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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管理制度十篇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十篇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餘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實施程序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准後送至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於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採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於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准並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區政府採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佈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佈的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

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招租結束後,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税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複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税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户。

第十七條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租賃採取先繳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之後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閒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彙總後,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發佈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並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後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户。本辦法發佈後,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後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2

1、為規範租賃經營,提高出租的機械設備及配件的完好率和質量,減少事故的發生,制定安全責任規定。

2、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械及配件,應當具備生產(制度)許可證,產品合格。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3、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出租。

4、出租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書,簽訂協議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

5、禁止國家明令淘汰的、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出租。

6、出租工作由物業管理科管理實施。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保證太陽城的環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鋪整體觀瞻的統一協調,為創建全國優秀示範小區打好基礎,特對商鋪租賃與經營做如下規定,敬請各位業主遵守:

一、商鋪的租賃管理

商鋪業主不論自行經營或轉租給他人經營,雙方必須一同將經營內容、租賃合同複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關資料交到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同時承租人須根據其經營管理內容,將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上牆證照複印件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

二、商鋪的使用功能

本小區的各商鋪在設計上考慮到餐飲的油煙、娛樂的噪音、購副食品日用百貨的方便,在區位區域上有規劃,原則上有實用功能必須符合商鋪本身的設計使用功能。即設計的'百貨副食品商鋪禁止開設餐飲和娛樂,但餐飲商鋪可用於開設百貨副食品店。

三、商鋪的環境管理

小區商鋪餐飲經營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並取得經營許可證。商鋪經營產生廢氣、廢油、噪音等,必須有消除措施並在裝修前將處理方案報物業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如無可行措施則應改營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施工和違規。如發現其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中心將按照本小區裝修管理方面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

空調外機必須放置於物業公司統一劃線位置,解決好出水問題。

街沿上不得擺放貨物(架)桌椅、招貼、清潔用具等有礙環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鋪外經營、工作,所產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內。商鋪玻璃、廣告請各位業主定期清潔,以與大環境相統一。如各自清潔有難處,物業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償服務。

商鋪廣告燈箱鋼架及走線將由物業公司統一製作標準,業主施工時按此標準制作,不得違規。業主可自行請其他廣告公司製作,亦可請物業管理中心聘請的廣告公司製作,廣告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費。其目的在於規範廣告燈箱的統一和協調,使小區外觀更整齊、美觀。

四、商鋪的安全管理

為保證小區業主/住户的安全,物業管理中心夜間有保安巡邏,但仍請商鋪經營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測(夜間值守人員應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並服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為保證消防安全,商鋪內都設有消防設施,業主或承租方在裝修時應對該商鋪的消防方案及人員培訓做出具體安排,不得有消防隱患存在,並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條例。物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的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對所有商鋪的經營者進行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培訓。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篇(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並複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籤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並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繫。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於公司安全防範的護衞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並經常予以業務聯繫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佈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隨着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餘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後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後勤服務中心核批並報分管領導批准後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錶初始數據並經申請人簽字後,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後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築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錶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並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後,房屋租賃關係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後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税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

(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

(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經批准。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並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後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並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5

塔吊做為本公司大型機具,其租賃執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則上需保證本公司項目部租用,如已滿足內部使用後方可對外租賃,租賃除正常交費外還需簽定租賃合同。

二、塔吊租賃原則上由公司生產副總統一安排,以便根據生產情況統籌安排。

三、塔吊租賃需遵守的規則

1、租賃方法

項目部承接新項目時,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產副總提出申請,以便生產副總能夠根據項目規模調派其相應規格、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項目部承接項目後,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項目部不準外租。

3、租賃時間的計算

自項目開工、塔吊安裝試運行內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時間,截止時間以項目部提交報停申請經生產副總核實後簽字之日止。

4、租賃費用的計算

租賃費用以公司規定的價格以日計算。

5、租賃所包括的費用

(1)塔吊使用期間的租賃費。

(2)塔吊接轉發生的拆卸費、運往新棟號的運輸費。

(3)新棟號塔吊的安裝費。

(4)沒有接轉棟號拆除後運往大庫的運費。或新棟號使用塔吊自大庫運往新棟號的運費。

6、維修配件及費用的承擔

(1)塔吊公司每年應對其進行正常的維修和保養,項目部在新項目使用前需對其運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轉入正常使用,租賃費用開始計算。

(2)塔吊在開始使用後,如發生故障,大型機件的'更換和維修費用由公司承擔(指正常磨損、非塔司人為造成的損壞和維修費用,如項目部使用期間塔司違章作業和人為所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在內,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換(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項目部自行更換,公司不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注:公司所承擔的費用機械部門負責人必須經過調查,確實屬正常磨損和非人為造成方可更換。

(3)鋼絲繩屬正常消耗附件,更換鋼絲繩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四、塔吊租賃其它規則

1、項目部租賃塔吊期間需進行正常的維修及保養,嚴格執行國家《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和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db13(j)45-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

2、使(租)用塔吊嚴格按國家、省及地方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禁止違章作業,如違反有關規程造成機械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一切經濟損失均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3、項目部使租用塔吊所發生的費用(指租賃費,不包括安拆費、運費,安拆費和運費由項目部用現金自行支付)由轉入公司項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賃採取交押金和預付費的辦法,租用期滿後一次結清租賃費送交公司財務部。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6

1、安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帶。

三、高空作業,不準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

五、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弄機電設備。

六、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準站人。

2、裝拆人員進入安裝現場、登高作業必須穿軟底防滑電工鞋,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穿工作服。

3、嚴禁安拆人員酒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如酒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後果由其本人負責並開除(違反一次罰1000元)。

5、塔吊安裝、拆卸、附牆作業應設置安全警戒區域,作業人員必須聽從帶班指揮,帶班必須瞭解作業內容,操作程序及相關工種的配合要求,絕不允許無指揮作業或多頭指揮作業,多人數的羣體配合作業要設巡視員。

6、塔吊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各電氣開關、導線、安全裝置、機械傳動,受力部分等應確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檢修時,檢修人必須掛牌警示停用,嚴禁任何人擅自合閘使用。

8、安拆塔吊作業及起重設備的使用,均須符合規定工況環境要求,嚴禁在超風力及雨、雪等惡劣條件下進行作業。

9、塔機頂或降節過程中,嚴禁迴轉,必須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步驟操作。

10、塔機安裝完畢後,應認真檢查各部緊固良好與各限位保險裝置齊全完好。

11、本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發現扣三天工資。

希望本公司員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罰款50元一次,帶班罰款100元一次,累計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開除。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7

(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並複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籤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並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繫。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於公司安全防範的護衞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並經常予以業務聯繫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佈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對項目機械設備租賃的管理與核算工作,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必須由公司統一招標後由分管領導確認批准後方可使用,並簽定長期租用合同。

第三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大型機械來源為:從社會設備租賃單位租用。

第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要求。對大型起重設備和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租賃資質、設備安裝資質、安全使用許可證、設備安全技術定期檢驗證明、機械機種在本地區註冊備案資料、機械操作人員作業證明及地區註冊資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條:機械設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效操作證明,才能上崗,其他機械操作人員也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六條:公司各項施工項目管理人員不得將本項目所租用的機械設備擅自轉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租賃原則

第八條:按已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用施工方案,選擇所選機械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一律實行項目統一管理和獨立核算。

第九條:從外部租用的設備實行招租。由三家貨以上設備租賃單位參與竟標。由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考評供方情況、設備狀況、服務能力和價格等擇優確定供方。

第十條:租用的設備應選擇整機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維修方便和互換性強的設備,避免使用淘汰產品。

第三章項目租賃流程

第十一條:各項管理人員(專職)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向設備租賃單位下達施工任務通知書(附件1)。施工現場驗收單。施工任務通知書中需註明設備租賃方具體工作任務、機械大小型號,現場聯繫人電話。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保留,施工時由機械操作人員帶至施工現場,工作完成後由施工班長用項目管理人員(專職)簽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留取複印件後原件上交項目管理人員(專職)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賃機械及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服從公司調配管理,計劃內工作項目管理人需提前聯繫設備租賃單位,如遇搶修等緊急情況設備租賃單位需儘量根據項目管理人要求時間到達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規”規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設備操作人員相應的安規條例拱設備操作人員學習方可上崗操作。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設備操作人員違章行為可對其進行經濟考核,考核金額在租賃費結算金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如有故障應及時更換,保證施工進度。

第五章租賃費的結算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設備租賃價格按照標價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設備租賃結算由項目管理人員按季度編制結算單報公司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交公司財務部統一劃撥。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項目施工機械設備租賃行為,加強機械設備租賃及其計量管理工作,明確各環節中責任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機械租賃可控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械設備租賃遵循先內後外的原則,以內部調配為主、市場租賃為輔,防止盲目租用增大成本或造成本公司機械的閒置。

第三條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和開工後分階段將工程需用機械設備使用計劃,以文字形式報公司設備管理部進行內部調配,上報的內容包括: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使用時間等。

第二章機械設備的租入管理

第四條各項目部在租用外部設備時,按照規定填寫《機械租賃審批表》報請公司審核,項目部外租機械(大型機械)單台使用期限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對租賃的機械應及時簽訂租賃合同,並上報公司審核加蓋審核章。

第五條租入機械儘量實行工程任務包乾形式使用,如果工程量不飽和可採用台班計量或月租方式,並限定最低工作時間,儘量降低超時單價的補償,防止設備窩工浪費。

第六條項目部設備管理部門必須每天將租用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油耗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填寫《設備工作單》。

第七條對租入的設備要加強計量籤認管理。計量籤認原則上由項目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使用工程結算單格式,按工程結算程序逐月進行結算,由合約商務部進行計價。

第八條計量籤認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型號、日期、工作內容、起工作起始時間、工作台時及駕駛人員和使用人員簽字等。

第九條對租入設備的油料添加需有出租方授權人員的籤認。項目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需每月結合計量籤認彙總租入設備的油料消耗,如發現油料超耗應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項目設備部門要建立完善《設備租賃台帳》,對項目外租設備堅持每月經濟分析,做到有問題早發現,早處理,力爭使外租設備做到經濟、合理、高效。

第三章租入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租入機械設備的使用、調度由生產經理或現場調度統一安排,特殊情況下若需要使用施工設備,需告知項目經理。

第十二條使用機械設備單位每天要對設備的使用情況按規定及時予以籤認。

第十三條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及時把籤認的《設備工作單》交到項目部物資設備部,以便於彙總統計及時填寫《設備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四條填寫《設備使用情況彙總分析表》是為了每月對租入的機械設備使用情況作出統計分析,以便掌握每台租入機械的適用性(是否存在以大代小)、機況、油耗、出勤率、工作態度等作出評價,提供機械成本支出分析依據,並以此作出是否續租。

第十五條《設備使用情況統匯分析表》由設備工程師彙總填寫,每月月底呈報物資設備部長、主管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及公司設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租賃設備管理不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報項目部給予經濟處罰。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户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並填寫,、。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遊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牀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衞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卧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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