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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員工守則(通用3篇)

零售藥店員工守則(通用3篇)

零售藥店員工守則 篇1

1、目的:為加強藥品購進環節的管理,保證經營合法、藥品合格,制定本制度。

零售藥店員工守則(通用3篇)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範圍:適用於本企業購進藥品的質量管理。

4、職責人:藥品購進人員

5、內容:

5.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質量第一”的原則,

嚴格執行藥品購進程序,確保購進藥品的合法性。

5.2、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範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負責人對其進行現場調查認證,簽訂質量保證協議,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5.3、採購藥品應簽訂採購合同,明確質量條款。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5.4、配合質量負責人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5.5、分析銷售,合理調整庫存,優化藥品結構。

5.6、每年定期會同質量負責人對購進藥品的質量情況進行彙總分析評審。

5.7、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

零售藥店員工守則 篇2

1.目的: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的銷售管理,規範藥品處方調配操作,確保銷售藥品的安全、有效、正確、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範圍: 處方藥的調配。

4.責任人: 處方審核人員

5.內容

5.1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5.2審方人員應由具有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5.3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後,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説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後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5.4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5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5.6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後,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零售藥店員工守則 篇3

1、目的:為規範藥品養護環節的管理,保證陳列、儲存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範圍:適用於本企業陳列、儲存藥品的質量管理。

4、職責人:藥品養護人員

5、內容:

5.1、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陳列藥品的安全有效。

5.2、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處理藥品養護工作中的質量問題。

5.3、養護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温濕度進行記錄。

5.4、作好藥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內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寫效期催報表。

5.5、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藥品必須存入不合格藥品專區,作出明顯標誌。

5.6、負責對保管、養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確保正常運行、使用。

5.7、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5.8、及時分析養護信息,並上報質量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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