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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

貴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辦辦文辦事辦理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辦實際,制訂本制度。

貴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

第二條 本辦負責人及內設科室負責人、崗位負責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諮詢辦理所屬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等相關公共服務行政事項的時限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辦主任對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負總責。

本辦科室負責人為該科室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第一責任人。

本辦綜合科負責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綜合協調、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本辦編制《房改辦內部項目審批流程時限表》,明確辦理事項、責任崗位、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房改辦內部項目審批流程時限表》是辦結時限的依據。

第五條 辦理事項(事務)自受理起到辦結止,各責任經辦人必須按流程的每個環節做好交接登記手續,保證按時辦結。

第六條 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節假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部門之間,本辦各責任人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第七條 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急事急辦、隨到隨辦,主任親自督辦。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結的,由承辦的內設科室及責任屬經辦人提出意見,報本辦主任批准延期,經批准延期的,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並説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條 因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覆;

(三)超過承諾辦理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九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告知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承諾時限內批覆或者答覆行政管理相對人請示事項的,視為默許或同意。

第十一條 限時辦結的具體時限要求:

(一)單位集資建房的項目審批,在申請資料、證件齊全,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二)單位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出售審批。申請單位的資料、證件完整、準確,承諾自購房款納入專户管理後的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三)審批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申請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四)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審批,申請材料齊全,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五)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上市交易審批,申請人提交合格齊全的材料,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六)住房資金的使用審批。申請單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署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審批人出差除外)。

(七)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有明確辦結時限要求的,按時辦結。沒有辦結時限要求的,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及時辦結。對同級機關函請辦理的其他事務,有明確辦結時限要求的,按時辦結;沒有辦結時限要求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及時辦結。對下級機關請求的其他事務,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及時辦結。

第十二條 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前來辦事人員或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超時辦結的,有權向市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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