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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制度

民政局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適應新形勢,加強和改進我局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XX】3號文件)精神和市委組織部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作如下規定。

民政局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黨員應以每月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第二條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幹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即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三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四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五條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普遍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範津貼補貼)。

第六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首先對其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一條 各黨支部(黨總支)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並準確填寫黨費交納明細單,於每季度末向局黨委黨費管理部門(政治處)上交黨費,局黨委每季度向市委組織部交納黨費。

第十二條 各黨支部(黨總支)收繳的黨費必須按時足額上交局黨委,不得滯留,更無權以任何理由按比例留存黨費,基層黨委以上單位方可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按一定比例留存黨費。

第十三條 局黨委按規定比例留存的黨費在局計財設專户統一管理。各黨支部(黨總支)可根據需要向局黨委提出下撥黨費申請,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五條 黨費收繳使用情況應向全體黨員公示,接受黨員監督。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民政局黨委,所屬各黨支部(黨總支)及全體黨員。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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