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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原則制度大綱

信訪原則制度大綱

本文主要從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工作原則;《新條例》的七項制度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視人民羣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加強對信訪人權益的保護;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責任原則;信訪問責制度;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制度;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制度;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制度;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制度;“三級終結制”制度;過激信訪將受到懲處制度等,具體材料詳見:

信訪原則制度大綱

富有中國特色的信訪制度因具有中國傳統社會長期存在的“人治”思想這一基礎,它作為一種民情上達、申冤維權的特殊通道,對社會起着安全閥,對老百姓起着寬慰劑的作用。

一、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羣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

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

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

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羣眾的聯繫;

二是創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

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工作原則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把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作為信訪工作的指導原則。為了落實這一指導原則,充分發揮信訪制度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了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六項具體原則:

(一)方便信訪人的原則

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瞭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為信訪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信訪工作必須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從信訪事項的提出到信訪事項的辦理等各個環節規定了方便信訪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總則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二是,專門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體條文中力求體現方便信訪人的精神,如在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在信訪方式上,條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這意味着現代化的電子郵件也可成為信訪的渠道,有利於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負擔,避免為上門走訪而勞民傷財的現象)、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等方面,都作了有關方便信訪人的規定;

四是條例還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製度,體現了信訪便民原則。

(二)加強對信訪人權益的保護

“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新信訪條例的重要原則,同時,“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也從原來的普通條款提升到總則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新條例還為信訪人增加了四項新權利: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相關的信息;可以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對信訪內容是否受理,必須給予書面回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不服,可請求其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複查”,並可以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這條原則是在總結信訪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將實行多年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信訪工作原則,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既體現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的要求,也有利於明確工作責任。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信訪事項原則上由事發地政府解決,事發地政府解決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級政府解決,下級政府不能將矛盾直接推給上級政府。“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在明確信訪事項歸哪一級政府負責後,主管此項工作的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具體辦理的責任,不能把矛盾推給政府或其他部門。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依法解決問題,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解決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是判斷是非、衡量各種要求是否合理的準繩,也是統一各方思想的依據。解決問題,糾正錯誤,都必須依法辦事。對於投訴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的信訪事項,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對於既缺乏事實依據又不合法的信訪事項,要講清道理,堅持原則,決不能“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同時,要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當地解決羣眾信訪反映的問題,不能讓小事釀成大事,小矛盾釀成大矛盾。

疏導教育,就是要做好説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導羣眾情緒,並對羣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訪,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一個方面,需要綜合運用。

(五)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

治標,就是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解決已經發生的信訪問題,化解已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治本,就是嚴格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侵害羣眾利益行為發生。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強調治本。

其次,強調了及時化解矛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第三,強調了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重要性。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閲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這三個方面工作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信訪工作逐步走向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良性軌道。

(六)責任原則

責任原則,是指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不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信訪事項,造成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原則的核心是通過強化責任,建立“事要解決”的長效機制。

為此,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環節中,強化了有關行政機關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

四、《新條例》的七項制度

(一)信訪問責制度

有權力就有責任,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修訂後的條例信訪部門的權責得到加強。新條例規定,縣以上各級政府應設立專門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賦予各級信訪機構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調研分析、業務指導職能,同時賦予了其提出改進建議權、行政處分建議權、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建議權等三項全新職權。這些新職權,對於改變信訪部門的“收發室”角色,進一步提高推動解決問題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

在賦予了信訪部門一定的督辦權的基礎上。新條例同時規定,信訪部門沒有履行好職責,沒有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督辦好信訪事項的,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將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強化了有關部門的信訪責任機制,督促地方對民眾的信訪給出明確的答覆。信訪問責制度無疑將有利於提高信訪的效率。

(二)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制度

新條例明確要求,縣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要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有關負責人應當閲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制度

與1995年的舊條例相比,“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為新條例首倡。此條規定和日前通過的公務員法相互照應,有助於信訪部門完善公務員隊伍的考核機制,避免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將有利於提升信訪條例實施的時效性。由於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原因,造成反映情況不暢通、解決問題不力,將依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這就能確保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到實處。這些規定旨在使各級幹部強化“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意識。

新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屬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信訪人。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四)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制度

新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信訪部門應將信訪內容輸入該信息系統,同時各級政府、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應實現互聯互通。信訪人可以持行政部門的受理憑證,到當地信訪部門或接待場所查詢上訪的辦理情況。據介紹,建立信訪信息系統,看起來是一個工作方法的改進,實際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訪人可在當地進行信訪,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訪;其次,能防止重複信訪,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訪,減輕信訪人的負擔;最後,它有利於上級政府和信訪部門掌握情況,隨時瞭解、督辦信訪事項,推動問題的儘快解決。

(五)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制度

新條例規定,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近年來的實踐證明,聽證制度有利於廣泛吸納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敗交易,可以起到矯正決策失誤和彰顯程序正義的重要作用。在信訪領域引入公開聽證制度,對於妥善解決信訪中的疑難糾紛,緩和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六)“三級終結制”制度

也就是説,同一信訪事項最多經過三級行政機關進行辦理、複查、複核。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新條例由過去的“兩級信訪”變為“三級信訪”,加大了對相關部門的督辦力度,同時,也有利於防止少數人為個人私利無理“纏訪”。

(七)過激信訪將受到懲處制度

為避免少數人在上訪時採取過激方式,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新條例規定,信訪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集體走訪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新條例還規定,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⑴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⑵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⑸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⑹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結束語:今天洶湧的信訪浪潮,對於致力革新的領導人來説,既是巨大的挑戰,也藴藏着推進政治改革的巨大機遇:能否順應民意需要,一方面通過加大對具體上訪案的處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讓人民滿意”,進一步加強和鞏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從根本上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緊緊抓住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個要點,同時尋求推進社會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過對國家政治結構的梳理,從長效上建立起舒緩社會矛盾的通道。

標籤: 信訪 大綱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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