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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願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 m2;建築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 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 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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