公司應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

五、公司員工有權按勞取酬,公司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六、公司員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公司應結合自身和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員工享有的基本薪酬為基礎,為其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等福利;

七、公司員工有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活動;

八、公司員工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三十七條 員工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守各項管理細則;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

三、嚴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運作,確保工作流程的順暢高效,對工作流程、工作程序中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報告,確保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積極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積極參加培訓和考核;

五、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高,發揚團隊精神,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六、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範圍,進行經營活動;

七、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八、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九、其他公司規定員工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30時至12:00時;下午14:00時至17:00時。?

第三十九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上班有效打卡時間為7:00時至8:30時;下班有效打卡時間為17:00時至 21:00時。

第四十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規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四十二條 考勤事項的懲處辦法嚴格按照公司相關工作紀律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請假及休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週六和週日屬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主要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天數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探親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與配偶不住在同一縣市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與父母都不在同一縣市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住在同一縣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具體探親假期為:

一、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員工探親假的往返路費自行承擔,探親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五條 病假。員工因病、傷必須住院治療,須持醫院有關證明報經公司審批同意後方可休假。未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不享有獎金,工資扣除標準如下:

一、5天內(含5天):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52%/22.5×請假天數;

二、5天至1個月(含1個月):基本薪酬×64%/22.5×請假天數;

三、1個月以上: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76%/22.5×請假天數。

第四十六條 喪假。員工父母、配偶等直系親屬去世,可給予3天喪假。喪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七條 婚假。員工結婚可休假3天;晚婚可另增加一次性連續休假12天。婚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八條 產假。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享有90天產假;晚育享有120天產假;無故超過規定假期者,按病假處理。女員工產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九條 事假。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應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經公司審批同意後,可以請事假。請事假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事假期間工資扣除標準如下:

一、3天內(含3天):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64%/22.5×請假天數;

二、3天以上: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76%/22.5×請假天數。

第五十條 公休假。公司員工工齡滿5年的可申請享有公司提供的公休假。工齡滿5至20xx年的(不含20xx年,下同),公休假為5天;工齡滿10至20xx年的,公休假為7天;工齡滿15至20xx年的,公休假為10天;工齡超過20xx年的,公休假為14天。員工公休假期間享100%基本薪酬。員工已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公休假。

第五十一條 員工的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享有醫療期。具體按勞動部《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請假規定

一、員工申請探親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公休假均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待批准休假後將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員工休假完畢後,須到人力資源部報到,註銷假期。無故違反規定未辦理銷假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第八章 薪酬及福利

第五十三條 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一、員工的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按崗位等級取酬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的薪酬制度,以貨幣形式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並保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政府指定的機構,為員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統籌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員工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資係指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工資以現金方式給付。

第五十五條 公司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根據崗位性質和等級,確定員工的工資待遇,並以此作為支付薪酬的依據。員工工資水平隨崗位和等級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十六條 員工工資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等。下列項目由公司從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個人所得税;養老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失業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醫療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住房公積金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其他依法或依公司規定應扣除的部分。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月末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前1日通知員工,並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從較低級崗位調整到較高級崗位的,崗位等級工資一般按較高級崗位的最低檔次執行;員工從較高級崗位調整到較低級崗位的,崗位等級工資一般按較低級崗位的最高檔次執行。

第五十九條 員工因調整崗位及等級,工資的調整自崗位或等級調整之日的下月起執行。

第六十條 員工試用期工資按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在總經理領導下對公司薪酬管理工作行使監督、管理和處理的職權。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薪酬發放明細的核定;財務部負責具體薪酬發放事宜。

第六十二條 公司員工嚴禁相互打聽工資水平。因相互打聽他人薪酬信息,造成泄密的,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終止勞動合同,開除出公司的處分,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六十三條 公司員工不得向其他公司或非公司人員透露公司薪酬結構和工資水平,由此造成泄密的,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終止勞動合同,開除出公司的處分,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員工手冊》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務必瞭解本《員工手冊》的內容,不得以未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員工手冊》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如公司原有的規章制度與本《員工手冊》相牴觸,按本《員工手冊》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員工手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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