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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安全員工守則(通用3篇)

工廠安全員工守則(通用3篇)

工廠安全員工守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工廠安全員工守則(通用3篇)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

(一)安全管理小組為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二)安全管理小組組成成員

組長:總經理 組員:各部門經理、主管、班組長

第四條 安全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政策,負責公司安全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制定、執行各類安全管理措施;

(二)負責對本部門安全工作進行考核,檢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實;

(三)出現安全事故,及時組織人員對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擬訂可行性處理方案;

(四)組織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大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 人身安全的最高責任人為總經理及各部門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各部門管理人員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章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預防

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

(1)由於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以及操作工的培訓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重要責任。

(2)由於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重要責任。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電管理制度,機械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網絡圖並落實相關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制定重點設備及區域的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各部門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每天不少於一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五)維修車間應當對車間內的機器設備安排專人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並嚴格按流程進行操作。

(六)新員工、轉崗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生產技能培訓,同時各部門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主管處罰100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消防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維修車間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整改,各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及時更換並協助綜合管理部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

(四)各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每週必須對所在部門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必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滅火器必須時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壓力正常,同時消防水槍、水袋必須配備齊全,急燈必須保證正常使用。

(六)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予以配置、擺放。嚴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曬、防潮、防凍)。

(七)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八)各部門必須對重點消防部位設立明顯防火標誌,並設置必須的消防設施;各部門的疏散標誌和事故必須急照明設置必須符合規範。

(九)各部門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且必須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

(十一)各種電器、電線必須定期檢修(每月不少於兩次)。

(十二)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九條 駕駛安全事故預防

(一)駕駛員必須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定期維護車輛方向、剎車、車燈和機油等部件,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二)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藥品,如果駕駛員有影響駕駛的疾病或疲勞駕駛,不得駕駛機動車。

(三)定期開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訓,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主管處罰100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監督執行權歸公司綜合管理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試行三個月,三個月後正式執行。

工廠安全員工守則 篇2

一.總則

為規範公司治安、消防和其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守則。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均須遵守,外來辦事人員參照執行。

三.安全規則

防火、防盜、防災、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為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要敢於與壞人壞事作鬥爭。

員工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員工上下班、外出公幹、出差,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例,確保人身、財物安全。

四.日常安全措施:

員工不得將貴重、大件私人用品存貯於公司辦公場所或倉庫;

員工下班前認真檢查本崗位、辦公場所,消除水、電、氣等設備存在的隱患。如本人不能解決,下班前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員工下班鎖好各類門鎖,有保險的加鎖保險,開啟報警系統;

發現事故苗頭、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先立即報告主管或安保部;

做好交接工作,班次之間無縫銜接;

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不準在值班場所留客人;

不準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不準在禁煙區抽煙;

不得偷竊個人或公司財物,拾到遺留錢物一律上交。

五.一旦發現火警,須採取如下措施:

保持鎮靜,力戒驚慌;

撥打火警電話,準確報告起火部位、燃燒品等情況; 按動附近火災報警器;

關掉一切電源開關,關閉火警現場的門窗;

迅速呼喚同事援助;

利用附近滅火設備,盡力將火撲滅;

防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引起漏電而導致火災;

服從現場主管指揮,見義勇為,身無士卒,奮力撲救; 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電梯,由安全樓梯轉移。

六.使用明火和高空作業,必須經安保或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才能進行。

七.員工積極參加防火演習,瞭解有關消防知識,熟記火警電話,熟悉電源開關、出口通道、滅火器具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八. 一旦出現意外事件,須採取如下措施:

如遇意外傷害事件,應照顧傷者或協助轉送醫院;

及時通報公司主管或值班人員;

對危險區加設標誌,警告別人勿靠近或指派專人看護。

九.對緊急事故:

對突發事件保持鎮靜;

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和領導;

在自身安全情況下,適時處置;

無關人員不準進入事故現場;

對外界暫行封鎖消息,統一對外發布口徑。

十.附則

本守則由安保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辦公室會議批准頒行。

工廠安全員工守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規範員工日常工作行為,妥善處理各種意外突發事件,使員工能夠及時有效地做好防護工作,確保公司和員工的財產及人身安全,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員工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消除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有效進行。

第三條 本守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其他各類員工和實習生等)。

第二章 員工安全職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公司員工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職責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和安全規程,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二)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接受安全指導,在作業中切實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發現危急徵兆,應主動採取措施,當危及員工人身安全時,可先撤離崗位,並向負責人報告。

(三)上崗操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生產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及勞動防護用具,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四)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產,平穩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認真做好各種紀錄,不得串崗、脱崗、嚴禁在崗位上睡覺、打鬧和做其它違反紀律的事情,對他人違章操作加以勸阻和制止;加強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自己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報告負責人。

(五)積極參加公司的各種安全活動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地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並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章 安全要求及常識

第五條 公司新進員工必須接受入職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防護意識。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採用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方式,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嚴禁冒險、疲勞作業。操作前,根據各自的崗位要求應認真檢查與自已崗位相關的設備和工作場地等,排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對崗位工種需持證操作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公司應在辦公區域內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員工應參加每年的消防演習,並應知應會各類常用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八條 公司財務辦公室應獨立設置,配備保險箱、保險櫃,應採取防護措施,避免在公司內存放大額現金。

第九條 員工每天工作前要先檢查各自的辦公區域,電源開關是否正常,必要時請公司安全管理員檢查有無漏電現象。

第十條 辦公區域如出現陌生人,應主動上前問好,並詢問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員工下班前應檢查所在辦公區域門窗是否鎖好,各種辦公電器電源是否切斷,周邊同事是否遺漏貴重物品,夜間值班保安人員應定時巡視辦公場所,仔細檢查上述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駕車員工出車前應檢查剎車、燈光、喇叭、方向盤運轉是否良好,輪胎是否充氣飽滿,各部件鏍絲是否緊固等事項。

第十三條 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現場管理人員不能解決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發現重大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時,應採取儘可能的措施後,撤離生產現場。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必須及時報告,保護好事故現場,搶救傷員。並嚴格執行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嚴肅處理事故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 員工外出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者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無照駕駛、酒後駕駛,避免疲勞駕駛。如組織商務宴請,發現駕車同事、客户飲酒,應安排出租車或其他方式以確保其安全。

第十七條 駕駛摩托車,必須配戴頭盔、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具。

第十八條 在外乘車,忌未等汽車停穩,搶先上下車;忌站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忌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長途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忌在機動車行駛途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跳車。

第十九條 若所乘車輛不幸翻倒、翻滾,切忌死抓車體某個部位,應立即抱頭縮身。

第二十條 如所乘的船隻在海上遭遇事故,在撤離艙室前,應儘可能地多穿衣服、戴手套、圍巾、穿好鞋襪(不透水的衣物最佳),這樣可在落水後使身體表面與衣服之間形成較暖的水層,並能有效阻止與周圍海水的對流交換。

第五章 出差或駐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出差前準備事項:

(一)將有關個人資料的複印件存放一份在家中或辦公室中,如:出差路線、護照(身份證)、簽證、對方公司聯繫人和電話號碼。

(二)隨身攜帶緊急聯繫資料,應包括:家中聯繫電話、健康信息、過敏情況、現在或曾經患過的疾病、現服食的藥物等。

(三)攜帶護照(身份證)、機票及所有旅行資料,應將其複印件與原件分開存放。

第二十二條 出差期間注意事項:

(一)出差期住宿選擇公司規定賓館或與當地項目公司聯繫解決;如果條件不允許,則應儘量入住正規旅館,以保證人身及財物安全。

(二)住宿期間一定要將貴重物品寄存在可靠的地點,不要隨身攜帶大量現金。

(三)出差期間應儘早返回旅館,不要在外停留時間過長,以免發生意外。

(四)入住旅館後,應儘快熟悉賓館的內部情況,特別是安全疏散通道、緊急出口等的位置,要做到心中有數,一旦出現意外事故,能夠安全、迅速的撤離現場。

(五)住宿期間要對房間內的電器進行檢查。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須加強通風;如果使用電熱熱水器,應將電源切斷後再使用,以防觸電。

(六)入住賓館後,應及時與項目負責人或部門經理聯繫,報告出差地點、旅館名稱、電話號碼等情況,並注意與同駐地同事隨時保持聯繫。

(七)如因項目需要,部門員工長期聚集某地租房,部門經理必須指定每個團隊的負責人,以協調安全等事項。

(八)嚴禁在住宿處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接電源,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化學危險品等。

(九)儘量不要在住宿處吸煙,嚴禁在牀上吸煙;需要抽煙的住宿人員應到走廊、客廳、陽台等通風處,煙頭應在確定熄滅後,投入垃圾桶。

(十)員工駐外或出差期間住院,必須是急診入院或轉住院,應儘快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保存好住院相關單據,以便後續報銷事項。

第六章 突發緊急事件

第二十三條 如在辦公場所發生火災、斷電、地震、恐嚇、颱風、洪水等緊急事件,其處理方法參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公司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和《公司公共衞生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第七章 定責、解釋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如員工未遵守本守則而發生事故,或造成其他員工或第三方人員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當事各方應依法承擔責任;如同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責賠償;若造成其他違紀事實的,按《員工手冊》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安全管理員由各部門指定,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標籤: 員工 通用 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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