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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學章程(精選5篇)

學校辦學章程(精選5篇)

學校辦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學校辦學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針,以人為本,堅持課改,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圍繞“有效教學”這個核心,突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兩大重點,優化教育教學管理,不斷開拓教研思路,創新教研工作方式,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鶴城教育作出貢獻。

第二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為:

總體目標:力爭辦成鶴山市鶴城鎮一流水平的山區國小。設備現代化、教育優質化、管理個性化。

辦學目標:以人為本、德育為先、質量至上。

辦學理念:踏實有禮,勤奮進取。

辦學承諾:樹立明確的育人目標,擁有過硬的教師隊伍,創設優美的校園環境,打造優質的育人之所。

學校特色:以體育徑類為特色。

校訓:健康、快樂、勤奮、進取。

校風:踏實、嚴謹、創新、進取。

教風:愛崗、敬業、團結、拼搏。

學風:勤奮、樂學、好問、善思。

第三條 德育目標:

(一)思想品德規範方面的目標

1.道德規範方面的目標

關心學生,培養勤奮學習、品德端正的國小生為主要任務,學習既是自己的義務又是自己的權利;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培養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學習科學的學習方法。關心他人,尊重、愛護、幫助他人。熱愛班級和學校集體,愛護集體榮譽;具有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結合的社會主義集體主義精神。樹立勞動觀念,積極參加勞動,有良好的勞動習慣,有較強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艱苦奮鬥的思想作風。遵守公民道德,懂得現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和交往禮節。確立關心環境的意識,保護環境。

2.思想規範、政治規範方面的目標

熱愛祖國、熱愛家鄉、關心家鄉建設。有民族自豪感、自尊心。擁護、熱愛中國共產黨。懂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黨的基本路線的主要內容,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建設與改革、開放的形勢,具有與祖國休慼與共的感情,有振興中華、建設家鄉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把個人前途與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結合起來。具有現代意識,惜時守信,重視質量,講求效率,優質服務等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思想觀念,並能進一步樹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值觀念、公平意識、競爭意識、合作意識和改革開放意識。有基本的民主意識與法制觀念,知法,守法。相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有獨立思考、實事求是、勇於創新的精神。能初步運用馬克思主義觀點和方法觀察分析社會現象。

(二)思想品德心理的發展目標

思想品德的知、情、意、行諸方面心理素質得到和諧發展。具有義務感、責任感、誠實、正直、關心別人、珍惜友誼、守信、自尊、自主性、積極進取、勇敢、樂觀、毅力、自制力、好學、勤奮、刻苦、認真、愛惜時間、喜歡思考等良好心理品質。

(三)思想品德能力發展目標

1.思想品德認識能力

具有以道德思維為主,包括對人們之間道德關係、思想關係、政治關係,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抽象、概括的能力以及道德判斷、道德推理的能力。也就是具有在實際生活中表現出的道德評價能力,對社會思潮的分析、評價能力,對社會信息的辨析篩選能力,對社會政治的定向能力,對行為後果的預測能力等。

2.情感能力

具有對客觀道德情境的情感體驗能力,包括直覺情感體驗能力(即直接感知一定道德情境的情感體驗能力)、想象的情感體驗能力(即對想象某種道德形象的體驗能力)、理性的情感體驗能力(即對一定道德觀念、道德概念、道德理論的體驗能力)。具有共感能力,即從他人的觀念感知某種現象或體驗他人情感的能力。有體驗自己情感需要的能力,調節、控制自己情感的能力。

3.品德踐行能力

具有把思想品德的知、情轉化為行的能力。能對客觀社會生活情境作理智的分析,有把一定的道德觀念貫徹到實際行動中去的熱情和意志,能將一般的道德規範、思想規範、政治規範化為具體的行動指令。具有道德選擇能力,包括對不同道德體系、思想體系的價值選擇,對同一道德體系、思想體系中不同規範的選擇。具有實際執行某種道德規範的能力,抵制不良誘因。調節、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四條 智育目標:要求學生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自學能力、動手操作能力,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掌握一些基本的科學方法。

第五條 體育目標:培養學生掌握鍛鍊身體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方法,養成參加體育鍛煉的良好習慣和體育實踐能力,促進學生身體正常發育,增強學生體質。

第六條 美育目標:培養學生掌握各類藝術形式的基本表現手法;培養學生的藝術欣賞能力,養成學生正確的審美觀念,塑造學生美好、健康的心靈。

第七條 勞動教育目標:培養學生掌握正確的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技能和方法;培養學生正確的勞動觀;教育學生樹立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勞動平等的思想;教育學生學會生存。

第八條 素質教育目標:(1)促進學生的身體的發育(2)促進學生心理的成熟(3)培養個體的生存能力和基本品質(4)培養學生自我學習的習慣、愛好和能力(5)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6)培養學生的科學精神和態度

第九條 藝術教育目標:培養學生熱愛藝術的情趣,並能積極參與其中唱歌、跳舞,陶冶性情,追求高雅,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為根本宗旨。使學生的藝術品味和藝術鑑賞力得到進一步提升。

第十條 學校的發展戰略:積聚名師優勢,走制度文明、個性張揚之路,打造個一流教育品牌。

第十一條 實現辦學目標的戰略部署:包括思想基礎、作風基礎、管理基礎、質量基礎、隊伍素質基礎和完善必要的辦學設施。

第十二條 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是規範的漢語言文字,學校以普通話為校園學習生活語言。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逐步推行教師聘任制、職工崗位責任制。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凡重大事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或行政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學校以“年級”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綜合管理的基層組織。年級既管學生,又在授權範圍內管理本級教師;既管德育,又管智育和體育,對本年級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負責。實行科組長責任制和班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全校教職工應樹立一切為了學生可持續發展的教育思想,愛校、愛崗、愛業。

第二章 學制 規模 招生

第十六條 學校學制:國小修業六年,為九年義務教育的首次階段。學校實行分級分班、因材施教、注重個性的教學組織模式和學習型組織建設,即發展性教育學校模式。

學校規模:國小每年級2個班,每班班額不超過45人。

學校招生範圍:面向轄區的幼兒園,招收(年滿6週歲)具有正常生活學習能力的鶴城鎮轄區户籍適齡兒童和符合條件的非鶴城鎮户籍適齡兒童。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

具有正常生活學習能力的學區生(鶴城鎮轄區户籍適齡兒童)和符合條件的非學區生(非鶴城鎮轄區户籍適齡兒童),按上級規定辦理報名並上交相關資料。並按規定到校辦理註冊繳費手續,即取得我校國小學籍。

新生被錄取後,未經學校批准,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按自動放棄處理,學校不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休學、復學、轉學

學生在校期間,因病或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休學申請表》並附上醫生診斷證明書,病歷,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查,校長批准後,中心校同意併發給休學證書。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者,應申請延期,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再休學一年。

學生休學期滿,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由教務處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

學生因户口遷移、家庭搬遷、隨親人生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往他校學習者,應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經學校和市教育局批准蓋章後,由轉入學校提出網上學校轉學申請。外地學生隨户口遷入本地,或其他正當理由要求轉入我校者,需在規定時間內事先與我校聯繫,有學位即可填寫《轉學申請表》,經學校同意,市教育局批准,並填好《入學申請表》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帶齊相關證明材料,由我校在網上提出轉學申請,完善學生學籍檔案,方可轉入。

第十九條 留級與升級:義務教育國小學習階段學生不留級,除特殊情況外:如休學復學後的。

第二十條 考勤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准假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進入課室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教室者作早退處理。

學生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由學校教導處批准;七天以上由中心校批准。

學生請假(含病、事假)超過一個學期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第二十一條 畢業

國小具有學籍的學生,按國家規定,國小義務教育階段期滿,自動升學到所在地鎮級中學,並寫升學申請書,如果要申請到外地中學就讀的,申請書要註明清楚,學校不再發《國小生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獎懲

思想品質考核良好以上,學年總評成績各科及格以上,平均分80分以上,身體健康的學生,由學校授予“三好學生”稱號,發給獎狀;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三好學生每年評定一次。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和學校通報批評。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務,教育、教學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育、教學工作的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按照學校培養目標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學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四項主要原則:一是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立足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原則。二是因材施教,啟發引導,循序漸進,鞏固提高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三是思想品質教育與文化素質培養相結合;全面發展與培養個性特長相結合;傳授知識和培養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四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關心愛護學生,尊重依靠教師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育工作以素質教育為主線,以培養每一位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為目標,堅持“德育為先,教學為中心,德、智、體、美、勞和諧發展”的方向,堅持“以人為本、嚴格要求、正面引導、服務學生”的育人要求,達到傳道、授業、解惑、育人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並以目標為中心,實施計劃管理、規範管理和全員、全程、全面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課程計劃和教改方案,使用相應的統編教材進行教育、教學工作。保證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併合理安排好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不超過6小時。課餘和節假日不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學校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反對違反教育、教學規律過度加重師生負擔,堅持抵制違反教育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各種行為,依法治校,依法從教。讓全體學生都參與大課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教師編制數額,結合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需要,保質保量配備好各科教師。並努力通過教育引導、專家講座、校本培訓、繼續教育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重視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重視培養和鍛鍊學生的適應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以培養學生健康心理、良好意志品質和個性特長為目的的課外活動。要努力培養音、體、美等方面的特長生,為他們的成材做好鋪墊。

學校應重視學生的衞生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識別和抵制不良侵蝕的能力、以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要重視科研教改工作,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方法和管理經驗、管理藝術,指導教育、教學工作,並通過對傳統教育思想、方法、模式以及落後管理手段的改革,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向科學化、現代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

第三十一條 考試和單元測驗

1、考試與考核是為了瞭解學生學習情況,幫助學生進一步改進學習的一種有效手段,不得以考試或考核為名壓制、威嚇學生;不得以成績排名次,更不得辱罵成績差的學生。

2、為了減輕學生的負擔,語文、數學一學期只進行四次單元測驗,英語只進行三次單元測驗另加一次期末考試,其他學科只進行期末考核。單元測驗由科任老師命題;期會考試由教導處命題;期末(學年)考試由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出題。

3、各學科教師應在教導處指導下,組織對學生的考試或考核,非經教導處批准,不得擅自組織對學生的考試與考核。

4、考試與考核的內容要符合大綱精神,以基本知識點為主,不允許出偏題和怪題。考試或考核的試卷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核。

5、監考時要認真、公正、嚴肅,不得做其他事情,更不能干擾和影響學生。

6、要全面、仔細地批閲學生的考卷,不得錯批或漏批,要認真做好試卷分析工作,並及時向學生反饋情況。試卷評好後交學校領導審核。

7、學校逐步建立按德、智、體、美、勞全面評估教育質量和效益的科學標準,不把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和教師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二條 校歷

學校每學年(學期)根據中心校工作行事曆制訂本校行事曆,以提高學校工作的計劃性和管理效益。

第五章 人事行政組織管理

第三十三條 編制

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每年核定的編制數做到:

1、按教育局和中心校下達中層幹部的配置數選拔幹部,中層及以上幹部配備做到合理、精幹、高效。

2、建立一支骨幹齊備、結構合理、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教師隊伍。

3、各類職稱人員比例,力求達到配置職數,爭取逐年實現。

第三十四條 校長

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校長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外行使法人職權,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校長應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以此作為學年度和任職期滿考核評價校長工作的重要依據。

校長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條件聘任。其主要職責是:

1、主持學校的全面工作,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積極穩妥地推進教育改革,按教育規律辦學,確保教育質量,努力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2、建立健全學校領導班子,合理設置學校管理的組織機構,逐步完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獎勵制度。

3、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期工作計劃,審閲教導處的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

4、領導和組織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堅持管理育人,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工作方針,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網絡,建立一支精幹得力的德育工作隊伍,採取切實措施,堅持不懈地加強對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5、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堅持學校工作以教學為主,按國家規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上好各門課程,遵循教學規律組織教學,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系統,搞好教學常規管理,深入教學第一線,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6、領導和組織體育衞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加強校外教育基地建設,保證學校體育、衞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生動活潑、確有成效地開展。

7、領導和組織總務工作。貫徹勤儉辦學的原則,堅持總務工作為學校育人和教職工服務的方向,嚴格管理校產和財務,搞好校園建設。努力開展勤工儉學活動,逐步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福利。

8、領導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必須十分重視教師隊伍建設,注重培養青年骨幹教師,能充分調動教職工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9、加強與社會聯繫,調動社會各方面的辦學積極性,努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學校建設和教育工作。

10、民主管理學校。學校的重大問題決策前,主動徵求黨支部的意見,聽取教代會的意見,自覺接受黨支部和羣眾的監督。

11、抓好後勤工作和校園基礎建設,管理好校舍、設備等校產。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校長應定期向中心校彙報工作情況,主動聽取黨組織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意見,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同時,校長要尊重並支持教代會(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對學校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前要聽取教代會(工會)或教職工的意見。

校務工作要按照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 教師

教師的根本任務是教書育人。教師應自覺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明確教育思想,端正教學態度,遵循職業道德,關心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努力把學生培養成為現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其主要職責是:

1、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全體學生全面負責,既教書又育人,寓德育於學科教學之中,以身作則,積極主動協助班主任做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2、認真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及各項社會活動。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與協調學校與社會、家庭的關係。

3、努力學習教育理論和本學科的專業知識及相關知識,理解、掌握教學大綱和德育綱要,制訂本學科學期、學年教學工作計劃,認真鑽研教材,瞭解、研究學生,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和集體備課,認真寫好教案。

4、上好每一節課。教學目的明確,能恰當處理教材的重點和難點,講解、示範準確,教學方法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完成預定的教學計劃和任務。

5、及時、認真批改作業,不僅指出錯誤,還要注意指導學生的學習方法。

6、根據學科、年級特點指導學生自學,認真組織與輔導課外興趣小組,指導學生參加學科競賽活動。熱忱幫助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全面提高全體學生的素質。

7、搞好教學質量的考查工作。按照教學要求的考試規定,認真做好命題、監考和閲卷評分工作,實事求是地分析講評,研究改進教與學的方法。

8、關心、瞭解國內外本學科的教改信息和科研動向,積極參加課題研究,大膽進行教育教學實踐改革,勤于思考,樂於總結。

9、執行教學工作衞生要求,全面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嚴格控制學生合理的課業負擔,增強學生體質。

第三十六條 科長

1、帶領本組教師學習教學理論,轉變觀念,端正教學思想。

2、帶領教師學習大綱,鑽研教材,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教導處工作計劃,結合本學科實際,認真制訂並組織實施好教研活動計劃。

3、主持教研活動、組織好每週的備課、聽課、評課等業務學習活動,指導教師積極大膽地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師的素質,保證本學科的教學質量。

4、組織教師實施教學計劃,統一教學進度,統一目的要求。協助教導處組織本學科的考試,做好命題、閲卷和試卷分析工作,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

5、協助教研組每月一次的備課、作業批改、課堂教學等常規檢查,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6、引導教師積極探索,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科教學活動和學科競賽活動。

7、認真開展好本學科組的課題研究活動,指導教師撰寫經驗總結和論文,積極向各級各類刊物投稿,力爭每學期有2-5篇文章在鶴山市以上刊物發表。

8、加強對青年教師的培養,使之儘快成為教學骨幹。

9、認真填寫《教研活動記錄本》,收集整理好相關的台帳資料。

第三十七條 班主任

1、班主任是教學班的組織教師和領導者,在學校教育中起着基層指揮者的作用。班主任應充分認識自己的重大職責和光榮使命,紮紮實實抓好班工作。

2、班主任應把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放在首位,要善於培養和組織好學生幹部,發揮學生的自治能力;要循循善誘地做好特長生的轉化工作;要努力貫徹校風,並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班風。

3、班主任要全面瞭解全班學生的學習情況。教育和指導全班學生搞好各種學習,在培養優生的同時,特別要注重做好“扶差”工作,採取得力的措施,使特長生不斷進步。

4、班主任要全面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全面發展。要主動爭取科任教師的協助,在認真抓好課堂教學的同時,要積極開展課堂活動、文體活動、集體勞動及各項活動,使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5、班主任要不斷完善班級學生管理制度,特別要切實抓好《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落實,使學生從小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6、要加強家訪工作,每學期普訪一次以上,並作好家訪記錄。

7、班主任要全面考察學生,每學期都要認真寫好學生評語和登記各科成績,管好學籍。

8、認真組織、積極帶領本班學生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

9、教書育人、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做學生的表率。

第三十八條 學校職能部門與中層幹部

為了加強學校的德育管理、教學管理、後勤管理和行政事務管理,學校設行政辦公室,設主任2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教學主任:

1、協助校長組織教師學習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教學大綱、德育綱要和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指示,根據校長提出的學期工作計劃,認真制定並組織實施教導處工作。

2、指導教研組工作。審閲教研組工作計劃,指導教研組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指導和組織有效的學科競賽活動。

3、指導班主任的工作。指導班主任制定並實施班級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班主任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班級工作經驗,組織文明班級的評比。

4、掌握各任課教師貫徹教學大綱,執行課程計劃的情況,瞭解學生的學習負擔,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性意見。

5、協助校長組織教師的繼續教育,切實有效地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教學業務素質,建立健全教師的業務檔案。重點抓好新教師的上崗培訓和青年骨幹教師的提高培訓。

6、加強德育工作隊伍建設,健全德育工作機制,認真制定並組織實施德育工作計劃。重點抓好以"五愛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嚴格執行貫徹《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樹立良好的校風和學風。

7、合理安排全體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和指導學生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

8、指導少先隊加強學校宣傳櫥窗、黑板報、廣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少先隊主持升旗儀式。

9、協助校長辦好家長學校,積極開展有益的社區教育活動,建立健全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教育網絡。

10、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規定,安排好體育衞生工作。組織好兩課兩操活動和達標活動,開好每學期一次的體育運動會,加強健康教育。

11、搞好招生、編班、學籍管理、圖書資料建設等方面的日常教學工作。

12、協助校長組織教學常規考核工作。

13、協助校長做好課題研究的立項、論證、申報工作,組織教師紮實有效地開展課題研究活動,指導教師認真總結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和論文。

後勤主任:

1、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計劃的制定與落實工作。

2、負責學校校車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制訂班主任安全、德育日常工作,並督促、檢查、指導班主任工作,形成良好的班風。

4、負責學校的安全衞生等宣傳工作。

5、負責貫徹《中國小德育大綱》和其他德育教育文件精神,協同班主任和科任教師,抓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6、負責制訂德育工作計劃,抓好德育常規管理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建立良好的學風和校風.

7、負責組織學校安全、德育、衞生等課外活動。

8、負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9、負責圖書館、實驗室等功能室的管理工作.

10、負責校本開發與培訓。

11、負責教師崗位培訓。

12、負責教師的繼續教育。

13、負責學校基建、維修工作。

14、負責學校環境管理、衞生和美化、綠化工作。

15、負責教工宿舍管理。

16、負責食堂安全與日常工作管理;

各位幹事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團、隊組織

要高度重視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和學生會的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在開展社區活動及參與公益活動、身心健康活動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動中的組織作用。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工會)是羣眾性組織,是實行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的重要組織形式。校長要十分重視發揮教代會(工會)在辦學育人中的積極作用,並自覺接受羣眾的監督。

第六章 校產、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財產屬全民所有。為加強管理,總務處應對學校財產進行造冊登記,並制訂出校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管好、用好納税人的每一分錢,以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公物實行“保管一把鎖”的制度,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學校財產使用情況,發現損壞要及時進行組織維修,發現流失要立即追回;學校實行公物使用、保管責任制。師生借用公物要辦借用手續,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公物者、除進行思想教育外,還要加倍賠償。

第四十四條 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局、物價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堅持反對和制止任何形式的亂收費行為。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在政策許可的範圍內,要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以增加收入,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師福利待遇。同時,要堅持開源節流,管好用好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接受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資助學時,必須做到專項入賬,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將從實際出發,制訂獎教獎學條例,並根據財力開展獎教、獎學活動,以調動師生的積極性。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經費。要建立和健全“一支筆審批”的經費管理制度,經費的預算和結算應提交學校行政會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工程招標及重大維修項目開支均接受上級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和結算中心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已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從二?一六年五月起正式實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校長辦公室。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教職工代表大會。

學校辦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使學校管理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國小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xx市市中區xx鎮初級中學校,校址為xx市市中區xx鎮六公丘村二組。

第三條 辦學理念是:以人的發展為本,樹立素質教育的人才觀、質量觀和教育觀,適應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社會進步和人類自身發展的需求。

第四條 辦學目標是:以“立志成才、全面發展”為校訓,以“求真求善、求美和諧“為校風;以“博學善思、礪志尚美”為學風;以“關愛寬容、協作創新”為教風,把學校辦成師生自主學習、可持續發展、充滿活力的園地。

第五條 以學校教育為主陣地,積極依靠社區及家庭力量,形成學校、社區、家庭三位一體的教育網絡,充分發揮各方教育功能,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六條 學校為全日制公辦中學,學制為三年。學校的招生、開學時間按區教育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學校章程經教代會通過,由xx市市中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全體師生員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的管理

第八條 學校接受區教育局領導,學校校長由上級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並受上級管部門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監督保證、教代會民主管理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團結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發揮班子整體功能,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第十條 學校實行幹部聘任制。

⑴ 學校設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團委,由校長聘任教導主任、科研室主任、總務主任。教導主任是校長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助手,發揮督促、檢查、溝通、管理的作用,具體負責組織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總務主任是校長管理後勤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做好服務工作,為保證學校任務的完成創造物質條件。

⑵ 學校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一級對一級負責,確立教育的誠信度,不得敷衍塞責。

第十一條 學校工作計劃和校長佈置的工作通過教導處、總務處及教研組具體落實。

第三章 學校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支部對學校工作保證監督,黨支部負責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學校重大問題認真參與討論研究,保證決策的方向性和科學性。

第十三條 定期召開教代會,教代會審議、討論學校重大事項,並對學校工作提出積極、合理的建議,對學校工作進行民主管理,為學校發展出謀劃策。

第十四條 學校工會維護和代表教師職工的利益,集中羣眾意見、建議,積極配合學校黨政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督導部門的督導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税務等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國小管理規程》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遵循育人規律,明確辦學目標,使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更趨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抓教育教學常規管理、流程管理及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來落實國家教學大綱、教學計劃、課程設置等要求,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教育以學生為本,抓實基礎,培養能力,張揚個性,努力使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做人、學會生活、學會創新。

第十九條 德育工作以基礎道德教育為着眼點,以行為規範教育為抓手,通過“自理、自律、自立”的學子形象建設,形成“規範加特色”的工作效應。

⑴ 學校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學校德育工作框架。

⑵ 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為家長提供教育子女的信息和方法,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加強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溝通,加入社區教育網絡,發揮社區教育的功能。

⑶ 學校重視校園文化建設,重視人文素質教育,發揮校園文化的教育功能。

⑷ 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高班主任工作責任心,加強對學生的常規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風、校風。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認真落實新課程改革的要求,倡導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結合。

⑴ 學校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按市區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教學的需要加以落實。

⑵ 教師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認真參加課堂教學改革研究,確立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引進現代化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進行教學。

⑶ 學校加強質量長效管理,教導處安排好課務,對教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調控。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重視體育工作。堅持抓好體育鍛煉工作,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第二十三條 學校重視衞生工作,加強宣傳、指導、檢查,培養學生良好的衞生習慣。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重視藝術教育,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各種藝術活動,提高審美能力,培養高尚情操。

第二十五條 學校重視科技教育,培養學生熱愛科學的精神和動手實踐能力,加強計算機特色項目建設,抓好普及、興趣、提高三個層次的教學。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按區教育局人事科規定的定編數,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責、定工作量。教職工由校長聘任,未聘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國家工資和校內課時工資相結合的分配製度,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章 總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做好預決算工作,依法收取學生的有關費用,做到收費公示制度化。加強對財產、財務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校園建設整體發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合理地進行基本建設,做到確保重點,量入為出,物盡其用。

第三十條 堅持後勤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講究工作效率,提高服務質量。

第七章 教師職工

第三十一條 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教師職工應具有市區規定的任職資格,職務評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按規定聘用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努力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遵紀守法”的教師隊伍。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崗位,教職工應認真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工作中既要嚴謹求實,又要開拓創新。

第三十四條 學校保護教師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學校實際,努力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積極為教師進修、科研創造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勵基金,通過考核,每年教師節對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有顯著成績者,實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教師對學校作出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履行受教育者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關心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衞生保健條件,對學生進行安全和健康(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嚴格杜絕流生,禁止對學生的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應認真執行學校制訂的作息制度及一日常規,學校每學年度評選三好學生,並進行表彰。設立學校獎勵制度,幫助困難學生,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好學生。對犯有錯誤的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學生的入學、轉學、休學、退學等,按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學額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控制和調節。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全面正確地評價學生,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對修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者或不合格者,按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區教育局審核後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經校教代會審議,再報主管部門審批,允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依據本章程制訂並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原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以應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相牴觸,應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校長室

學校辦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xx市商會(英文名稱為:)

網址:

第二條 本商會由籍人士在xx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核准註冊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傳承創新、和諧共贏、服務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隨形勢發展不斷創新,團結全體在徐企業,誠信立業,加強交流,資源共享,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做好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徐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羣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xx企業和商人來徐發展,為徐皖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和xx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徐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xx市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市商會辦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徵求工作意見,瞭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在徐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特別是江蘇省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宣傳中央、江蘇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工作動態,介紹徐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和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徐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徐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與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工商界人士來徐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樑的紐帶作用,為和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 加強徽商在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等各項服務。

(七)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並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編輯出版商會會刊、開辦商會網絡。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籍人和xx企業在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xx企業駐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祕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並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通過會長提名的祕書長聘任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多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祕書長實行聘任制。祕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任;

(二)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要工作事項;

(七)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聘任。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和名譽會長

本商會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人,原則上是老領導、老同志,由會長聘請、並經會長辦公會同意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像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源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計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源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外公佈。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 辦公費(含辦公費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祕書處工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 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x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xx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1月23日xx市商會第一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校辦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並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祕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祕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祕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祕書處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辦學章程 篇5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閲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採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並對每項議案合併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4篇: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説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信息科技產品生產、經營;信息諮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託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變更註冊地址章程修正案】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並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條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條刪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條件是:

(一)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據徵集股東的投票權並向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三)按照其徵集投票權時對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所作出的承諾和條件行使該投票權。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刪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佈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説明原因並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並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七十二條會議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七十三條對於第六十八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七十四條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併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説明該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帳面值、對公司的影響、審批情況等。如果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或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佈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七十五條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説明改變募股資金用作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事項,應當作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並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説明轉增原因,並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轉增方案時,應披露送轉前後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淨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後發展的影響。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第八十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節內容,從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七條,共七條內容。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八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八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於干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三條在股東年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股東年會以來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的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並公告。

第八十四條在股東年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並提交獨立報告。

第八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作出説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股東年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做出決議。

第八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股東大會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異常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不能正常召開或未能做出任何決議的,公司董事會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公司董事會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順延為第五節,原章程第六十六條至第八十一條順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條修改為:第九十四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會、監事會提名或由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提名。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股東大會在董事的選舉或更換中採用累積投票制,並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進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做出説明。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註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提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零六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改選董事、監事提案獲得通過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之後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選舉董事採用累積投票制。該制度的實施細則為:

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公司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即公司股東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為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應選董事總人數之積。公司股東既可將其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集中投票給一名候選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給若干名候選董事。

股東大會應當根據各候選董事的得票數多少及應選董事的人數選舉產生董事。在候選董事人數與應選董事人數相等時,候選董事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數方可當選。在候選董事人數多於應選董事人數時,則以所得票數多者當選為董事,但當選的董事所得票數均不得低於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條(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條)增加第二款:有關聯關係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該關聯董事未主動提出迴避時,亦有義務要求其迴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節獨立董事(以後各節各條順延)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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