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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並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儘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採輪調、輪休,並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戳銷案,防止重複請款。 第十二條 存於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採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户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製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一次為宜)。 第十六條 單據開具儘可能一次複寫,並避免塗改。 第十七條 儘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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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制度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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