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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糧食局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縣糧食局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縣糧食局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縣糧食局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加強機關效能建設,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規範工作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樹立勤政、務實、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一)局長工作職責:

1、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領導班子成員協助局長工作,側重抓好分管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規定、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依法行政,使糧食工作自覺地服從和服務於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愛崗敬業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溝通政府、社會與糧食系統之間的工作聯繫。

5、協助政府研究、制定、實施糧食行業政策、規劃和計劃,發揮指導、協調、監督、服務作用,對全縣糧食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6、加強機關黨建、效能建設、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計生、綜治、安全等工作,切實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業形象。

7、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辦公室工作職責: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當好參謀;協調局機關各股室工作;負責政務、事務、服務工作,即:辦文、辦會、辦事等行政事務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財會股工作職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糧食財務、會計和税收、信貸制度、監督檢查本系統企事業單位財務狀況,指導會計基礎工作和增收節支、扭虧增盈工作;負責督促按規定消化財務掛帳和對各企業的各種補貼費用、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和正確使用糧食風險基金;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編報系統會計報表、財務分析、會計委派制實施工作;負責房產、用電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行業管理股工作職責:

負責編制糧食購銷、倉儲工作計劃;研究分析、預測全縣糧油生產和市場形勢,指導、協調全縣糧食的購、銷、調、存、加工作;負責協調糧食市場管理;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指導糧食安全保管和檢查化驗工作,督促提高和改善倉儲管理水平;負責糧食統計、糧食信息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是指人民羣眾來訪、辦事或通過電話諮詢、反映問題時,在崗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的原則,首問責任人對不論詢問的內容與本股室、本人職責是否有關,都要熱情接待,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脱。

(三)屬於本股室或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按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事項及所需資料和辦事工作程序。嚴禁辦事拖拉、工作推諉扯皮等不良工作作風問題的發生。

(四)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但屬於本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到有關承辦股室,承辦股室無人時,應告知承辦股室的電話。

(五)不屬於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予以説明,首問責任人應告知或儘可能幫助瞭解承辦部門。

(六)屬於業務不明確或涉及交叉業務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協助有關業務股室一同解決。對不能辦理或當時不能答覆的事項,要熱情耐心地做好説明解釋工作。

(七)對於羣眾電話詢問或反映情況的,要認真聽取來電的意見、要求和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屬於首問責任人業務範圍內的,要認真做好登記和記錄,將來電人的姓名、聯繫電話等記錄在冊。

(九)如因首問責任人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務對象到本局辦事或電話諮詢有關事宜時,承辦人員必須向服務對象一次告知要辦理事項中的相關內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內容有要辦理事項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依據、辦理時限、辦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辦理理由等。

(三)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應當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要即時辦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的要説明理由。

(四)承辦人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並允許當場改正,修改後能辦理的立即辦理。

(五)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資格的服務對象,經辦人應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

(六)對辦理事項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經辦人應當在第一時間請示分管領導,並及時告之處理結果。

(七)如果服務對象所辦事項不在我局辦理範圍,經辦人應説明理由並告知相關辦理機關。

(八)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表述準確、介紹全面,注意講求科學合理,使辦事人員減少中轉環節,節約開支、節省時間,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九)受理或不受理的事項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報備制有關規定執行。

(十)如承辦人未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辦理的全部事項,造成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度是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其行政事務的管理、服務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予以辦理。

(二)限時辦結的主要事項

1、法律法規要求限時辦結的事項;

2、縣委、政府重大決策事項;cnfla版權所有

3、人大提案、政協議案、其他縣領導批辦的事項;

4、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事項;

5、其他按規定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

(三)辦理時限

1、糧食收購許可證辦理: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2、縣委、政府重大決策的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完成。

3、人大提案、政協議案有時限規定的按時限辦理,沒有時限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上報有關部門。

4、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任務,有時限規定的按照時限辦理,沒有時限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5、其他需要限時辦理的事務、事項,由交辦人提出,承辦人按期辦理。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須請示分管領導同意,並與交辦事項的有關部門協調,取得諒解。

(四)本局機關工作人員要注重時效,對管理、服務對象提出辦理的事項,能當場辦理的立即辦理,不能立即辦理的要説明理由,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和刁難辦事羣眾。

(五)本局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受到投訴,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AB崗位責任制

(一)在時限要求較高和辦理行政許可的崗位設立A、B崗工作制。

(二)崗位第一責任人因故不在時,由另一崗位的工作人員承擔該項工作從而保證工作按時完成。第一責任人為A崗,代辦人員為B崗。

(三)B崗工作人員應熟悉、掌握A崗工作中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和辦理程序。

(四)A崗工作人員在離崗前經分管領導的同意,將辦理手續完整、齊全地交給B崗工作人員並明確職責,A崗工作人員向B崗工作人員清楚地説明正在辦理工作中的時限、存在的問題等注意事項。遇特殊情況不能交接的,A崗工作人員離崗後B崗應主動頂崗。

(五)B崗在接替A崗工作期間應嚴格按照有關職責、規範要求辦理該項工作,保證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B崗工作人員在辦理有關手續和處理文件過程中遇到自己把握不準的或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和A崗工作人員聯繫並儘快解決,如無法和A崗工作人員聯繫,應及時請示分管領導。

(七)局機關主要領導不在位時,指定一名副職代行職責,並明確代行的範圍和代行職務的原則。

(八)B崗責任人在代行A崗責任期間,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相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將按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六、政務公示制

(一)政務公示是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頒佈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其行政事務和服務項目必須按規定向社會進行公示。

(二)公示的內容:

1、本單位的職能、性質、管理方式、職責範圍和職能權限。

2、本單位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機構設置及位置平面圖。

3、公開本單位辦事指南,辦事時限、辦事程序、社會服務承諾、服務標準及有關為民辦實事事項。

4、公開辦事紀律、責任追究內容及舉報電話,公開違紀違法事件的處理結果。

5、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6、事前公佈申請條件,事中定期公佈申報辦理情況,事後公佈審批結果。

7、公開公示羣眾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cnfla版權所有

(三)羣眾來訪、來電、接待辦理答覆時限向社會公示。

(四)機關工作人員一律實行持證上崗。工作卡註明工作單位、姓名、具體股室、職務、卡號,接受羣眾監督。

(五)對要求公示公告的項目,必須全面公開。如違反本規定,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否定報備制

(一)否定報備制度適用於行政許可事項,是對管理相對人和服務對象申請事項,在規定範圍內予以否定,並對否定事項按規定程序和方式報備的制度。

(二)在《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辦理過程中,嚴格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規和規定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設施、設備進行認真審核,對確實需要否定並符合職權範圍的才能作出否定決定。

(三)作出否定決定須填寫否定登記表,並經分管領導簽字後,儘快告知申請者行政許可否定的決定。

(四)作出否定決定後,立即以報表的形式向局長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作出否定決定後,應繼續跟蹤檢查申請單位的經營情況,杜絕違法經營的行為。

八、失職追究制

(一)失職追究制是指糧食局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必須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的責任。

(二)失職追究的範圍

1、不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認真解決職責範圍內出現的有關問題;

2、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辦事時限或造成損失的;

3、不給好處不辦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審批職權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風粗暴惡劣,違反羣眾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5、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6、參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7、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的;

8、違反規定強行推銷商品的;

9、只收費不服務或強行服務的;

10、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三)失職追究及處理

對行為情節輕微者,應給予效能告誡;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調整崗位、待崗處理,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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