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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行政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為了規範機關印章管理和使用行為,保證全系統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制定本制度。

行政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刻制

單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級單位或組織刻制下發。如情況特殊,經上級授權,下級單位或組織也可按照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持批准制印的證明文件到當地公安機關核准登記的制印單位刻制。單位內設機構的印章由本單位辦公室統一刻制。機關各種業務專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報批後刻制。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變更印(章)名稱、規格和字號。

二、印章管理

(一)單位行政印章(含鋼印)由本級辦公室保管;黨組印章由本級人教科保管;紀檢組印章由本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保管;機關各部門印章(含各類業務專用章)由該部門保管;基層單位印章由本單位保管;掛靠社團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實行入櫃存放和專管員制度。印章管理員遇事出差時,其所在部門領導要及時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並更換印章保險櫃密碼。

(三)印章管理員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帶離辦公區使用,須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或局領導批准,並在當日內迴歸原處。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單位印章實行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載明用印單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經手人及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二)本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時,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閲會籤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會籤文原稿未經本機關有關部門審核和本單位領導簽發意見或會籤文原稿與成文公文內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蓋本單位印章。

(三)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人批准,機關各部門印章管理員不得使用本單位或本部門印章對外出具各種證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員未經請示所在部門或本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的空白介紹信、單位信箋或其他書寫紙張上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各類印章。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後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

(五)掛靠社團的印章和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也要規範使用,防止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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