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防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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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許可聽證程序,充分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下列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我辦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第四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我辦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條 聽證由業務科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由監察室派人蔘加,辦領導視情況指定我辦非參與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工作。
聽證主持人在組織聽證時,應當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書記員,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相關事務。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申請聽證事項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具有下列職責:
一、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聽證的中止或終結;
三、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聽證參加人;
四、就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詢問聽證參加人;
五、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補充證據材料;
六、維護聽證秩序,勸阻或制止干擾聽證的行為;
七、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閲,並提出聽證意見。
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不超過兩人)等。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聽證中享有申請回避權、委託代理權、陳述申辯權、舉證質證權,同時負有提交授權委託書、如實回答主持人提問、遵守聽證秩序的義務。
第九條 行政許可聽證七日前,應當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事由。
市人防辦在收到聽證申請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第十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佈聽證紀律以及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佈聽證開始;
二、行政許可事項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及其證據、理由;
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證據,進行陳述申辯;
四、審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質證和辨論;
五、聽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第十一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筆錄,向我辦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我辦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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