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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品及管理費用支出的實施細則

辦公用品及管理費用支出的實施細則

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規範公司的辦公用品的領用支出,更好地維護公司利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辦公用品及管理費用支出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辦公用品的申領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原則上應統一由行管部負責採購。

第二條 辦公用品採用每兩個月一次的發放制度,各部門應以部門為單位將需求計劃明細表報到行政管理部,申報時間為單月的5日前。

第三條 行管部按照公司《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將各部門辦公用品費用進行統計並上報總經理,審批後按其《支付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辦公用品領用的範圍見副表。各部門領用辦公用品,應按所報需求計劃明細表於雙月的25日—26日到行管部領取。

第五條 行管部建立部門《辦公用品領用台帳》,部門領用人均需簽字確認所領辦公用品;價值在5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如硒鼓、墨盒、計算器、電話等需以舊換新,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監督落實。

第六條 各部如領取複印紙張1包以上(含1包)要通過部門經理同意並進行登記,由行政管理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領取;複印需要將複印的內容、數量進行登記,計入該部辦公用品台帳。

第七條 下屬子公司領用複印紙或進行復印的,要經過主管領導批准並按照現有文 祕 家 園規定持部門經理簽單複印,費用由行管部按季度進行核算、結帳。

第二章 辦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各部門應妥善保管所領辦公用品,日常辦公用品(如簽字筆)損壞、丟失均由部門自行處理解決。

第九條 各部門所用辦公用品,單價在XX元以上(含XX元),均屬貴重物品,應到行政管理部進行備案登記,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制定保管措施及外借登記手續。損壞、丟失的按總價的5%-10%賠償。

第十條 共用的貴重物品如攝象機、照相機、複印機、投影儀等,由行管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並負責產品的維修、保養。如需外借,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保管人員不得擅自外借,如因私自借出或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按價款的10%進行賠償。

第三章 公司公用性辦公設施的管理

第十條 辦公樓內、外公用設施部分如照明用燈、開關、水暖管件等;公司樓內保潔、洗手間等用品;公司院內、院外綠地的維護保養、補種;滅鼠、滅蟑、滅蠅等由行政管理部根據需求按季度或月報預算並負責落實。

第十一條 公司院內的消防、安保等設備、設施的保養、維修由行政管理部、經管部根據需求報預算並負責落實。

第十二條 公司公務用車的維修費、保養費、汽油費、車船使用税、保險費、過橋停車費等由行政管理部按照需求報預算並負責落實。

第十三條 公司網絡、各部門計算機及配件,由經營管理部負責維修、保養,以確保各部門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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