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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通用3篇)

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通用3篇)

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篇1

任何時間不準在宿舍喧譁、喝酒、吸煙、玩牌、打鬧或做影響他人休息的事情。

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通用3篇)

(二)員工餐廳

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在員工餐廳就餐,服從管理,並自覺遵守員工餐廳的規定,按順序憑卡就餐;餐卡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未經許可不得將食物、餐具帶出員工餐廳。就餐時保持餐廳衞生,餐後自覺沖洗餐具,愛護餐廳設施。不準私自在餐廳會餐喝酒。不允許浪費糧食及食品、用品。不允許大聲喧譁,説笑打鬧。

(三)員工娛樂及閲覽

遵守娛樂、閲覽室等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保持室內衞生,不允許着工裝進入娛樂室、閲覽室,不允許大聲喧譁,閲覽室內應保持肅靜。愛護各類娛樂設施,未經許可不允許將任何娛樂用品和書刊帶出室外。

(四)員工醫務室

自覺遵守醫務室就診規定,如遇客人時應先請客人就診,遵聽醫囑,醫務室內應保持肅靜,保持衞生,愛護醫務室設備設施。

(五)員工班車

員工乘坐班車要服從管理,並按要求在發車前十分鐘到位(站),按順序上車。

員工乘坐班車要講文明禮貌,要尊老扶弱,不得爭搶座位。

員工在車廂內不準大聲喧譁、打鬧、與司機交談。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車輛沒有停穩,不準上、下車。

講究公共衞生,車內不準吸煙、不準向車內外亂扔果皮、紙屑或吐痰。

愛護車輛的設備設施。

(六)員工更衣室

自覺遵守員工更衣室管理規定,服從管理,嚴禁攜帶酒店物品、食品進入更衣室,講究公共衞生和社會公德。

四、員工儀表儀容

員工在班中,按以下要求做好個人修飾。

服裝:一律穿戴酒店配發的制服和飾物。制服應整潔合體,鞋子合腳,西褲有褲線,佩戴胸牌,扣好鈕釦,拉好拉鍊。不能有破損、缺扣、污跡。

指甲:保持清潔,不得超過指甲牀0.5mm,不可塗指甲油(非接觸食品者可塗無色指甲油)。

飾物:不得佩帶手錶以外的其它飾物且手錶款式不能誇張。

鞋:穿着酒店按崗位配發的工鞋,清潔(皮鞋光亮)。酒店未配發的,一律穿着黑色皮鞋(款式參照酒店配發給一線的皮鞋),清潔光亮。男鞋後跟不能高於3公分。女鞋後跟不能高於6公分。

男員工:

頭髮:前不過眉,側不遮耳,後不蓋領,鬢角不過中耳線,整齊、清潔、光亮(打發乳或摩絲),無頭屑,不留怪異髮型,保持黑色,髮長不得短於2公分。

面部:保持整潔,不得有鬍鬚,無眼垢、耳垢。

襪子:黑色或深蘭色襪。無破洞,褲角不露襪口

女員工:

頭髮:前不過眉,後不過肩,長髮盤起,頭飾顏色與髮色反差小,整齊、清潔、光亮(打發乳或摩絲),無頭屑,不留怪異髮型,頭髮保持黑色。髮長不得短於12公分。

襪子:薄肉色襪。無脱絲、破洞,裙角或褲角不露襪口。

面部:應化淡粧,口紅顏色為紅色(淺不過粉紅色,深不過硃紅色),無眼垢、耳垢。

香水:清新、淡雅。塗於耳背及手的脈膊部位。

個人衞生:

身體清潔無異味,口腔清潔無異味,牙齒無殘留物,雙手清潔,鞋、襪清潔無異味,勤洗內衣,勤換工作服。

五、員工守則

1.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

2.愛酒店、愛崗位、愛事業、甘於奉獻。

3.尊重顧客,忠誠待客,熱情服務。

4.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

5.鑽研業務,提高技能,開拓創新。

6.虛心接受監督檢查,隨時糾正自身偏差。

7.保障客人人身財產安全,愛護酒店公共財產。

8.工作相互協作,發揚團隊精神。

9.以客人利益和酒店聲譽為重,維護酒店形象。

六、行為規範

(一)言談

1.服務用語規範,講普通話,音量適度,音質優美,話語清晰。

2.使用對方易懂的語言,善於傾聽對方的講話,留心對方的吩咐,不得漫不經心,合適的附和與接話,不能打斷對方的談話,不能忽略敬語。不能太謙卑,應使用請求、建議、勸告式的語言,談話不能觸及對方的弱點和短處,不能自誇、不能發牢騷、不能爭論。

3.不要竊竊私語。

(二)禮貌用語

1.早上好、您好、晚上好

2.您好,歡迎光臨

3.請、您請、請講、請坐、請走好、請稍候

4.謝謝

5.不好意思

6.沒關係

7.請稍等

8.很抱歉

9.對不起、請原諒、

對不起打擾了、對不起讓您久等了。

真對不起,給您添麻煩了。

10.再見,歡迎再次光臨、祝您一路平安。

11.詢問、回答客人時均要使用敬語。

(三)走姿及行走

1.挺胸、收腹、肩平頭正。兩腳落地後跟所成夾角度數大於10度,小於30度。

2.在服務區內不能跑動,遇到客人應側身禮讓,並向客人點頭示意。

3.院內行走每分鐘不得少於106步。

4.院內兩人行走要排豎隊。

5.行走不得拉手、勾肩搭背,相互追逐。

(四)站姿

1.挺胸、收腹、昂首,頭正肩平,目光自然平視。不得倚物,右手壓左手交叉放於小腹部。

2.(男)腳後跟分開,呈“V”型,兩腳前內側距離不超過兩拳。

(女)腳後跟併攏,呈“V”型,兩腿自然併攏。

(五)坐姿

坐在椅面2/3的部位,保持上身挺直,坐姿端正,不前俯後仰。

(男)雙腿自然分開,兩腳前內側距離不超過兩拳,雙手自然放於腿上。

(女)雙腿併攏,右手搭左手交叉放於腿上。

(六)手式

1.五指自然併攏,手不要握拳,介紹説明指示方向時手臂自然彎曲。要用整個手,不要用食指。

2.與客人交談時手式不要過多,幅度不宜過大。

3.手式運用要尊重客人風俗習慣。

(七)禮節

1.問候:遇客人、領導應主動問候,同事間應相互問候。當酒店人員與客人同行時,應先問候客人,後問候酒店人員,問候客人、上級忌用“你們好”,一客一問候;當客人或領導不便打擾或距離5米以外眼光相遇時,應點頭以示問候。

2.進出客人用房、辦公室:進入客人房間或辦公室應按門鈴或敲門三聲,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敲門聲應適宜,不能過響。

離開客人房間或辦公室時要面向對方後退1—2步,道別後方可離去,關門時仍要轉身面向對方,輕聲關門。

3.鞠躬:右手壓左手交叉放於小腹,以臀部為軸,上身前傾15-30度,頭、頸、上體保持一條線,目光注視受禮者;日、韓料崗位員工鞠躬右手壓左手交叉放於小腹,以臀部為軸,上身前傾90度,頭、頸、上體保持一條線,鞠躬時目光隨頭部自然下視。

4.敬禮(保安):頭正頸直,五指自然併攏,大臂與肩平,手掌斜向前,中指觸於帽沿。

(八)目光

説話時看着對方的眼睛或眼鼻之間的三角區。不要盯着客人或斜視;不要冷眼看着客人;不要東張西望。

(九)微笑

對客人要保持自然的微笑,不能大笑、嘲笑、冷笑、譏笑。

(十)接打電話

接打電話時,站(坐)姿端正,左手握聽筒,右手自然下垂,需記錄時右手執筆,仔細聆聽,不能倚物,不玩弄文具或其它物品。

接聽電話:

1.三聲鈴響內接聽電話2.直接對客服務崗位的員工用外語問好,用中文報部門和身份。

3.非直接對客服務崗位的員工用中文問好,報部門、身份。

打電話時:

當對方接起電話後,問候你好,用“請問”確認對方身份,如無誤,應自報身份和事由。如有誤應致歉“對不起,打擾了”。

通話:

1.聲音歡悦,説話清晰,語調輕鬆。

2.用姓氏稱呼對方:問候客人時,先用敬語;回答客人問題完畢後要用敬語。

3.等客人或領導先放電話後再掛電話。

4.接打電話時不允許背朝客人。

5.接打電話時,遇到客人從旁邊走過應點頭示意;遇到客人要求服務時,應兼顧需服務的雙方客人。

七、保守祕密

1.對客人要求保密的事情做到守口如瓶。

2.對客人的隱私保密。

3.為客人在店內的消費情況和存入店內資金保密。

4.不向外人泄露酒店的商業機密。

5.不泄露酒店員工的收入及員工在店內受到處分的情況。

6.不泄露酒店員工的隱私。

7.不向外部門泄露本部門的有關工作情況。

8.其它不該泄露的信息情況等。

八、酒店規則

1.員工工牌:

員工工牌由酒店發給,只准本人使用,不得塗改或轉讓。員工工牌屬制服的一部分,工作時間必須佩帶在制服左上方。如有遺失應立即向人資部報告,並辦理手續重新申領;員工調換部門時,須到人資部辦理更換工牌手續。

2.工作服

員工上班時應按規定穿着工作服,保持平整清潔;下班不得穿着工作服離店,不允許私自改動服裝或轉借他人,不允許將工作服帶出酒店私用。

3.員工物品(衣)櫥

員工須使用指定的物品(衣)櫥,不得私自調換、轉讓;要保持櫥內外整齊清潔。所有員工的物品(衣)櫥,都應接受管理人員的檢查。嚴禁私藏酒店的財物、食物和非法物品,員工不得私配鑰匙,如有遺忘或遺失,不能強行打開櫥櫃,可與管理人員聯繫使用備用鑰匙,如鑰匙遺失須辦理換鎖手續。

4.攜物品進、出店

員工上班時除攜帶的化粧品外,其它物品一律存放在保安部,不許攜帶個人物品進店。住店員工將物品帶進宿舍時要經過保安部的檢查並對與酒店相同的物品張貼標識加以區分,員工貴重物品應到保安部寄存。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及小動物進店。

員工攜帶物品出店,必須經有關部門簽發出門證,出店時將出門證交保安部檢查核實。

員工應無條件接受酒店管理(保安)人員對攜帶物品和物品(衣)櫥的檢查。

5.班前、班中、班後

班前:提前十分鐘到崗,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作好班前準備工作。

班中:服從工作安排,服從管理,遵守工作程序、服務規範和服務程序,保證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確保為客人提供合格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

班後:當日(當班)工作結束後,按規定要求作好日(班)清工作,填寫相關表格,作好交接工作,經上級檢查確認後方可下班。班後任何員工不允許無故在酒店停留,住店員工不得在面客區域和工作場所逗留。

6.員工通道

員工出入各部門和工作場所應走指定的員工通道,員工進出酒店時須走指定的店門,在院內行走必須走人行道(路邊上沿)。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通道和電梯。

7.拾遺

員工在酒店任何地方發現遺失的錢財物品等,須在第一時間上交部門領導或保安部,並講清拾遺地點、時間,以便儘快物歸原主,不得私自存放。

8.使用電話

員工在面客區域、工作場所不得接、傳、打私人電話,員工有外線電話可由部門給予轉達或留言。員工有急事需打電話必須經領導同意後到員工專用電話處撥打。

9.親友探訪

任何時間都不允許員工在面客區域、工作場所會見親屬好友。來訪者應在酒店指定的場所等候,由相關人員通知員工所在部門,經本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會見。

10.酒店財產

員工必須高度愛護酒店的一切設備設施、一草一木及酒店配發的用品和工具。操作設備設施時,必須熟悉掌握其性能及操作規程,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員工不得動用客用設施。

未經批准不得將任何酒店財產帶出酒店。

11.崗位用品

酒店不允許將非酒店配發的用品帶到崗位使用。

九、安全守則

(一)作好五防工作:防火、防盜、防觸電、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

每個員工都要嚴格遵守酒店的安全規定,使每一位顧客和員工都認為在酒店住宿、餐飲、娛樂和工作是安全可行的。

員工要隨時提高警惕,防止一切侵犯顧客、同事及酒店人身、財產安全的事件發生,如發現可疑的人或行為,應立即報告上級或保安人員。有關人員要嚴密觀察,防止突發事件發生,一旦發生,每位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挺身而出,保護客人、酒店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員工必須十分重視防火,把防火工作看作是酒店安全的頭等大事。

要有高度的防火意識,發現隱患與險情要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報警或消滅。

酒店消防電話——

消防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疏散逃生。

易燃易爆物——燃料、紙製品、棉毛、化纖製品、酒精類、傢俱類、乙炔、煤氣、氧氣瓶、氫氣瓶等。

消防防範措施:

不準在酒店內及車輛上吸煙、不準在易燃品附近明火作業。明火作業時要作好防範措施。

發現煙蒂一定要熄滅,垃圾箱內要倒入一定數量的水。

所有消防通道、樓梯出口和走廊嚴禁放置障礙物,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易燃物品必須放置在指定的安全位置。

員工不得擅自動用消防設備設施。

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篇2

員工手冊旨在使你瞭解你的責任、利益與義務。並作為在本店就職期間的行為指南。這不僅是酒店現代化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而且也是你切身利益之所在。因此,希望全體員工都有責任、義務維護它的尊嚴,保證它的實施。

一、員工錄用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本酒店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員工。按照崗位工作要求及體格檢查和政審結果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新招收的員工須通過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上崗,上崗後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滿酒店可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確定是否正式錄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錄用的員工全部實行合同制,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酒店確定勞動關係。需續簽合同的員工必須由員工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酒店提出申請,由雙方協商進行。

合同到期即自然終止,酒店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員工要求辭職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提出書面辭呈,否則,按合同規定向酒店交付違約金。

員工在合同期內離開本單位,按一切合同、協議規定執行。

員工離店必須按酒店規定辦理離店手續,交還酒店配發的一切物品,相關部門會籤認可後,方可離店。

因酒店營業條件變化而富餘的員工,又不能在內部安排,將按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考勤

(一)考勤

1、所有員工都不得遲到、早退,上下班均要打卡記錄其工作時間。任何員工都不允許讓別人替代打卡或替代別人打卡。如果考勤卡有誤、損壞或丟失,必須立即報告管理員,不得隨意塗改或更改。

員工上下班除按規定打卡外,仍要到崗位簽到、簽退,班中離開崗位要填寫離、回崗表。

2、員工在休息或下班前不得擅離職守,在工作時間內如有事要離開,須向領導請示,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二)病事假

1、員工休病假須持特約醫院證明(急診例外)向所在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部門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病假需總經理批准。員工因急診不能上班,應由本人或親屬在4小時內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並在痊癒上班後8小時內持急診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2、事假要提前填寫請假條,寫明事由和請假的時間,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

三、員工生活

(一)員工住宿

住酒店單身宿舍的員工要服從酒店的安排,不準擅自調換房間或牀位。宿舍內一律使用酒店統一配備的物品。保持牀鋪整潔,不得佔用空牀和使用空牀上的物品。住宿員工必須服從管理,愛護宿舍內的各種設施和物品。工作時間不準在宿舍逗留。不準擅自留外人住宿。店外住宿員工未經批准不準進入宿舍。

不準將酒店設施及客用品搬(帶)入宿舍使用,不準將煙酒帶入宿舍。

保持室內清潔衞生,不準在牆上或窗外晾掛衣物。

節約能源,不準開長明燈,不準有長流水。

不準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等電器。

不準在宿舍內放置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易腐爛食品及小動物。

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職工失蹤、逃亡、合理流動或出國不歸者,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可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代為保管。

第七條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保管職工檔案;

(二)收集、鑑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閲、借閲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情況;

(六)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企業檔案室(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檔案的內容

第九條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鑑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

(五)政審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

(八)處分材料;

(九)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四章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燬

第十條職工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十一條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統一使用16開規格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第十三條按規定需要銷燬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製作標準(見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祕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五章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查閲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閲檔案應憑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閲、使用企業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可靠人員到保管單位查閲室查閲。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閲。如必須借出查閲時,應事先提交報告,説明理由,經企業或企業授權的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閲檔案的制度。查閲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閲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複製辦理。

第六章檔案的轉遞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附件略)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1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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