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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我國對出生醫學證明有着嚴格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台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到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後,將證件的起直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並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並由領證人簽字、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計算機打印系統的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傭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後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人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 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父母親領取,副員由户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單親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由於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親生兒出生後一個月內,親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1、親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2、親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3、親生兒父母雙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

四、換髮制度

換髮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户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登記而需要變更親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籤

發機構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院機構書面申請換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員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髮,換髮後原證件由換髮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親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親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親生兒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户口的證明等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衞生

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後,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員,副員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一原證信息一致,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後及時將相關信息登記,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使用於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對於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英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於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等工作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每年度產生的廢證於次年1月5日前上交縣婦幼保健院並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省證件辦集中銷燬。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髮、補發、網絡管理工作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縣(區)衞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户籍登記部門和市級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併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並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到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常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理、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理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

時報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鑑定,明確真偽。各地衞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户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鑑定的信函後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鑑定,並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潰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彙總後於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髮、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親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標籤: 管理制度 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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