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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某企業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某企業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充分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控制作用,依據“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實施大綱”(略),特制定以下標準及程序。

第二章 借款審批及標準

第二條 出差人員借款,應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略),填寫好該憑證後,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各級主管領導批准,最後由財務經理審核後,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在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三天無故而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三條 外單位、個人因私借款,在填寫“借款憑證”後,一律由財務總監審批,經財務經理審核後,方予借支。凡借用公款的員工,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第四條 試用人員如果借支差旅費或臨時借款,必須由正式員工出具擔保書或籤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各項借款金額在3000元以內的按上述程序辦理,超過3000元的須報請財務總監審批。

第六條 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應在三天內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報賬後結清借款。如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欠款部分,財務部有權在其當月工資中扣回。

第三章 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第七條 住宿公司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平均每天不能超過80元,業務主管每天不能超過60元、業務員每天不能超過45元。高層領導如果因工作需要住宿費超過每天80元標準的經財務總監批准後,可給予報銷。

第八條 出差補助。按出差起止時間每天補助30元。

第九條 市內短途交通費費用控制在人均每天30元以內,憑票據報銷。

第十條 其他雜費。如存包裹費、電話費和其他雜項費用控制在平均每人每天10元內,費用憑單據報銷。

第十一條 車船票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里程,憑票據核准後,給予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事先整理好報銷單據,由主管會計對單據進行全面審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勤補貼,然後由部門經理籤認並報有關各級主管領導批准,經財務經理審核後,方能報銷。

第十三條 出差坐飛機,需由部門經理批准,另外連續三個月虧損的單位人員出差,一律不準乘坐飛機(特殊情況報上一級領導批准)。

第四章 業務招待費標準及審批

第十四條 總公司本部各業務部的業務招待費,應控制在各部門完成的營業收入的2.5%以內,由部門經理掌握開支,總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職能部門,按總公司下達的指標使用,由財務經理掌握開支,下屬公司根據完成的營業收入,控制在4%內,由經理掌握開支,超過部分一律在年終利潤分配留成公益金中相應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凡屬指標內的業務招待費,報銷單據必須有税務部門的正式發票,數字分明,由經手人簽名,並註明用途,由部門經理加簽證實後,再報財務經理審核,然後由各級主管領導審批,方能付款報銷。

第十六條 超出指標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報銷,如果出現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審核加簽,董事長批准,方能報銷。

第五章 其他有關費用的開支標準及審批

第十七條 屬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XX元以內的應憑税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先由經辦人和部門經理簽名後,報分管領導批准,然後送財務經理審核報銷;當費用超過XX元以上時,須報財務總監批准。

第十八條 屬非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XX元以內的按有關規定執行,XX~5000元的則應報財務總監批准,超過5000元的報董事長批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如經費開支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指定代理人簽署,並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內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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