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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精選3篇)

民辦學校章程(精選3篇)

民辦學校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民辦學校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

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西安市××區××街××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指明辦學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年。)

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D校訓:

D校風:

D教風:

D學校的辦學目標:

D學校的育人目標:

D校歌、校徽:

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 ,其中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範圍、規模、形式等。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之日為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後,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總人數一般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後由理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學校教師在30人以內的,成立教職工大會;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學校,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範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餘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於××年×月×日表決通過後生效,學校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修改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本章程及修改後的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理事簽名:

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理事簽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理事簽名:

民辦學校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範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鄭州黃河醫學專修學院、鄭州嵩陽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由___出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辦學公益性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本學校審批機關是___,登記管理機關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及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辦學範圍:

(一)辦學層次:中(初、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二)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中國小生、成人),教學採用(全日制、業餘)等形式;

(三)教學內容(專業);

(四)學制;

(五)辦學規模;

(六)其他。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學校章程;

(二)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條件,及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四)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董事會等章程另附)

第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為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 學校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 依法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召開。

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事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十六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着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元,出資者___,金額___(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物價部門核准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必須進行財務清算;法人代表離任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從辦學結餘中提取合理回報,並按照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依法納税。

第二十九條 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 25% 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 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並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的所有善後事宜處理後15日內,到相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章程 篇3

1 、教職工要教職工管理的基本要求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要求,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勤奮工作。

2、教師要為人師表,言行舉止要成為學生的表率。

3、語言規範健康,校園內 ( 特別是面對學生 ) 用普通話會話。

4、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皮、煙蒂、不酗酒。

5、校內不準穿背心,短褲衩和拖鞋(宿舍除外)。

6、不穿奇裝異服,男教師不留長頭髮,蓄小鬍子,女教師不濃粧豔抹。

7、禁止帶手機進課堂。

8、教職工要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包括晚辦公時間),在校內打撲克、玩麻將或喝酒行酒令等不利於教育學生的娛樂活動。

9、禁止教師從事第二職業,禁止教師有償補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班 主 任 職 責

1、按照《國小德育綱要》,聯繫班級實際,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着重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學習習慣、勞動習慣和文明行為習慣。

2、經常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繫,瞭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協同對學生進行學習目的教育,激發學習興趣,培養刻苦學習的意志,教會學習方法,學好功課,並掌握學生的課業負擔量。

3、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教育學生堅持體育鍛煉,注意保護視力,培養良好的衞生習慣。

4、指導班委會和少先隊工作。培養團結友愛、積極向上的班集體。做好學生的個別工作。

5、指導學生參加勞動實踐。關心學生的課餘生活,支持並組織學生開展各種有益的課外活動。

6、搞好班級的經常性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常規訓練,做好學生的品德評定和學籍管理工作。

7、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互通情況,取得家長的支持與配合,指導家長正確教育子女,注意爭取社會力量教育學生。

少先隊輔導員職責

一、協助學校做好隊員的思想品德工作,發揮少先隊“寓教育於活動”之中的作用。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適合少年兒童特點的隊活動。每學期組織一次大隊專題活動,中隊每月開展一次中隊主題活動。每年“六一”前評選優秀輔導員和優秀隊員。

二、抓好隊幹部的培養,充分調動少先隊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隊活動中讓隊員當家作主,做隊的小主人,每學年組織全校隊員民主選舉大、中、小隊幹部。定期培訓隊的各級幹部。

三、協助學校搞好校風、校容工作。

四、發揮少先隊宣傳作用,有條件的學校要設有紅領巾廣播站、紅領巾宣傳欄。通過這些宣傳陣地,大力表揚好人好事,批評不良行為,開設隊員論壇,交流活動信息。

五、爭取培訓一支儀容整齊的鼓號隊。

六、協助文體、科技教師積極開展課外文娛體育、科技活動。

七、學習少先隊有關理論和業務知識,交流活動經驗。

八、每學年做好新隊員入隊工作。

教師教學常規要求

一、備課、教案

1 、教師要認真學習教學大綱(《課程標準》),領會大綱(《課程標準》)的基本精神;要深入鑽研教材,明確教學目的要求,理解和掌握教材內容,制定教學計劃;要注意知識間的內在聯繫和規律,要處理好教學的階段和連續性,做到循序漸進。

2 、備課要寫好教案,做到一課一案,要超前一週備課,教案包括課題、目標、重點難點、課時、課前準備、教學過程、板書及練習設計等項目。

3 、教齡 10 年以下的青年教師要求寫較詳細的教案,教齡 10 年以上的教師要求課課有教案;縣級及以上學科帶頭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教案要有特色。

4 、語文、數學、思品課、其他學科專任教師(不少於 8 節)要有教案;兼任教師可在課本上備課、劃注。

5 、學校要定期(期中、期末各一次)、不定期地對教師教案進行檢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在教師會上反饋,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二、上課

1 、養成候課習慣,教師應準時上課,準時下課。

2 、認真做好課前準備,嚴格按功課表上課,上課時除帶齊課本、教案外,還應隨帶必須的教具等授課資料、材料;要科學安排課堂 40 分鐘的教學內容,確保課堂教學質量。上課時,教師不得隨意離開教室,不早退,不拖課,不坐在椅子上上課,不接訪客人。

3 、堅持用普通話教學,語言規範,板書工整,教師要堅持用正楷字板書。

4 、要尊重學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5 、體育課要加強組織教學,重視學生的運動安全,若需提前下課讓學生休息,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因天氣原因需改上室內課,應給學生講授體育知識,不得隨意讓學生自習。

6 、語文、數學和其他學科專任教師每課或每單元、每章節教完後,要根據實際教學情況,認真寫好教後反思(教後小結),每學期不少於 8 次。

三、作業

1 、佈置作業要緊扣教材,目的明確,有利於學生鞏固和運用所學知識,有利於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形式要多樣。

2 、各科基本作業量:課後習題或思考題,可適當補充配套練習題。數學課堂作業應是課本上的練習題總量的四分之三以上。

3 、作業本的設置:語文科:一、二年級要批改的:生字本(拼音本)、詞語抄寫本、作業本、寫話本(二年級)、聽寫本;要檢查的:日記本、練習冊。 三 —六年級要批改的: 生字本、作業本、作文本、小測本;要檢查的:課外閲讀摘錄本(每週不少於 2 次)、日記本(每週不少於 2 次)、練習冊。 數學科:要批改的: 課堂作業(課本上的練習題,不少於總量的四分之三); 要檢查講評的: 課堂練習(補充題、課本上的“做一做”、課本上的部分練習題)

4 、批改作業要及時、認真,適當記載並做講評。作文批改要求是:大作文要全批全改。二、三年級的作文以改為主,以批為輔;四 — 六年級作文嚴禁不批改只寫一個“閲”的不負責任現象。批改後應寫明批改日期,要保證在下節課上課之前把作業本發給學生。

5 、佈置適當的課外作業,一、二年級儘量不留課外作業,三、四年級課外作業時間不超過 45 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一小時。

四、輔導

1、教師應主動及時對學生進行輔導,為學生解難釋疑、補缺補漏。要確定輔導對象並作情況分析,對學習基礎差的學生要耐心幫助,循循善誘,增強學習信心,改進學習方法。對學有餘力的學生,可以提出較高的要求,培養自學能力;各學科要成立課外興趣小組,制定計劃,開展活動發揮學生特長、專長,培養學科優秀人才。

2、提倡教師個別輔導,反對佔用課餘時間集體補課。

3、課餘、晚上、節假日,嚴禁私自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

4、教師不許以代學生徵訂練習、代購學習用品或組織活動為名,向學生亂收費。

五、考試

1.考試科目:語文、數學。到考率要求 100% ,及格率達到 90% 以上,優秀率(一二年級 90 分以上,三、四年級 85 分以上,五、六年級 80 分以上為優秀),中心國小要求達到 40% 以上,點校和其他完小要求 30% 以上,一般國小達20% 以上。

2.考查科目:思品、自然、社會、體育、音樂、美術、勞動、合格率達 95%以上。

3.一個單元或一個階段教學結束後,要組織單元測試,對教學工作、學生學習情況進行總結鑑定。

4.中心學校不定期組織抽考,有目的、有重點對基層國小有關班科進行質量監控。

5.期會考試一般由學校自行組織。期末考、畢業考採用縣國小教研室統一命題的試卷或由中心學校自行組織命題。中心學校統一組織監考,統一組織評卷和成績統計。教師要認真做好質量分析,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教學工作意見。質量分析材料學校要統一收集,以備檢查。

教 研 制 度

1、開展教師讀書活動,每位教師每學年學習教育教學理論筆記不少於 10000字。中心學校每學年組織評選優秀讀書筆記。

2、每位教師每學期應撰寫一篇以上教學論文或心得體會文章,中心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評選及論文彙編。

3、每學年每位教師( 50 週歲以下)都要上一節公開課(彙報課)。

4、各教研組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研究課。

5、每位教師一學期聽課不少於 15 節,要有聽課記錄(包括評課記載);不兼課學校領導一學期聽課不少於 40 節。

家 訪 制 度

1 、教師要加強與學生家長、社會的聯繫,加強家訪。語、數老師每學期要進行全面家訪和重點家訪(學生人均一次以上),其他專任教師每學期家訪不得少於20 人次。

2 、家訪應注意一般和重點相結合,並在家訪記載表上作簡要摘記。

3 、學生的思想行為表現和學習情況,應及時向家長反饋,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

4 、家訪時,應多瞭解、多肯定,避免出現告狀式家訪。

5 、發現學生無故缺席,應當天家訪,及時查明原因,超過半天或特殊情況應向學校彙報。

值日、值班制度

一、值日

1 、學校上課期間,每天由教師組成值日小組,定期輪值,每位教師都必須參加輪值。

2 、值日教師職責:

①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課間和午間巡視,導紀律,導衞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②處理學校偶發事件。

③早晚組織升降國旗。

④檢查學生的儀容儀表。督促學生按學校規定時間進校、離校。

⑤組織評比工作,填好評比日誌,記載好人好事及存在問題,第二天集會時向全體師生反饋。

⑥做好值日交接工作。

二、值班制度:

1、雙休日及節假日,學校應有教師值班護校。

2、護校教師職責:

3、要有強烈的安全意識,認真負責,勤於巡視。

4、不遲到、不早退,並做好值班登記手續,無故不來值班或馬虎失職,出現事故,追究責任。

5、發生不安全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或報警。

6、夜間值班,臨睡前應巡視前後校門是 否上鎖,觀察校園四周是否有異常現象。

考勤制度

1、教職工要準時上班,上午 7:20 ( 值日教師 7:00) 前,下午 13:15( 值日教師 12:30) 前要簽到。

2、上班時間不得私自離校,必要的外出應向校長請假。

3、上班、上課遲到或早退當曠課論。對曠課者,視其情節輕重予在教師會上警告批評或全鄉通報或扣發工資或作為待崗人選等處理。

請 假 制 度

一、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提出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一週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請假應事先提出,並自行安排代課交學校存檔備查。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功課由學校安排。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假期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最多給予七天的喪假。

二、請假的程序和批准權限

1、教職工需請假者,必須按規定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因來不及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2、教職工請公、事假或病假一天內由基層國小校長審批,請公、事假一週以內(含一週)由基層國小審核,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請假單,病歷證明)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

3、請公、事假一週以上或病假一個月以上先由基層國小審核,中心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請假單、病歷證明等)到教育局由局分管局長審批。

三、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罰

1、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沒經領導批准的,均視為曠職。

2、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請假批准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職論處。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依照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獎 優 罰 劣 制 度

中心學校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教師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工作紀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評優、獎優制度。

1、中心學校每學期組織對語文科及數學科進行平時抽測及期末質量監控。對教學成績優秀的教師給予通報表揚。中心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教學質量優秀班級。

2、中心學校每學年組織行政、教研組相結合的質量評價組依據《安溪縣國小教學常規管理暫行規定》對各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及教學質量進行量化評估。評選教學管理先進學校,評定的結果同時作為考核各校領導的重要依據。

3、各校應切實加強教研管理,向教研要教學質量。鼓勵教師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撰寫論文並爭取在縣級及以上教育刊物發表,中心學校對文章在各級教育刊物發表的教師給予獎勵。

4、中心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優質課評選,一次教育教學論文評選,並予表彰。

5、中心學校每學期組織有關學科和技能競賽活動,對獲獎學生的指導老師給予表彰。

6、各校每學期對教師進行工作量化考核,考核的結果作為評優、評先、晉級的主要依據。中心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教師及先進教育工作者。

7、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教師給予適當的獎勵。

8、教師參加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獲獎,除縣教育基金會發給的獎金外,中心學校按同等數額嘉獎。

9、縣國小生田徑運動會,團體總分第一名獎給訓練指導組的老師人民幣 20xx元;第二名獎給 1500 元,第三名獎給 1000 元,(以下一個名次差 100 元,獎至第 10 名為止)。

10、縣教育部門主辦的學生現場競賽,獲一、二、三等獎,每人次分別獎給訓練指導組的老師 300 元、 200 元、 100 元。

二、罰劣制度

1、課程計劃:各校應嚴格按課程計劃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對教師執行課程計劃情況應加強管理、檢查,對沒按課程表上課,隨意調換或挪用者,在全鄉通報批評,該教師當年不得評優、評先、晉級。

2、編寫教案:各校應加強對教師寫教案的檢查、指導,教師應備好每一課的教案,經檢查,沒教案進課堂的或編寫種類不齊全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整學期無編寫教案的教師,上報縣財政局扣除該教師兩個月山區津貼。同時當年不得評優、評先、晉級。

3、作業批改:各校應嚴格要求教師執行《安溪縣國小教學常規管理暫行規定》,經檢查,作業沒批改或沒按要求批改者進行全鄉通報批評,對整學期無批改作業的教師,上報縣財政局扣除該教師兩個月山區津貼。同時學年不得評優、評先、晉級。

4、單元檢測:各校就加強單元檢測的管理,建立學生單元質量向家長反饋的制度,(單元檢測卷檢測後應收存備查)沒按要求進行單元檢測與沒有實事求是評定學生成績的,進行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優、評先、晉級。

5、對違反教師管理基本要求的教師,進行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優、評先、晉級,作為下年度待崗人選。

國小生在校一日常規

一、上學

1 、上學時應向家長説聲:“××”,我上學去了,再見!“

2 、要按時到校。因故不能到校,應由家長向班主任請假,或由家長寫請假條委託人向班主任請假,三天以上不能到校的向教導處請假。

3 、上學前要整理好書包,按日課表帶齊當天課本和學習用品,不帶與課業無關的東西到校。

4 、穿戴要整潔,不穿拖鞋,不穿背心,不戴項鍊、耳環、戒指、不塗口紅,不染指甲,不燙頭髮,少先隊員要佩帶紅領巾,隊幹要帶好標誌。

5 、路上要注意安全,不要搭肩並排走,過馬路要注意來往車輛,不在路上追跑、逗留。不要邊走邊吃零食。遇見老師要行禮或問聲“老師好”,遇見同學要打招呼。

6 、值日生要提前到校,打開教室門窗,整理好課桌椅,其他學生早晨到校應自覺地進教室温習功課。

7 、注意個人衞生,做好晨間檢查準備。

二、做操:

• 每個學生都要參加早操和眼保健操。

2 、早操集合鐘響後,應聽信號馬上集合;集合要做到快、靜、齊,早操完,按班級順序各自走進教室。

3 、做操要聽指揮,按廣播口令做動作,動作要準確,認真。

三、上課:

1 、上課前認真做好上課準備,學習用品要整齊地安放在課桌指定的位置。

2 、聽到上課的預備信號後,儘快安靜有秩序地走進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靜候老師上課。教師走進教室,宣佈:“上課!”班長髮出“起立”口令,全班學生起立,老師:“同學們好!”,學生:“老師好!”,老師:“請坐下”,全班學生一齊坐下。

3 、遲到的學生在老師同意後,應輕手輕腳走進教室,不得妨礙同學上課。

4 、上課時要專心聽講,積極思考問題,讀書做到三到(心到、眼到、口到),勇於提出問題,積極參加討論、發言,提問。要按規定的姿勢舉手,在老師指名後才能發言,發言時要姿勢端正,説普通話,聲音響亮,發言後經老師許可才坐下。

5 、老師佈置的作業要認真獨立完成,碰到困難時,如果經過思考還是不懂,要主動請老師輔導,作業要整潔,格式要規範,做到按時交。

6 、閲讀和書寫要做到三個一,即:眼離書一尺,胸離桌一拳,握筆手離紙一寸。

7 、下課時,老師宣佈“下課”,班長髮出“起立”口令,全班學生站好,老師:“同學們再見!”學生:“老師再見。”在老師離開教室或經老師允許後,學生方可平靜有序地走出教室。

8 、要認真上好體育課和課外活動,注意安全,口袋內不要帶小刀、玻璃瓶等危險物品。

四、課間:

1 、課間可做一些有益的活動,不在校園裏追逐,亂衝亂撞,上下樓梯要靠右走,互相禮讓。不要隨便走出校門。

2、校園內同學之間,同學與老師之間要用普通話會話。

3、值日生應督促全體同學保持教室整潔,幫助老師整理教具,擦淨黑板。

五、放學:

1、除值日生和老師指定參加某項活動的同學外,其它同學放學後要按時回家,不在校內逗留,路上要注意安全,回到家應向家長説聲:“××,我回來了。”

2、值日生要及時地打掃教室和公地,垃圾要倒在指定的地方。把桌椅排整齊,關掉教室日光燈及電風扇開關,關好門窗後方可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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