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大綱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大綱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羣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xx《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大綱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範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xx的;

3、涉及羣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複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後要形成書面彙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範,手續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彙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説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xx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enxv9d.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