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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佈《關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廣東發佈《關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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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佈《關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政府3月11日印發了《關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改革後,省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其下降幅度超過20%,與職工平均薪酬差距將縮小到6.5倍左右。有省屬企業負責人表示,按照實施方案,如績效較差乃至不及格,則總薪酬下降幅度可能達到50%。

據瞭解,廣東省是全國首個通過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審批、率先發布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省份。實施方案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2019年度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兑付參照方案精神在20 2019年操作落實。

A負責人薪酬

降至員工均薪6.5倍左右

據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適用於省國資委監管和其他黨委、政府部門監管的所有省屬企業,由組織任命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及其他副職負責人;同時還明確高校、集體類企業要參照《實施方案》執行,確保制度不留死角。

從實施方案看,此次改革後,省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其中:

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同時明確發生經營性虧損的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應適當下調;

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年度考核評價係數最高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

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透露,經過幾年努力,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平均薪酬與職工平均薪酬的差距已逐漸縮小,倍數從12 .8倍降到9 .3倍。通過這次薪酬改革,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職工的薪酬差距將進一步縮小,據初步測算,薪酬制度改革後,負責人薪酬下降超過20%,與職工平均薪酬差距將縮小到6 .5倍左右。

B獎懲辦法

“幹不好”總薪酬可降50%

雖然按照實施方案,國企高管薪酬呈現普遍下降。但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改革並非簡單“降薪”,而是一方面降低基薪,另一方面加大績效考核力度、提高績效考核比例,從而避免“幹好幹壞一個樣”,激發企業市場活力的體現。

有省屬企業負責人表示,按照實施方案,如績效完成優異,按照方案規定的最上限計算,則總薪酬能與此前基本持平。但如績效較差乃至不及格,則總薪酬下降幅度可能達到50%。

據瞭解,方案對企業內部監督、社會公眾監督、行政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性虧損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應適當下調,年度綜合考評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及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省屬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這一辦法亦適用已離職或退休的企業負責人。

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薪酬改革重點是規範組織任命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依然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本次薪酬改革並不是淡化市場化,而是通過分級分類管理,在規範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同時,更多的是要做增量,鼓勵逐步增加市場化選聘人員比例。

C一線員工薪酬

員工薪酬不漲領導不得漲

此次改革是否會導致國企普通員工的收入也隨之下降?對此,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薪酬制度改革將通過確定領導人員新的薪酬管控機制,縮小負責人與普通職工的薪酬差距,同時要求省屬企業對本部中層管理人員及屬下企業負責人不合理的偏高、過高薪酬進行調控。但也要求防止出現企業內部搞員工薪酬層層壓縮、層層降薪。

下一步,國資委也將出台關於企業工資總額與經營效益聯動的相應制度,引導省屬企業逐步建立健全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

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在完善企業收入分配機制過程中,將突出“限高、活中、提低”的工作主線。除了規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集團本部等收入相對較高人員的薪酬“限高”之外,也會對一線員工收入進行“提低”,確保收入分配向一線企業和基層員工傾斜。具體措施包括:要求企業適度提高一線員工薪酬增幅,規定員工人均薪酬不增長的企業,領導人員薪酬不得增長。

“活中”方面,則會支持企業探索創新激勵分配機制,激發企業活力。具體措施包括下放子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權限、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工效聯動機制、積極探索中長期激勵實現形式等。

D福利待遇

企業負責人兼職不得領報酬

國有企業的福利待遇,一直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實施方案規定,企業負責人福利性待遇要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省屬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任何其他福利性的貨幣收入。

實施方案明確省屬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方案還規定,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也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

同時,結合之前下發實施的規定,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之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嚴禁企業負責人對外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等,確保企業福利待遇能夠規範合理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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