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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十篇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十篇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並交書面的申請。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十篇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於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於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准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並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後,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2

1、若有在酒店範圍內進行施工的單位,在進場時必須持有聘請施工部門簽發的申請或證明,經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對批准後方可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2、請施工的部門,在填寫申請或證明時,要求寫清施工單位名稱、人數、施工區域、工時及負責人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持申請或證明及參加施工人員的有效證件到保安部辦理入場施工手續。

3、保安部向施工單位發放臨時施工卡,並收取證件抵押金人民幣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後,憑工卡到保安部祕書處註銷並退回押金。

4、辦理施工手續的同時,施工單位負責人要與酒店簽定防火責任書,確定施工防火責任。

5、任何施工單位和個人進入酒店施工必須走員工通道,並配戴臨時施工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營業區域和使用客用設施,施工結束後,所帶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須有聘請單位簽發的放行條。

6、施工期間,要遵守酒店各項規定,如需增加人員時要及時補辦手續。

7、施工期間,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禁止在施工現場亂拉、接電線。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時,必須到酒店保安部遞交申請,辦理動火證,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和做好清理現場周圍可燃物等安全防範措施。

9、要及時清理工程垃圾,保證施工現場清潔,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內堆放雜物。

10、對施工單位入場施工不辦理臨時施工卡、手續不全的、現場管理混亂、未辦動火證而動用明火操作的,根據施工性質,保安部有權給予相應的處罰和追究當事人責任。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刻苦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和工程建設的需要,樹立全局觀念,團結協作,恪盡職守,保證按上級要求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任務;

三、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講文明、講禮貌,保持辦公室的安靜和環境衞生,熱情接待來人來訪,並妥善處理來訪事件;

四、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和無故曠工,有事須先請假;

五、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隨時到工程現場跟班作業和處理有關問題;

六、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和遵守學習制度;

七、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按規定應當保密的有關文件;

八、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廉潔自律,不得向施工單位索要財物、接受施工單位的請吃和收受,不得參與承建單位材料採購。

1、及時將收到的有關文件呈送有關人員審閲,並將處理意見和情況向法人代表彙報;

2、負責起草項目部有關文件、情況彙報,及時將附城圩應急加固工程建設情況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彙報;

3、各分管部門以項目部名義擬發的文件由各主管人員負責起草,送辦公室核定格式、編寫文號,再送法人代表審籤、發文;

4、各分管部門因業務需要,需加蓋項目部公章的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用印,重大文件須經法人代表同意後,才能用印。

1、項目部人員因工作需要,須購置辦公用品時,應擬出物品購置計劃單送辦公室彙總,再由辦公室送法人代表審批後購置;

2、消耗性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分期提出購置計劃,經法人代表審批後購置;

3、各分管人員到辦公室領取辦公用品須填寫辦公用品名稱、規格、數量、領物時間和領物人姓名。

1、項目部的各類檔案資料分年度集中管理,由各分管人員將每一年度的檔案資料送辦公室;

2、資料檔案存檔時必須填寫存檔人、資料名稱及份數;

3、項目部工作人員借閲檔案資料時,應填寫借閲單,外單位借閲本部檔案的,原則上不能帶走,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借閲;

4、各類借閲的檔案應妥善保管及時歸還。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為確保醫保聯網計算機應用能夠正常、高效、安全地運行,實現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和應用安全的目標,特制定醫保聯網計安全應急應急管理制度。

一、落實責任主體

主管部門負責所有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本店專人操作員為本店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安全直接責任人,本店負責任人為本店網絡安全監管員和責任人。

二、強化安全意識

定期進行全員網絡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提高人員政治、業務水平,全員參與,齊抓共管,把相關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網絡的安全有效運行。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三、計算機網絡應急管理

出現了專用計算機安裝了其他軟件或修改、刪除醫保聯網計算機上文件時立即聯繫藥店負責人,對未造成破壞和損失及時更正錯誤。評估和查看損壞程度和嚴重程度,輕微的批評教育,嚴重的進行追責和上報主管部門處理重要的數據文件的多份拷貝異盤存放上嚴格檢查,確保數據的完整、安全、有效。每週進行電腦硬件和網絡傳輸的檢測,確保電腦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安全高效支持,發現電腦運行異常或網絡傳輸卡頓,及時與維保單位聯繫,及時排除故障,並把相關情況登記在案。發現有移動設備與醫保聯網計算機有非經許可的必要的數據交換或安裝輸出等,及時上報上級責任人和上級單位部門,並做好相關證據和現場的保護和保存,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整記錄,儘快完善相關措施,確保網絡運行的安全,確保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無任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5

解僱,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關係該員工的就業,而失業可能對員工的生存造成影響,也與《勞動合同法》穩定勞動關係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僱員工的12個敗訴節點對一一闡述。

敗訴節點1:缺乏規章制度

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太任性,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解僱特定員工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規定,如果員工的某行為嚴重違反起碼的勞動紀律,例如一個月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早退10次以上等,儘管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僱該員工。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2、單位規章沒有公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則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3、規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據此解僱員工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則也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4、規章制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過來,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則該規章制度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5、規章規定顯失公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條規定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是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也不能作為解僱員工的依據。

敗訴節點6、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7、解除依據適用錯誤。

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僱員工,解僱的規章制度必須和員工的行為嚴格對應,否則,就是適用規章制度錯誤,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8、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界定不清。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界定清楚,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白白地將界定權丟給了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顯然加大了訴訟風險。

敗訴節點9、未能依法有效送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送達員工,否則,則表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讓員工知道,相應地,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還沒有解除。

敗訴節點10、未告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敗訴節點11、規章制度相互衝突。

很多中小企業由於缺乏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被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門瓜分,各個部門缺乏統一的溝通,因此,在規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為戰。加上對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規定各自的權責利邊界,所以,各個部門推諉、爭奪規章制度制定權的情況時常發生,再加上部門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規章要麼重複、衝突,此時,如果員工要求適用對其有利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敗訴節點12、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要求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6

序言

本公司作為依據高科技信息技術對客户提供高質量服務的公司,對於網絡辦公的要求很高,互聯網已經成為我們工作中不可缺少、便捷高效的工具。

在享受着電腦辦公和互聯網絡帶來的速度和效率的同時,部分員工非工作上網現象也開始顯現,為了避免對公司互聯網絡資源被濫用,提高工作效率,IT部及人力資源部特此規定表述公司網絡使用規範,望全公司人員能恪守規則,共同營造高效有序的網絡環境。

上網行為不規範的危害

員工非工作上網行為,對網絡的濫用會給單位企業帶來成本的增加、效益的流失,甚至引來災難性的後果。據中科院一項調查顯示:如果一個員工的月薪是4000元,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他(她)每天若拿出1小時的時間進行聊天、網購、炒股等“網事”,那這個員工每月就將給企業帶來500元【4000×(1/8)】的損失,每年就是6000元【500×12】;而對於員工在200人左右的企業,一整年中因為網絡濫用而帶來的無端成本增加、效益流失將高達120萬元!細算,損失驚人!

其實,上述這些只是看得到的成本,並不包括非工作上網行為所帶來的無形效益損失成本,如造成管理效率的下降、訂單流失、意外事件的發生,以及對團隊精神造成的不良影響,如紀律鬆散、組織效率低下、文化蕭條等。

另外,員工工作時間濫用網絡行為不但會造成帶寬緊張,影響到整個企業的運營,也可能隨之給單位企業帶來嚴重的信息網絡安全穩患,如受到病毒、黑客攻擊,導致內部網絡癱瘓,甚至導致數據文件損壞、機密丟失和泄露;如果員工在公共網絡上發佈對單位和領導不利的言論、甚至反動的言論,有可能把單位拖入法津困境。這些將使企業面臨預想不到的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法律風險。

上網行為規範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明確部門互聯網權限

目前本公司除Operation部門外,可訪問互聯網資源。Operation部門因信息安全考慮,不開放外部端口,只開放郵箱及SAP系統相應端口。

二,按時段規劃上網時間

本公司將制定網絡使用作息時間,將上網時段分為上班和下班兩個時段,將互聯網資源分時間開放。在上班時間內,根據不同的部門只開放工作允許的網絡資源,在關鍵的網絡業務高峯時段,限制部分員工上網或禁止使用某些網絡;下班時間內,開放網絡資源,讓員工在緊張的工作之餘舒緩、調解一下緊繃的神經,保持員工活力。

三,明確上網及電腦操作行為:

1.員工在工作時段,不得濫用公司網絡資源瀏覽無關網頁,娛樂網站及BBS、BLOG等。各大知名娛樂網站,IT部會進行屏蔽。

2.對於一切流媒體網站如:土豆網、博客網、優酷網等一律禁止訪問;

3.同時禁止安裝一切無關公司業務的軟件,如:股票軟件、娛樂軟件等,嚴禁在上班期間涉及私人事務,如炒股,網上購物等;

4. P2P軟件對公司的網絡資源消耗極大,因此嚴禁迅雷、BT、電驢等P2P下載軟件的使用。

5.員工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都將視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表現。並根據造成的後果不同做出相應處罰。

6.工作期間不得進行各種形式的遊戲活動,也不得使用電腦觀看影片或播放音樂等,違反者將通報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按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四,根據部門設置IM(Instant Message)軟件使用

為防止網絡濫用、保護企業機密,公司將以部門為區域制定相關條例,對不同崗位設置不同權限。IM軟件除MSN外一律禁止使用。

eting & Sales部門允許使用MSN;

2.客户支持部門允許使用MSN便於和客户溝通。

3.其他部門除有特殊需要單獨申請外,都不允許使用IM軟件。

五,應用上網行為管理系統監控

IT部會使用上網行為管理系統軟件網管軟件和設備,對公司內部網絡環境進行監控。上網行為管理系統將對整個網絡的各種活動進行網絡監控,主要包括email、上傳下載、網頁瀏覽、QQ/MSN即時通信、網絡遊戲、P2P行為、流媒體軟件等,以規範員工的網絡權限。

六,對違反上網行為的處理辦法

IT部將藉助網絡上網行為管理系統軟件中的報表管理模塊功能,對單位、企業內部的上網行為進行審計、分析,以便於制定更為合理的上網行為管理辦法。

IT部每月末會對本月嚴重濫用網絡行為、明顯違反公司網絡制度的個別員工保留、統計上網記錄,並列出上網、聊天等前幾名的人員,分析其網絡活動內容,提供給人力資源部門。

人力資源部將根據IT部提供的員工每月上網分析記錄作以下處理:

1,根據違反上網行為不同情節的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2,對於違反以下任意一條,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規定,除了對產生的後果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將解除勞同合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將依法提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嚴重違反上網行為規定,並對公司或客户造成經濟損失的;

2)每季度累計收到3次或3次以上書面警告,屢教不改的;

3)因違反上網行為規定對公司網絡資源造成破壞,影響公司網絡正常運行的;

3,上網行為分析記錄將作為員工自然年度及合同年度考核的評分指標記入考核成績,作為員工職位升遷、薪資調整、獎金核定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小結:

本規定是CDP公司的網絡行為的規範準則,從本規定發佈即日起生效,各位員工因自覺遵守,如有疑問或建議,歡迎向IT部指出。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7

實踐中有不少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勞動者認為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是不能適用的,因此引發了仲裁,訴訟案件,那麼,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什麼條件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管理,最終目的是追求單位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意志,但這種意志,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入職幾年內不得結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職需要交納保證金,需要扣押勞動者的某些證件等,這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三、規章制度必須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實踐中存在不少案例,勞動者以規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約束其作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單位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其公示。

那麼,用人單位如何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呢?

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書裏明確寫明:“勞動者已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2.將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閲讀,閲讀後簽字確認。

3.將規章制度張貼於公告欄,並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4.發放員工手冊,並簽字確認。

5.將規章制度發佈在本單位的內部網絡上,並告知勞動者登陸方式,並簽字確認。

公示規章制度並不侷限於這幾種方式,但是,一定要達到讓勞動

者獲知內容,並且單位必須保留好證據的目的。

綜上,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是合法有效的。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8

防塵防毒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1、通則。編寫要點如下:

1.1明確凡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的,必須嚴格執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1.2明確凡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可能產生疾病的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2、防護與治理。編寫要點如下:

2.1明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2.2明確職業病危害種類:根據企業經營和作業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

2.3明確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4明確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2.5明確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2.6明確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衞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2.7明確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生產。

2.8明確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2.9明確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2.10明確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2.11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2.12明確防護措施

2.12.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1)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2)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誌;(3)作業現場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作業現場進行降塵;(4)在地下室等封閉的作業場所進行防水作業時,要採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並派專人進行巡視;(5)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並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2.12.2個人防護措施:(1)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瞭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2)接觸粉塵作業的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應儘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施工中採取不斷噴水的措施降低揚塵。並正確佩帶防塵口罩;(3)從事防水作業,噴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4)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施工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衞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進行噪聲較大的施工作業時,施工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並減少噪聲作業的時間;(6)長期從事高温作業的施工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量,並佩帶好防護用品;(7)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之本人,並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審查資質

1、施工前安環部、技術處必須對施工單位(簡稱方乙方)進行認真審查,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不準從事施工作業。

2、對乙方的安全資質要求

(1)乙方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2)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管理能力強,施工隊伍穩定、素質高;

(3)安全施工經歷、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

(4)安全消防設施防救護器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應滿足工程項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近年來未發生過重大施工質量及人身傷亡事故;

(6)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適應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到施工所在單位(簡稱甲方)有關部門商定《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相關條款,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按要求籤訂主及其附件《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

(三)乙方必須向甲方有關部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對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違紀的罰款可以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結束,乙方施工人員沒有違章違紀,沒有違反《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條款及各項規章制度,應全部退回安全風險抵押金。未經甲方安全部門審核、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工程結算。

(四)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要根據作業情況有針對性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使員工瞭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辦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作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搶救辦法;

2、乙方必須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門負責聯繫組織,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門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進入生產裝置區、局部停車施工或危險要害崗位和重點部位施工,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門簽發的《臨時安全作業證》,方可從事作業;

3、每項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須在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安全交底,不進行安全交底的項目不準施工。

(五)乙方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到甲方安全部備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否則不準進入廠區內,機動車輛進入廠區或生產裝置內,要決定服從廠區的車倆管理。

(六)乙方應根據施工現象的需要,可合理設置作業柵、倉庫、動火區等,但需要繪製平面圖,辦理臨時建築審批手續或動火證,經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同意,安全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如因施工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辦理臨時建築審批手續。要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

(七)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簽發的特殊工作作業證,並經技術監督部門當年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乙方應對參加實施高、難、險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患有職業禁忌症真,不準從事特種作業。

(八)對工、機具的準備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機具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和施工現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檢查或校驗合格證書。使用的壓力容器,不行經技術監督部門(或授權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

2、施工前,乙方負責人要組織專人對使用的工、機具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檢查過的工、機具要進行登記,報甲方安全部備查。

(九)為了加強領導、強化管理,乙方應建立必須的組織機構。隊、班、組要有專(兼)職安全人員,並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首長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產與安全的交接

1、甲方生產部門,以生產車間、生產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為一方;以外來施工單位為另方進行檢修設備、管線、裝置的交接。

2、填寫交接書,其主要內容:

(1)有關係統(管線、設備)置換情況、取樣分析數據;

(2)加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管線所處狀態;

(3)儲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安全注意事項等;

(5)交方的.設備、管線、工況環境,必須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後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後方可施工。

(7)乙方施工結束後,甲乙雙方有關人員要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當查無問題後,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

(二)乙方要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到業主的相關部門辦理施工動土作業證、動火作業證、用火證、臨時用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電氣(儀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務書等有關的票證書,進行作業風險評價,提出風險消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規程並經業主審核。各種票、證、書必須按規定填寫簽字,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三)雙方協商確定的施工區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負責,要有管理制定,責任到位,根據需要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證道路暢通,因施工佔用道路須按辦理有關短路手續。

(四)乙方施工人員入廠後,必須在指定區域內作業。未經允許,不準到指定區域活動,不準私自動用、拆、改、損害廠區的一切設備、設備和其他物品。

(五)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要佩帶安全標誌。

(六)乙方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的監督。乙方各級管理人員應經過深入施工現象檢修工作,制止違章。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負責,但甲方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對乙方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管理對違章、違紀現象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並按廠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罰款處理,可從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八)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各類事故應及時向甲方通報,甲方接到信息過後,需要組織搶救時,應協調組織搶救。提供方便。

(九)施工現場危險地區,如坑、孔、溝、井等,必須設置危險標誌、架設護欄,夜間要設紅燈警示。施工結束要及時恢復。

(十)工地材料堆放必須整齊穩固,邊角餘料應堆放指定地點,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進入裝置區內施工動火的現場監護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車間指派,獨立的新工程動火作業,現場監護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監護要熟悉現場情況,懂消防知識,佩帶明顯標誌,監護人因事離開現象,應停止動火作業。

(十二)土方作業一般規定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腳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一定的邊坡;

2、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保持0.8米距離,推土高度不大於1.5米;

3、採用機械挖土,挖土機迴轉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4、在有害氣體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須進行有害氣體檢測,所有人員不準在地炕、地槽內、地溝內休息。

5、在地炕、地溝邊緣及土壤自然坡角範圍內不大設置、通過各種機械設備。

(十三)焊接的一般規定

1、應檢查施焊範圍內的井、地溝、水封等處,採取可靠措施方準動火;

2、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並有防觸電措施;

3、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於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觸;

4、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的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5、焊接(切割)處下面不準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時切掉的物件應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7、受熱能分解出有害氣體的圖層或襯套裏的容器裏,禁止焊接作業;

8、合刀閘開關,身體要避開開關,並一次推足,然後開啟焊機;

9、在人多作業場所焊接,應設置防護擋板;

10、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時,中間要墊鐵板;

12、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温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13、乙炔帶、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要把牢;

14、手或手套及氧氣表有油脂時,不準觸及氧氣閥門;

15、氧氣表、乙炔表必須靈敏好用。

(十四)電焊機一般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乾燥處,雨天要有防雨設施;

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牆之間,均應留有不小於1米得空道。

(十五)電焊把線一般規定

1、把線必須採用必須的橡膠電纜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否則需用膠布纏好;

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件或熾熱的焊線上;

3、把線不準沾油,否則必須清理乾淨。

(十六)氧氣瓶一般規定

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設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距離應保持不小於10米得距離。

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50kpa的餘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於5米得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十七)乙炔瓶一般規定

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瓶時,其環境温度不準超過40度;

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

3、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乙炔瓶、氧氣瓶均不得設置在高壓線或管線下面。

(十八)電氣設備一般規定

1、施工現場架設的高壓電源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區域架設電源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有關規程,施工現場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2、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使用ⅰ、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3、配電箱應固定、完整,箱內禁放雜物,配電箱離地面高度應在1.3—1.5米,室外配電箱應有防水坡;

4、鐵殼配電箱應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規定

1、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位應保持穩定,不準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拆除物件不準隨便向下拋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樓板上堆放;

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後再進行拆除;

4、腳手架兩端及轉角處,每割6—7根立杆必須設支桿和剪刀撐,高度大於7米或無法搭設支桿時豎向每高兩步,橫向每隔3—4根立杆應將腳手架與建築物連接;

(二十二)起重吊裝一般規定

1、起重吊裝機械、素具不準超載使用。吊裝前必須核對吊裝荷載,計算選用吊車臂杆幅度、繩索、滑輪、捲揚機等必須採可靠安全措施,否則不準吊裝;

2、廠區院內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電杆、正在運行的機電設備基礎作錨點。

(二十三)管鉗作業一般規定

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組對管口時必須採取可靠防護措施,防止管件下落傷人;

2、鉗工拆裝螺栓不得用力過猛,嚴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設備拆洗作業必須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滾動、掉落。

(二十四)檢查與考核

1、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本規定實施檢查。

2、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和施工所在單位實施考核和處罰。

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1總則

1.1為加強對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1.2公司有義務、有權利負責對供應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認證考核。

1.3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分公司、項目部對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要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評價,公司建立合格供應單位名錄和合法的供貨範圍,從中選擇合適的供應單位。評價內容包括:

2.1.1技術、生產管理和質量保證能力;

2.1.2生產製造許可證和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經營許可及準用證明文件;

2.1.3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2.2供貨合同中要約定安全物資的規格、型號、登記及品名;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貨合同簽訂前要按如下程序進行審核批准:分公司經營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各種資質資格,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技術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安全部門和質量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驗收準則和方法,合格後簽字確認;分公司經理對分包合同進行批准,報公司市場經營部備案。

2.3安全物資進場後項目部應進行驗收,並形成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資應做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方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和規格檢查查看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質量員、材料員、安全員會同供應單位負責人完成。

2.4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2.4.1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4.2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製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產、經營單位對提供的機械設備及配件及防護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4出租單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具備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2.4.5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出租。出租單位在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檢測的內容一般包括:

1外形、鋼結構、主要焊接部位;

2各工作機構;

3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險裝置及防護罩;

4各電氣、液壓系統;

5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1國家明令淘汰的;

2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3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

4檢測不合格的。

2.4.7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2.4.8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2.4.9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2.4.10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4.11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2.5管理責任

2.5.1按供應單位在公司生產過程中的隸屬關係,各分公司、項目部必須負責做好供應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不得推脱或放棄管理。

2.5.2各單位要按規定核查供應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或行業有關部門規定的證書與其經營行為是否相符。

2.5.3各單位要建立供應單位管理記錄,健全施工現場管理資料。

3檢查與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屬項目部每月對分供方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3.2對違反本規定的分公司、項目部、供應單位或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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