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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鈎、支架把手等。

4.4鈎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脱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裏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温、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脱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台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台。

第十條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提高大型設備的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大型設備的經濟運行,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現就我礦使用的大型設備,實行包機到人,責任到人的包機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機制度:

1、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進行檢查、監督、督促班組月度定期維護、保養和總結工作。

2、包機人需組織好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運行、檢修,有計劃的安排消缺、檢修等維護工作。

3、包機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週至少到所包機負責的機電設備區域檢查巡視一次,並留有記錄,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處理。

4、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的備品配件庫存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單機重點設備的易損件必須有合理的儲備,若如備品備件及時申報審批。

5、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值班長交接班記錄進行不定時查看,及時瞭解人員交接班情況、設備運轉狀況、設備故障及隱患情況。

6、包機人要認真督促好所包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並經常關注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設備不安全隱患,對於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礦長和集團公司機電部彙報。

7、包機人在巡檢過程中對生產操作人違章或野蠻作業要及時進行糾正設備包機檢查管理制度並做好教育工作。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適用於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並實施防範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並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症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並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操作平台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台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操作平台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鈎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髮及鬍鬚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並適合於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製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製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採購管理者應對新採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標誌必須醒目,並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繫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核:

批准: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鈎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於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佈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一級明火作業,批准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准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並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並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塗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範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於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乾淨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範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櫃及卸油後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於不得進行明火作業範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鈎,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審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鈎,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瞭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佈置明火作業防範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艙油櫃、清艙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准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週歲;

b)國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着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釦;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鍊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範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佈置生產,與明火相牴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櫃的部位,並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並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範。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並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櫃。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並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佈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範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範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範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採取有效防護,下方採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櫃)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於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並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櫃)、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採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並傳導。對塗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塗裝部位前後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後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後,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後,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並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鑑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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