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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基本要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採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並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註欄目中註明並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採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採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鑽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後,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範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儘可能縮短採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後,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於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隨着大壩主體澆築強度逐漸加大,壩體高度不斷上升,項目部所屬施工範圍內交叉作業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因交叉作業發生安全事故,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明確各生產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安全責任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項目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特制定《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大崗山葛洲壩大壩工程項目部所屬施工區域。

二、定義和術語

定義:

交叉作業的範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和多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術語:

1、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度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2、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專業隊伍同時生產或檢修。

3、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4、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使用工序複雜,通訊聯絡不暢等;所以作業干擾較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較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責任規定

項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業由施管部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各廠、隊內部交叉作業由各廠、隊負責人負責管理和協調;安環部負責對交叉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1、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施工單位為責任方,其施工人員應為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類交叉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c、d類交叉作業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4、交叉作業責任方必須確保隔離設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完整、可靠性。由於此設施缺陷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及設備、設施、料具損壞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5、出現交叉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時。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由項目部明確安全責任,待責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6、交叉作業的各施工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人進行交叉作業安全教育,並做有針對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

7、項目部各級部門、人員有權對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監督該單位按期落實和驗收。

五、管理要求

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業,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範圍之外,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責任單位必須在層間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設備安全。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業。

2、拆除腳手架及模板時,下方應劃定警戒區域,並派專人進行監護,下方禁止人員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拆除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時必須採取保險措施,防止物件墜落傷人,拆除的各類材料必須搬運至安全部位分類擺放,嚴禁在臨邊處、腳手架邊緣、模板上等容易發生墜落地點存放各類材料。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纜機、塔機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當纜機在某一部位進行吊物作業時,塔機如需進入(或經過纜機作業區域)時,須由施管部片區負責人通知當班調度員停止纜機作業,在確認纜機停止運行後片區負責人方可通知塔機進入該區域。纜機、塔機指揮人員對吊物運行軌跡進行監視。纜機、塔機行走時吊物或大鈎,相互之間必須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離、10米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採取防滑措施,吊鈎應有安全裝置。

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雙方或多方需要進行作業時,必須提前一天在現場調度會上説明,必須服從施管部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入交叉作業部位進行施工。上方進行焊接作業時,為避免焊渣傷人和火災事故發生,施工方必須準備好必須的消防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要做好防護隔離和保護措施。倉內衝毛作業時嚴禁將各類施工廢棄物衝出倉外,以避免衝毛的各類施工廢棄物對下方施工、通行人員造成傷害。

6、同一區域內各作業隊進行平面交叉作業時,應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聯繫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安全問題。項目部施管部應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倉內平面交叉作業由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專業教育、危險源告知等。倉內澆築人員必須和倉內施工機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離,各施工設備相互之間必須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離。纜機吊罐、平倉機、振搗機等施工設備在靠近模板作業時必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離,以免造成模板變形、坍塌、b7螺栓受損和混凝土灑落至倉外傷人等。

7、現場施工人員如需進入交叉作業區域,必須由負責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及確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進入,如不聽從現場警戒人員警告執意進入的,造成傷害由違章人員自身負責,並且按照《項目部獎懲條例》對其作出處罰。

8、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確保設備運行、維護、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墜物傷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温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台、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鈎,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衞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發放範圍

1.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二、考核內容和辦法

1.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並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核簽發。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並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序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築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塗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並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餘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温高處作業: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温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温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2℃及以上時的温度。低温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温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於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佈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一級明火作業,批准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准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並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並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塗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範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於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乾淨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範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櫃及卸油後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於不得進行明火作業範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鈎,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審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鈎,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瞭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佈置明火作業防範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艙油櫃、清艙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准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週歲;

b)國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着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釦;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鍊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範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佈置生產,與明火相牴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櫃的部位,並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並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範。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並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櫃。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並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佈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範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範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範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採取有效防護,下方採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櫃)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於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並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櫃)、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採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並傳導。對塗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塗裝部位前後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後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後,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後,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並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温高處作業: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温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温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2℃及以上時的温度。低温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温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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