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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貴港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貴港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內部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發展,根據《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院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宏觀總量控制,微觀放權搞活;正確處理學院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編制學院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院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校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對學院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學院的重大決策提供財務分析依據,確保財務運作安全,預防財務風險。

學院財務年度預決算報告,應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院財務室統一管理學院的各項財務工作。

第七條 學院的財務機構,必須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財務人員,全院財會人員持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辦理年審的《會計證》,對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財會工作。

財會人員必須具備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學院財務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學院的重大開支,應經學院黨政會議討論決定。學院日常開支,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主管財務副院長審批。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學院預算是指學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 綜合預算原則。將所有預算內、外收入和其他資金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編制、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二) 收支平衡原則。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既體現實際需要,又考慮財力可能,綜合平衡,不編赤字預算。

(三) 強化績效原則。加強預算執行的考核管理,逐步建立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程序

(一)預算實行“二上二下”的編制程序。

每年9月,學院財務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市財政局下發的下一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指導數,編制學院下年度預算建議數,向學院教代會徵求意見,並提交學院院務會議審議決定後,於10月20日前報市財政局。

下年度1月財務室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控制數,編制我院預算草案數,1月10日前將預算草案報市財政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內容和方法

(一)院級預算由財務室編制。

(二)財務室在報送預算計劃時,要同時報送學院的概況文本,闡述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對學院的主要收支項目作詳細説明。學院各部門必須無條件地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三) 收入預算的編制。各部門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19]53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照歷年收入情況並全面考慮影響收入的各項因素,實事求是地測算學院的各項收入,不得虛報瞞報,確保應收盡收。

(四) 支出預算的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兩部份。

① 基本支出預算是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基本支出預算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

② 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項目支出預算是事業為完成其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項目支出按其性質分為基建類項目、會議類項目、專項設備購置類項目、其他類項目。

(五)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凡是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資金購置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編制政府採購預算。財務室根據市政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貴港市本級政府採購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貴財[2019]89號)及當年《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隨學院預算草案(“二上”)一併報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及調整

(一)經市人大審議通過的年度部門預算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二)學院的預算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確定的項目和科目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支出項目或支出科目的,須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才可以進行調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學院收費工作由財務室歸口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組織事業收入,按事業性收費管理程序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要求規範操作。

收費票據由財務室統一歸口管理,按規定申購、使用和繳銷,按收費票據管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五條 學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院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院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學收入,科研收入。上述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納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性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院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學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學院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院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學院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學院的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所有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票據,作為報銷憑證,財務處集中核算的辦法。

第六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條 結餘是指學院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或改善學院辦學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院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一般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

專用基金應遵循“先提後用、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在相關專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指學院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來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一般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學院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學院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二十七條 學院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等,由學院業務部門、財務室、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學院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贏、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學院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學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

第三十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院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學院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負債是指學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學院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學院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學院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工會費、黨團會費、掛靠學院的各類專業協會、學會經費及其他代管項等。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二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三十三條 學院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三十四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學院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院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院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院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院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院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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