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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6篇)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6篇)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6篇)

第1條為規範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

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錦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20xx年3月1日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目的:為了加強本車間的`勞動紀律管理工作,以明確各小組、各崗位的職責範圍,做到有章可循,使車間的管理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各項管理制度。希望車間全體同仁本着對公司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工作,積極配合,為公司發展,個人利益盡職盡責。

1、早上上班必須提前十分鐘到車間全體集合。由組長列隊、清點人員,然後開早會(週六、週日除外),宣導勞動紀律和生產事項。

2、上班時間有廠服者必須穿廠服上班,配帶好廠牌;上班時間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短褲等;嚴禁在車間禁煙區吸煙。

3、上下班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不準遲到、早退、曠工等。上班期間嚴禁吃零食;不準消極怠工、睡覺、打鬧、妨礙生產、無故離崗、串崗等違章事宜。一經發現按廠規廠紀處罰,根據事態的嚴重性,相關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4、各小組師傅負責本小組一切生產按排、產品品質與勞動紀律,做好區域的環境衞生,生產現場要規範的排放整齊,半成品及成品按指定位置擺放,並加以標識;認真督導員工填寫流程卡,並卻保流程卡的正常流通。

5、下班前依據自己所加工的工件大小、交貨的難易度,提前相應時間停機,對自己工作範圍內的區域清理乾淨,廢料和有用料放到指定位置,嚴禁混放,並且關閉好相關電源、門窗,有秩序的排隊下班。

6、愛護公司財物、生產工具和生產設備,因生產而領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後歸還,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嚴禁亂塗、亂貼等不良現象。

7、所有人員對車間物料控制負責,確保材料充分利用,減少浪費;嚴禁工作台下隨處可見物料,每位人員對交期負責,對師傅交待的任務按期定量完成,製程中所用到的棧板必須擺放整齊。

8、所有人員必須對產品的品質負責。生產前籤核相應樣板,生產中按樣板隨時自檢,確保工序半成品、成品品質合格率在99%以上。

9、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保持安全通道暢通,嚴禁堵塞。所有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

10、所有員工必須對自己負責,心中時刻擁有我要安全之理念。盡全心做好防範措施,絕不可抱有僥倖心理,加強自衞意識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安全生產警鐘刻不容緩、長鳴不息。

備註:以上所有條約,如有違者,視情節之嚴重性嚴格按照公司相關制度予以處罰,對錶現優秀者予以獎勵。希望每個人都能以主人翁精神挑戰工作,只有公司盈利,我們才能賺到想要的待遇。我們共同努力吧,明天的美好屬於我們大家的!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 勞動紀律

全院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八小時上班制及作息時間,考勤打卡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脱崗、串崗,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等娛樂活動,嚴禁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嚴禁-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誌、書籍等,不得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

如發生按以下規定處罰:遲到、早退在10分鐘內罰款10元,遲到、早退在30分鐘內罰款2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處理。脱崗參照遲到、早退處罰。如發現在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專、書籍,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發現一次罰款5―10元。

二、 勞動管理及請假制度

醫院職工休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由科室統一安排,當週休完。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假期無工資,請假2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經院領導同意,報院辦公室備案,三天以上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院領導批准,辦公室備案,方可離開,任何人不允許電話、書信或託人口頭請假,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在第一時間內報請科室負責人及院領導批准,在回院的第一時間

內補齊請假手續,方可按病、事假處理。曠工除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的獎金,曠工連續達三天以上者經教育無效視同自動離職,醫院可單方予以辭退。(病、事、婚、喪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級各類員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相關崗位職責,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服從醫院及科室的統一安排。如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而造成工作失誤,罰款50―100元。如造成醫療糾紛及事故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不服從醫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並討價還價,出現一次罰款10―50元。如對工作認真負責,紮實肯幹,積極主動,不分份內份外,並能服從醫院領導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領導口頭表揚外,並作為醫院評先條件,醫院給予物資獎勵。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二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供給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供給勞動有關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時,能夠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資料;(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職責。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一樣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職責。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必須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必須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職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供給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景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必須時光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因員工過失(不貼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職責)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光,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貼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能夠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景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光。

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景台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景);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光);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使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並説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並留存複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説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並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説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並説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係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於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係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後,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並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附:相關必備文件

(1)錄用條件

(2)員工入職登記表

(3)訂立合同通知單

(4)試用期考核標準

(5)《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職工名冊

(7)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8)關於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員工民主討論大會的會議記錄及簽名

(9)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確認書

(10)處罰通知書

(11)員工辭職申請書

(12)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3)辭退通知書

(14)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15)工作交接表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彙總審核,核對無誤後張榜公佈,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厂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厂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厂部説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厂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小説的;

(3)聚眾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幹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嚴禁竄崗、脱崗行為,竄崗、脱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脱崗處理。

第十三條、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

關處理。

第十五條、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繫,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不按規定加藥;

(2)長時間脱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不按時給設備加註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温的;

(2)設備衞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違章、違規操作的;

(5)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衞生及所屬區域衞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於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選礦廠

20xx年1月18日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為加強學院保衞處人員的管理,充分調動每一個安保人員的主動性,強調工作紀律,激發全體人員積極向上的工作熱情,切實做到獎懲分明,現結合安保工作特點和保衞處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保衞處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2、嚴格遵守學院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請假,不得遲到、早退、脱崗、串崗,更不得曠工。

3、保衞處所有人員必須絕對服從學院領導的管理。

4、保衞處全體人員必須熟悉學院的各種管理制度和部門的規章制度,熟悉學院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具備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沉着應對、科學處置的能力。

5、上班時不得賭博、抹牌、看書看報、做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閒談、打鬧、滋事,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務,不得飲用含酒精飲料,更不得飲酒。

二、請銷假管理

嚴格按照《仙桃職業學院請銷假制度》執行。

三、辦公室人員管理要求

1、團結友愛,通力合作,創建和諧集體,增強部門凝聚力。

2、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打造學習型部門,爭做學院先進單位。

3、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安全保衞工作讓全院師生滿意。

4、適時掌握高校安保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創新高校綜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方法,永葆省級綜合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和省級平安校園稱號。

5、禮貌接待來訪人員,合理處理校園內各種矛盾。

6、為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提建議,共學院領導決策。

7、認真完成學院安全保衞指導、監督、策劃、實施任務。

8、誠懇接受學院領導督導和全院師生監督。

四、處室值班人員管理要求

1、值班時間為:當天早上8:10―第二天早上8:10,當天8:10―21:30必須在學校。

2、組織巡邏隊檢查學院消防設施、電線線路和用電器;至少三次檢查門衞、巡邏人員值勤情況,以及樓棟管理人員在崗情況。

3、時時掌握校園安全穩定動態,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和處理各種突發性事件。

4、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

五、執勤安保人員管理要求

1、上班時,着裝要整潔整齊,執勤人員必須穿制服,配警用器械。

2、執勤人員必須絕對服從學院保衞幹部的安排,

3、當班隊長要合理安排值班,安排值班時不得有私心雜念和帶個人情感色彩,要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4、執勤安保人員必須絕對服從當班隊長的安排與管理,密切協作,出色完成各種執勤任務。

5、任何人不得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工作不滿意有意見的人員只能下班後反映、協商,視具體情況調節、討論、解決。

6、愛護公共財物,愛護制服和警用器械,愛護學院的一草一木。

7、不得將警用工具、器械和其它學院物品私借他人。

8、每日上午8:00進行交接班,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包括巡邏車、對講機、警棍、巡邏燈、值班室接警日誌、消防日誌),確保工作正常運行。

9、出色完成學院臨時下達的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衞任務。

(一)門衞執勤管理規定

1、值班時不得精神萎靡,不得開小差,不得打瞌睡,站要筆直、坐要挺拔。

2、值班時不得講粗話、髒話、狠話,要多使用文明語言(如:“您好!”、“歡迎領導蒞臨我院!”、“請停車!”、“請登記!”、“請注意安全!”、“校園內請減速慢行!”等);不得粗暴對待來訪人員,更不得粗暴對待學生或學生家長。

3、不得在顯眼處吸煙。

4、不得在崗亭或崗樓內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不得隨地吐痰,注意衞生,講究文明。

5、警用器械和其它物件要擺放整齊,要注意個人衞生和環境衞生,崗亭和崗樓內外要保持乾淨整潔、清潔衞生。

6、嚴查進出車輛和出入人員,對可疑人員、物件要嚴格盤查;出校財物手續不全不得放行,准入車輛必須在學院和保衞處規定允許的範圍內。

7、校門周圍不許隨意擺攤設點,不許車輛亂停亂放,保障人員車輛進出暢通。

8、崗樓和崗亭內不得允許他人進入,崗亭附近不得允許他人滯留或就坐。

9、門衞晝夜值班人員由當班隊長安排,白天值班保持4人,夜晚值班、備勤共保持4 人。

10、中餐時間為11:00以後,晚餐時間為17:30之後,輪流進餐,進餐時間要保證有2人在門衞值班。

11、當班隊長大多時間應在門衞指導協調,必須每天參加上午、下午、晚上的巡邏各兩次。

(二)巡邏執勤管理規定

1、巡邏人員必須每天對各樓棟進行至少四次的巡查並簽字。

2、巡邏嚴格按當班隊長指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巡查,日間巡邏必須每小時巡邏校園一次,每天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一次檢查,夜間巡邏必須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並在晚上9:30後對重點部位進行巡邏簽字,交處室值班人員或巡邏隊長。

3、不得單人巡邏,巡邏時必須配警用器械和工具,人員每班必須在2人或2人以上,學生上課時重點巡邏區域為學生公寓,學生下課時重點巡邏區域為教學區。

4、步行巡邏時要注意行走姿勢,遵循2人成排、3人成列的`規則,注意保持隊形;乘坐巡邏車巡邏時,要注意坐姿挺拔。

5、巡邏人員必須嚴格控制校園內行駛車輛,嚴禁鳴笛和超速行駛(時速限制在20公里/小時之內),如發現必須立刻制止;指導車輛靠右行駛和停在指定位置。

6、發現校園內有爭吵、打鬥等不文明行為時必須立即制止。

7、必須熟悉學院安全工作應急預案,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保衞處值班人員,並採取相應措施維護現場或處置等。

8、巡邏時嚴禁吸煙,嚴禁講粗話、髒話,嚴禁閒談、打鬧。

9、巡邏車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駕駛。

10、嚴禁任何人將巡邏車給他人操作;嚴禁非保安人員無故乘坐巡邏車;嚴禁不懂操作規程的人駕駛巡邏車;學習駕駛巡邏車的安保人員,必須經保衞處值班人員批准,且在當班隊長選派熟練人員的陪護下才能操作。

11、巡邏期間不得串崗,進餐和巡邏間歇時,巡邏車只能停靠在8號公寓指定的位置(經許可除外)。

12、中餐時間為11:00以後,晚餐時間為17:30以後,輪流進餐,保持進餐時間有2人巡邏。

六、樓棟管理員管理規定

1、除早上9:00―10:00為規定買菜時間,其它任何時候不得離崗脱崗。

2、要保持樓棟管理處及周圍,樓棟大門內外附近的清潔衞生。

3、對出入樓棟的可疑對象要嚴格盤查。

4、嚴禁他人在樓棟管理處賭博抹牌、喝酒鬧事,更不可自行參與。

5、晚上9:30後,對停留在樓棟的人員要問明原因即離開時間,對可疑人員要穩住,並報保衞處值班人員。

6、晚上關樓棟大門時,必須檢查所管理棟樓的每一個辦公室、教室、實訓室、洗手間等,主要檢查門窗(包括走廊窗户)是否關好、電器是否斷電、洗手間水龍頭是否關嚴等,發現沒關好的門窗、水龍頭和沒斷電源的用電器要做好登記,並立即關好、斷電,記錄必須在第二天早上9:00前交保衞處,因門窗關嚴不能斷電的要及時報保衞處值班人員。

七、獎勵辦法

1、現場抓獲各類犯罪嫌疑人者(如抓獲偷竊自行車等),獎勵100―200元。

2、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者(如撬門入室、搶奪、搶劫、傷害等),獎勵200―500元。

3、破獲重大案件獎400―800元,一般案件獎100―200元。

4、發現火警火災及時上報主動撲救者,視具體情況給予當事人200-500元的獎勵。

5、攔截被盜公私財物者,視具體情況給予獎勵100-500元。

6、在工作中受到學院及上級部門表彰和獎勵的,視具體情況報院領導審批給予相應的獎勵。

八、處罰辦法

(一)保衞處處罰辦法

1、無故遲到、早退、脱崗30分鐘內,每次扣10元,超過30分鐘為曠工。

2、當班時間無故飲用含酒精飲料,影響正常工作者,每次扣20元,醉酒算曠工。

3、將學院物品私借他人使用,每次扣物品金額的10%,損壞、丟失者,由當事人賠償全部損失。

4、不按規定檢查各樓棟安全或安全管理,不按規定參與巡邏的,每次扣發20元。

5、不認真填寫當班記錄(包括處室、消防、接警日誌等)在記錄本上亂寫亂畫,交接班不做好內務整潔,每次扣10元。

6、在處理突發事件中不服從安排、指揮者,扣100元,交學院處理。

7、無故不參加處室活動者每次扣發10元。

(二)處室值班人員處罰辦法

1、突發事件處理不及時、不得力,造成嚴重損失、影響者扣100―300元。

2、分配工作、處理內部矛盾脱離公平、公正原則,每次扣10元。

(三)安保人員處罰辦法

1、值班隊長處理突發事件不及時、不得力,造成嚴重損失、影響者扣50―150元。

2、處理內部問題脱離公平、公正原則,每次扣10元。

3、上班時着裝不整潔,不按規定佩戴證件、對講機、警棍、手銬、巡邏燈者,每項每次扣10元。

4、巡邏車給予他人使用造成故障不能運行的,扣值班處長和值班隊長各100元,並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5、重點部位未檢查簽字的,每次扣20元。

6、在崗亭和巡邏車上抽煙者每次扣10元。

7、財物出校門,手續不全放行者,扣發當月津貼(聘用人員扣發當月工資的50%),情節嚴重者交學院人事處或公安機關處理。

8、在崗亭值班看書看報,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隨地吐痰者每次扣發10元。在執勤時與他人閒談、打鬧、滋事、鬧事等違規執勤,私放商販進校,夜間不按時關門,每次扣10元,後果嚴重者交學院人事處或公安機關處理。

9、不按規定登記,使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每次扣10元。

(四)樓棟管理員處罰辦法

1、樓棟管理員超時買菜的每10分鐘扣10元,容留他人打牌賭博者扣20元,參加者按曠工處理,不按規定查樓者(包括不檢查門窗,電燈,水龍頭是否完好者),每次扣20元。

2、樓棟管理員脱崗一次扣發10―50元(按脱崗時間定),因脱崗造成嚴重後果的交學院人事處。

附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發津貼50元。

①未履行正規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

②上班下棋打牌者或從事其它工作無關的事情,造成影響的。

③上班遲到、早退30分鐘、睡覺、擅離職守者。

④午間與晚間備勤時不在值班室者。

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發當月津貼,處室將每星期向學院通報違規情況,違反規定超過3次的工作關係轉學院人事處。

①月累計違紀違規達三次者。

②在當班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沒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處理的或未及時彙報當班處室領導造成嚴重後果者。

③在工作中謊報、漏報,給學院造成嚴重後果者。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8

考勤制度:

1、各股室的考勤由各股室專人負責,統一登記填寫考勤情況登記表,並掛在顯眼的地方,互相監督,股室負責簽名審核。

2、道班(養護中心)的考勤情況表由所在道班(養護中心)專人負責,每月上報,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3、職工的工資按每月的考勤天數制發,各股室、班組的考勤表由各股長、班長負責審核登記,各股長、班長鬚認真負責,並於每月的1至3號報送到人保股,如不按時報送,該股室、班組當月的工資則推遲發放。

4、全休幹部職工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曠工,幹部職工無故曠工2天以上者,不發當月活工資。

5、全休幹部職工按法定節假日休息,原則上當月假日當月休完,不積休、不補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各道班(養護中心)安排兩名人員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給予法寶節假日補助工資,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雙休日值班一般於當月或次月上旬補休完畢,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而不能補休的,經本人提出,徵得局領導同意可給予加班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天30元。

請假制度:

1、幹部職工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請事假,若確需請假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實行層級請假,各股室、班組加註意見。請假一天由股長、班長批准,報告分管領導;兩天或月累兩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班長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局副職請假需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及外出要經上級領導批准,並告知副職。如緊急特殊情況應先電話請假,事後三天內補辦書面手續,請假條在上交考勤情況表時一併上交至人保股存查。

3、幹部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7天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扣發當月崗位津貼,既不辦請假手續,又不辦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病假、產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規定:

1、病假部分:

(1)幹部職工休病假必須有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履行請假手續,如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需得到局主管領導領導同意。

(2)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廣東省粵人薪[1996]18號規定執行。

2、探親假部分:幹部職工已婚夫婦異地分居和父母離工作單位1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1)幹部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國發[1981]36號文執行。

3、婚假部分:即婚假5天;晚婚假15天。

4、產假及計劃生育假部分: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5、喪假部分: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職工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帶薪年休假規定:

1、本單位在崗職工(含臨時合同工),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滿1年後的次月開始安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期不計入年休假期。

2、各股室、班組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年休假5天,不超過二次;年休假10天,不超過三次;年休假15天,不超過四次。

職工年休假在年度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養護一線職工,一般安排在該年度的7―11月份休年休假,臨時合同工,一般安排在3―6月份休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過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1)事假累計20天以上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而職工本人放棄休假的,不執行上述規定。

6、每年年初,由各股室、班級根據工作和生產情況,制定人員休假計劃並報人保股。職工需休年休假時,應填寫《職工年休假審核審批表》,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7、職工原則上就地休年休假,需離開本市的要請示單位領導,並得到同意,休假期間,要保持與本單位的通訊聯繫。如遇特殊情況單位需要召回時,應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終止休假的職工,其剩餘假期應安排在本年度內續休。

8、職工休假結束時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股室、班組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結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股室、班組負責人説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臨時工管理規定:

1、本單位下屬各道班(養護中心)因公路養護工作的用人需要,要求聘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需向單位申請,同意後按實際情況組成適當名額。

2、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在崗的臨時工男性年齡達到55歲,女性達到45歲不再續聘。

3、單位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4、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其它福利待遇參照職工參照執行。

5、臨時工的勞保用品發放,與職工相同。

6、臨時工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享有與職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7、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9、臨時工與職工一樣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為了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嚴肅勞動紀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所有員工都要無條件地服從公司領導和所屬部門領導的工作安排和作息時間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在上、下班時要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四、員工因故需要作息半天時,無論執行夏季作息時間,還是冬季作息時間,上午、下午打卡時間界線均以中午1時00分劃分。即在1時00分後打卡的,計入上午上下班時間紀錄;在1時00分前打卡的,相應計入下午上下班時間紀錄。上行政班的人員每天必須打卡兩次(不論是上全天班還是半天班)。

五、遇停電或考勤機發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時,考勤人員在當月考勤表後附文字説明,不作為空卡記錄。

六、員工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均作為空卡處理,空卡一次扣除半天工資。

七、當日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二天工資。當月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曠工達30天者直接給予辭退處理,因曠工導致相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時,應賠償相關的損失。

八、遲到早退15分鐘內扣5元/次,30分鐘內扣10元/次,60分鐘內扣20元/次,超過一小時扣半天工資,超過兩個小時的扣除當天工資。遲到、早退、曠工者當月無全勤獎。

九、凡是已經休息而來公司打卡的,一經發現扣除當事人二天工資。

十、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行政辦公室考勤人員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當事人應在班次內向行政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當事人不主動向辦公室報告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十一、員工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等突發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應第一時間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公司領導,並且要在事後第一天及時到行政辦公室補交請假條等手續,辦理備案或核銷登記;員工未向行政辦公室遞交請假條等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十二、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當事人於當天或次日到行政辦公室補填《未打卡記錄核銷表》辦理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公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幹部或職工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部門主管或公司領導的同意。

十三、經調查核實,工作人員確因疏忽大意忘記打卡的,可以先到行政辦公室補填《未打卡記錄核銷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再報經公司執總審批交行政辦公室辦理核銷(此行為每月限一次)。

十四、故意不打卡形成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即認同為遲到、早退或缺勤,按照相應處罰規定辦理。

十五、員工因個人失誤,在非打卡時間打卡或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十六、當月考勤記錄由行政辦公室在次月5日前公佈,對考勤有異議的,可以在公佈日起3日內到行政辦公室查詢,逾期不核對者視為認同;核對無誤的考勤記錄表交由財務部作為工資核算的依據。

十七、上班時間內無論公事或私事需要外出的,都必須先到行政辦公室報備(公事填寫“外出公辦報備表”由執總簽字批准、私事填寫“請假條”),返崗後第一時間報備行政辦公室,未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而外出者,作為曠工處理,並且罰款200元/次,私自外出發生意外事故的,屬個人行為,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承擔與公司無關。

十八、請假必須要有完整的請假手續,當月除正常休息外,需要另外請假時必須寫請假條,3天內事假由部門主管批准,超過3天時必須報備行政辦公室由執總簽字批准,未辦理手續者以曠工論處。

十九、員工每月有4天正常帶薪休息日、傳統節假日另加休息1天(週一至週五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排休,週六、週日或傳統節假日不安排休息)。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一個月內有三天不帶薪休息日。

二十、未按照部門領導排休而擅自休息的作曠工處理。週六、週日、傳統節假日休息者按照2倍扣除工資或抵銷休息日,未經領導同意而休息的,另處以200元/天罰款。

二十一、病假憑醫院開具病假單予以批准。工傷假由區級或以上人民醫院證明予以批准,並且發放工傷期間工資。

二十二、婚、喪假: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享受3天帶薪假期,其他親屬不享受此假。

二十三、工作時間內禁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包括幹私活、玩手機、打遊戲、扎堆閒聊等等)違者每次罰款50元。

二十四、工作時間嚴禁員工之間發生爭吵、打架鬥毆事件,違者,不論理由,一律罰款200元/次。

二十五、工作時間內不準打牌(經領導批准的除外)、中餐時間嚴禁飲酒(經領導批准的除外),違反者每次罰款500元,並且予以通告批評。

二十六、工作時間內脱崗、竄崗、睡崗者,員工罰50元/次、管理人員100元/次。

二十七、相關服務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內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定着工服上崗,違者罰20元/次。

二十八、各部門要嚴格遵循領導愛護員工,員工尊敬領導、工作上服從領導安排的宗旨,遇事多溝通、協商解決,不得發生矛盾和衝突,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二十九、違反勞動紀律,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利影響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等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作為評優和年終獎勵依據。情節特別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並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於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於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准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並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後,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選送員工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資福利

第29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38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根據公司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44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公司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附則

第49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50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51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並張榜公佈。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衞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1、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一切規定。

2、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履行站規。

3、上崗時穿好工作服、工鞋,不準穿拖鞋和帶鐵器底面鞋。

4、不準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工藝區。

5、禁止帶任何閒雜人員進入工藝區。

6、按時上下班和做好交接班記錄,保持設備、環境衞生清潔。

7、交接班時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8、值班時不準吸煙、串崗、玩耍、喝酒。

9、不準隨意亂動機械設備和損壞站內花草樹木。

10、按時準確完整地填好值班報表和值班記錄。

本站職工必須遵守站規,若違反上述規定,按公司關於交通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處罰。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並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晾曬乾。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5

1、人力資源部是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地部門,首先應充分認清勞動爭議的特點。即勞動爭議發生在勞動關係當事雙方之間,當事人一方為員工,另一當事人為酒店;勞動爭議應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以內的爭議。

2、勞動爭議的種類有:因履行、解除、變更、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違紀員工和員工辭退、自動離店發生的爭議;在執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安全衞生的勞動法律、法規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爭議。酒店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兼職的員工代表,人力資源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立在酒店工會。調解委員會應採取説服教育和勸導協商的方式,以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為基礎,充分發揮在酒店內部對人、對事熟悉,對問題了解的特點,根據《勞動法》對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有效,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達協議,並由雙方簽字記錄在案。

3、酒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經常檢查督促內部執行《勞動法》和《員工手冊》的情況。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檢查和監督工作。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篇16

為確保生產工作正常進行,必須有一個嚴格的勞動紀律加以保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對項目部勞動紀律作如下規定:

1、出勤規定

⑴項目部員工每月出勤必須在22天以上。

⑵事假、病假、輪休假都必須先請假再休假,凡不請假的不管任何理由都作曠工處理。請假必須以正規的.請假條經簽字才有效,口頭請假無效。員工請假1—2天須經班長同意和分管副經理簽字,請假2天以上必須經班長、項目部分管副經理同意和經理簽字方生效,並在調度室留條備案;病假先到醫院開具證明,後由分管副經理批准簽字和項目經理簽字生效並留條備案;輪休假必須先向班裏請假,再由分管副經理和項目經理簽字生效並留條備案;否則以曠工處理。

2、作息時間規定

⑴項目部必須安排有24小時值班人員,有問題時能及處理。

⑵機、電輔助工安排24小時值班,有問題能隨時處理,無故拖延或者遲到者按規定處罰。

3、上班正常時間紀律規定

⑴任何崗位員工都不得擅自離開,離崗者必須經分管領導或調度室領導同意,否則以脱崗處理。

⑵上小班人員必須在入井前30分鐘到進班室參加進班會,接受當班任務,不準出早班。

⑶上小班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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