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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徵用款使用管理制度

鄉鎮農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徵用款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土地使用和土地徵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鄉鎮農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徵用款使用管理制度

一、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

二、村民住房確有困難,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國土資源所領取並填寫《村民建設用地申請表》,向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提出申請,交村委會核查,經鎮政府審核後,將已審核的《村民建設用地申請表》送國土資源所,並提交土地登記的有關材料,填寫《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審批表》,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經縣政府批准後,再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村民建住宅時,必須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村委會有關人員現場放線後才能動工興建,不得違章建築。

四、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房的,村委會有權阻止和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況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佔用農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村委會要嚴格把好建住宅用地關,嚴格管理,依法辦事,對利用職權徇私作弊、接受別人的賄賂索賄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七、土地被國家徵用後所得補償款,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徵地款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確保徵地款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體使用比例按上級有關規定並經村民大會通過實施。

八、徵地款要專款專户存入銀行或金融機構,動用徵地款須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上級有關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會和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再交村民大會討論才能實施。

九、徵用款的使用情況必須定期向村民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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