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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過失單》管理制度

《員工過失單》管理制度

一、籤批權限及程序:

《員工過失單》管理制度

1、所有簽發的員工《員工過失單》必須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員工過失單》簽發的直接依據為《員工手冊》以及相關補充規定。

3、總經理有權對酒店部門經理級(含)以下任何一名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其中對部門經理的處罰意見,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再通知人力資源部下發《員工過失單》;對部門副經理、助理級(含)以下員工的處罰意見,可直接通知人力資源部下發《員工過失單》。

4、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有權對分管各部門經理(含)以下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其中對部門經理的處罰意見,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再通知人力資源部下發《員工過失單》;對部門副經理、助理級(含)以下員工的處罰意見,可直接通知人力資源部下發《員工過失單》。

5、行政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行使總經理簽發《員工過失單》的權限。

6、人力資源經理、質檢經理有權對酒店內主管(含)以下員工直接簽發《員工過失單》。

7、“輕度過失、重度過失、嚴重過失” 三級過失依次適用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罰;但嚴重過失中如情節特別惡劣,負面影響特別巨大,經研究決定可直接給予“辭退或開除”的處罰。

8、各部門過失處罰:

(1)部門經理有權對本部門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部門主管亦有權對所屬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並須經部門經理籤批。

(2)各部門對本部門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時,如屬“警告、記過”處罰,由部門直接簽發,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如屬“記大過、辭退或開除”,須通知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核實情況後簽發《員工過失單》。在此過程中,人力資源部有權對部門提出的處罰予以更正或調整。

9、大堂經理在值期間,有權在大堂區域對酒店主管(含)以下任何一名過失員工提出過失處罰,並通知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情況後簽發《員工過失單》。在此過程中,人力資源部有權對大堂經理提出的處罰予以更正或調整。

二、員工過失的連帶處罰:

1、凡受到“警告”處罰的員工,三個月內不得加薪或晉級;受到“記過”處罰的員工,扣罰全部當月獎金,且六個月內不得加薪或晉級;受到“記大過”處罰的員工,扣罰當月及以後二個月的獎金,且一年內不得加薪或晉級;受到“辭退和開除”處罰的員工,扣罰全部年終獎金。

受到上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的員工不得參加優秀員工等的評選,但可享受正常福利待遇。

2、根據過失員工的過失程度,可同時輔以最低50元的經濟處罰。

3、凡受到“警告”處罰的試用期員工,延長試用期一至三個月;受到“記過”(含)以上處罰的,自動辭退。

4、凡員工受到某一級別的過失處罰後,一年內再犯,無論程度如何,處罰自動升級。

5、凡員工在六個月內累計受到2次過失處罰(其中1次是 “記過”處罰)的,自動辭退;一年內累計受到3次過失處罰(且其中2次是“記過”處罰)的,自動辭退;受到1次“記大過”處罰的員工,一年內再次受到過失處罰, 無論何級別,自動辭退。

6、《員工過失單》須由過失員工簽字確認;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如員工無理拒絕簽字,過失自動升級。

7、《員工過失單》有效期為一年。

8、《員工過失單》一式三份,分別交由部門、人力資源部和員工本人留存。

9、《員工過失單》進入員工檔案

三、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四、遇有與原規定相牴觸之處,以此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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