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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貴港職業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貴港職業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併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准。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於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彙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並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誌,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瞭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並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並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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