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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徵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並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於印發〈關於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於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願備案。

(一)XX年1月1日後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後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説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並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

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

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後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並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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